作者ricoricoyan (新台五十圓聰美)
看板NTU
標題[問題] 有性騷擾案成立紀錄的呂治鴻教師仍能授課
時間Sun Oct 19 20:43:05 2025
我思考再三,決定還是站出來說出這件事。
台大數學系的微積分兼任教師 呂治鴻 aka 艾利歐,曾在網路上對我進行言語霸凌,並以帶有性暗示的圖文性騷擾我
經校內性平機制調查後,2025年7月,性平會正式審議並認定性騷擾事實成立。
證明連結如下:
https://i.imgur.com/x7LhDIF.jpeg
然而,令人不解的是,該名教師竟於2025年9月重新獲聘,擔任台大大一微積分課程的兼任教師
我想提出問題:
台大是否認為,一位有性騷擾紀錄的教師,仍適合站上大一新生的講台?
這樣的續聘決定,是否意味著學校對學生的受教權與校園安全並不重視?
這不只是我個人的處境,而是關係到整體校園是否真正落實性別平等、是否願意保護學生基本受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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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157.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NTU/M.1760877787.A.F11.html
※ 編輯: ricoricoyan (1.162.157.2 臺灣), 10/19/2025 20:50:00
※ 編輯: ricoricoyan (1.162.157.2 臺灣), 10/19/2025 20:59:34
1F:→ mark0204: FB有個叫 Rico Yan 於2024年10月7日有貼一篇澄清文 10/19 22:21
有沒有關我不知道 我只知道你的回覆跟這篇文無關
2F:→ mark0204: "因故導致身心狀況不佳,在急劇壓力,不定時產生思緒錯 10/19 22:22
3F:→ mark0204: 亂等現象,而多次在網路上對台大學長呂治鴻做出了一系列 10/19 22:22
4F:→ mark0204: 嚴厲的指控,但這一切當我狀況回復後..." 10/19 22:22
5F:→ mark0204: "...並冀望學長呂治鴻能夠原諒我的不當行止。" 10/19 22:23
6F:→ mark0204: FB文與這篇有沒有關連啊? 10/19 22:24
※ 編輯: ricoricoyan (1.162.157.2 臺灣), 10/19/2025 22:58:59
7F:推 YCL13: 為什麼教師是送學生獎懲委員會而不是教評會呀? 10/19 23:05
因爲案件發生時他是學生 性平結果懲處後 台大聘他爲教師
※ 編輯: ricoricoyan (1.162.157.2 臺灣), 10/19/2025 23:10:39
8F:推 Zenka: 問題可能是在聘任時根本沒人知道他有這件事? 10/19 23:31
是的。性騷擾決議只會讓當事人知道,我問了數學系辦,他們也說只要他不說,根本不會知道有這件事。但當我跟他們說了他有性騷擾案底時,他們詢問人事室後回覆是他的聘僱是照規則來的。所以我想就算一個人有性平案底,仍然可以被台大錄取做教師,豈不荒謬?
※ 編輯: ricoricoyan (1.162.157.2 臺灣), 10/20/2025 01:46:55
9F:推 YCL13: 那就先要求性平會將結果通知教評會,看教評會怎麼決議 10/20 07:29
更新: 性平會告知我他們只能讓當事人知道 不能函送教平會
謝謝你的建議 已通知性平會
10F:推 nahsnib: 在這邊PO應該沒多少活人看得到了,如果你想影響數學系, 10/20 14:14
11F:→ nahsnib: 應該去辦公室,如果你想影響輿論……這邊真的沒多少聲量 10/20 14:14
倒不是真的想影響輿論 畢竟對方朋友很多(所以才能霸凌?)只是因為很喜歡Ptt的自由風氣 所以po在這裡 而且講出來 心情好過一點
※ 編輯: ricoricoyan (1.162.157.2 臺灣), 10/20/2025 17:06:33
※ 編輯: ricoricoyan (1.162.157.2 臺灣), 10/20/2025 17:07:03
12F:推 shaqiantsai: 如果po交流板呢 10/20 18:17
他早就以妨礙名譽這個理由將我禁言踢出社團 但可笑的是我根本無罪
13F:推 YCL13: 其實系上不可能不知道,因為學生獎懲委員會開會一定會通知 10/20 20:48
14F:→ YCL13: 該系,至少主任、導師(指導教授)和系承辦人員都會知道,只 10/20 20:48
15F:→ YCL13: 是性平案很麻煩,不能拿出來講,所以乾脆裝作不知道較省事 10/20 20:48
性平會是說他們只能讓當事人知道 會不會只會通知獎懲結果而不是獎懲是由給獎懲會知道呢
16F:→ mark0204: 所以妳是說FB那位 Rico Yan 不是妳? 10/20 21:16
不用幫性騷擾案底的人講話啦
18F:→ mark0204: 該篇有個推文"...覺得顏同學委屈真的很大..." 10/20 21:17
20F:→ mark0204: "請小心艾利歐 呂治鴻這個人"...原來是同一人啊... 10/20 21:23
22F:→ mark0204: 看來不知道什麼時候又會發生"因故"的狀況了...zzz... 10/20 21:28
23F:推 amport625: 性騷雖然是不當行為 但相對輕微 立案採取的證據調查也 10/20 21:35
24F:→ amport625: 不如司法程序嚴謹 這樣講可能有些人覺得很突兀 但對性 10/20 21:36
25F:→ amport625: 平法有點接觸的就會知道 目前對性騷擾的界定及範圍不要 10/20 21:37
26F:→ amport625: 說各縣市 各機關的認定標準有時候差異很大 有些單位甚 10/20 21:38
27F:→ amport625: 至採取「合理懷疑原則」而非無罪推定 性平法立法目的 10/20 21:39
28F:→ amport625: 很大一部份是給大家(特別是女性)一個最外圍的警告機 10/20 21:40
29F:→ amport625: 制 多半罰錢了事 並不如同強盜、性侵以懲罰、矯正導向 10/20 21:44
30F:→ amport625: 照理講性騷紀錄並非不得聘為教師要件 身為當事人雖然 10/20 21:56
31F:→ amport625: 不舒服 但比起全面封殺 仍然要注意比例原則 至少到目前 10/20 21:57
32F:→ amport625: 我雙方都不認識 10/20 21:57
更新:關於這個問題我也苦思良久 所以問了廣大網友們(不過很少人投票 樣本數58人)
有七成的人覺得不論情節大小 只要有性騷擾就應該被封殺 不代表我本人立場 供參考
https://meee.com.tw/MWUp5zT
是 我也覺得依我的結果來看要全面封殺是不可能的(畢竟社會還是父權的)也在想這件事情是不是算了比較好 但是就這種人品的人教大一新生我實在無法接受 而且依我的狀況這更像是霸凌 不過涉及性 但因為對方的行為實在太誇張了 所以連委員也不得不讓結果通過(另他還有對我做過許多更嚴重的事情 但礙於沒有證據故調查委員只能就有事證的地方做處理)
33F:推 YCL13: 樓上說的滿中肯的 10/20 23:02
想請問如果性平會不願意通知教評會該怎麼辦 ?會不會是你看到的都是性平案已通過的案例? 事實上在台大性平會 就學校保護學生及內部人員的程度 光是要讓案子通過就很難了(例如 舍監案)
34F:→ YCL13: 以我呆過學生獎懲委員會的經驗,只處以申誡1次的性平案應該 10/20 23:02
35F:→ YCL13: 在法律上算是滿輕微的 10/20 23:02
※ 編輯: ricoricoyan (1.162.131.85 臺灣), 10/21/2025 14:17:15
※ 編輯: ricoricoyan (1.162.131.85 臺灣), 10/21/2025 14:17:59
※ 編輯: ricoricoyan (1.162.131.85 臺灣), 10/21/2025 14:20:55
※ 編輯: ricoricoyan (1.162.131.85 臺灣), 10/21/2025 14:22:36
※ 編輯: ricoricoyan (1.162.131.85 臺灣), 10/21/2025 14:34:37
※ 編輯: ricoricoyan (1.162.131.85 臺灣), 10/21/2025 14:40:26
36F:噓 mark0204: 那FB澄清文是在澄清什麼,澄清誣告?澄清亂指控? 10/21 21:26
37F:→ mark0204: 性騷被害者跟同案性騷加害者道歉?還是FB文不是妳寫的? 10/21 21:28
澄清這個涉及法律上的保密條款我不便說 但你看日期就知道兩者發生的前後 發出澄清文後他再性騷擾我 不過我要謝謝你讓我發現了他違反約定內容
38F:→ mark0204: 我不幫性騷加害者講話,但也不幫任意指控的講話! 10/21 21:30
39F:→ amport625: 不管原po是不是真的受委屈 處理結果不如你意就指到社會 10/21 21:42
謝謝你的建議指教
40F:→ amport625: 父權 只會讓人覺得你有特定立場 說服力大大降低 委員無 10/21 21:47
41F:→ amport625: 法 我們也沒辦法聽你一面之詞就認定「嚴重誇張的霸凌」 10/21 21:48
42F:→ amport625: 存在 規章救濟不可能全面 社會也從來不是平等 當老師前 10/21 21:59
43F:→ amport625: 涉性騷就不能教大一那開車超速、室內抽菸也都不能教? 10/21 22:02
44F:→ amport625: 頂多就是人品問題 當老師行為不當遲早會被爆出來 10/21 22:16
45F:推 koritac: 這是個父權社會是事實 跟原po是否持特定立場、這件事是 10/22 00:10
46F:→ koritac: 否是個問題有什麼關係(?)不懂樓上的意思 10/22 00:10
47F:→ koritac: 按照原po敘述 關鍵應該還是制度設計上對於教師聘用資格 10/22 00:10
您的解釋很清楚 謝謝您
48F:→ koritac: & 性平結果到底在什麼程度上須保密的問題@@ 10/22 00:10
49F:→ koritac: btw這類事情可以考慮和學生會、研協等聯絡看看 10/22 00:10
50F:→ enjoyfafa: 你去查聘僱標準不就好了,如果有寫到不能有性平案相關 10/22 00:28
51F:→ enjoyfafa: 的條款,那直接去檢舉不就好了,在這邊發是有啥用 10/22 00:28
※ 編輯: ricoricoyan (223.140.37.22 臺灣), 10/22/2025 05:33:25
52F:噓 t0444564: 原po說的難道是真的? 附圖也沒姓名 10/22 08:55
性平會的函文本來就不會有真實姓名 如果你覺得是假的 歡迎提告
53F:推 AllenHuang: 附件圖片沒有姓名?何以稱之為[證明]? 10/22 11:01
性平會的函文本來就不會有真實姓名
※ 編輯: ricoricoyan (1.162.131.85 臺灣), 10/22/2025 11:52:50
※ 編輯: ricoricoyan (1.162.131.85 臺灣), 10/22/2025 11:53:24
※ 編輯: ricoricoyan (1.162.131.85 臺灣), 10/22/2025 11:59:51
※ 編輯: ricoricoyan (1.162.131.85 臺灣), 10/22/2025 12:01:28
※ 編輯: ricoricoyan (1.162.131.85 臺灣), 10/22/2025 12:06:38
54F:推 AllenHuang: 這樣妳也不能宣稱那份文件是在說這個人 10/22 12:30
※ 編輯: ricoricoyan (1.162.131.85 臺灣), 10/22/2025 13:00:00
55F:→ amport625: 好像飄出父-父-父權的味道 10/22 21:16
※ 編輯: ricoricoyan (1.162.131.85 臺灣), 10/22/2025 21:48:49
56F:噓 mark0204: FB澄清文涉及什麼保密條款?有判決字號嗎? 10/22 21:42
57F:噓 mark0204: "我不知道","我不便說","身心狀況不佳","思緒錯亂"...zz 10/22 21:46
58F:噓 mark0204: 要投票先請投票者去看三年前雙方的說法啊,還"父權"勒 10/22 21:54
※ 編輯: ricoricoyan (111.71.109.186 臺灣), 10/23/2025 15:27:00
※ 編輯: ricoricoyan (1.162.131.85 臺灣), 10/23/2025 19:46:14
59F:噓 NTUnpc: 為何認為性騷擾就不能被聘用啊 當時性騷擾成立後如果對他 10/24 11:00
目前制度可能沒有明文禁止這類教師再被聘任, 但正因如此,這正是問題所在。 性騷擾不是遲到或室內抽煙這種可以原諒的小錯。 性平事件若已認定成立,學校是否應該建立更嚴謹的聘任審查? 一個有紀錄的教師再次面對學生,尤其是一年級新生, 學校至少應該有風險評估與透明溝通機制,而不是默默聘任。
60F:→ NTUnpc: 做的處分不包含解聘或永不聘任的內容 那他還能在台大開課 10/24 11:00
61F:→ NTUnpc: 不是理所當然的嗎 10/24 11:00
※ 編輯: ricoricoyan (1.162.187.50 臺灣), 10/24/2025 13:22:28
62F:推 b54102: 私人恩怨應該不需要公眾討論吧 10/24 13:31
這不是私人恩怨,而是性平會正式認定成立的案件。 我討論的是學校為什麼還聘任有案底的教師,這是制度問題,不是個人恩怨。
63F:推 NTUnpc: 性騷擾的行為態樣非常多 輕重情節也不同 你不能拿到性騷擾 10/24 14:20
64F:→ NTUnpc: 成立處分就無限上綱成一個要行為人依你所願不能任教的依據 10/24 14:20
65F:→ NTUnpc: 情節是否重大到需要開除永不聘任 主管機關已經綜合審酌案 10/24 14:20
66F:→ NTUnpc: 件事證做裁量了 而且你可能聽了不太舒服 但言語性騷擾不像 10/24 14:20
67F:→ NTUnpc: 肢體性騷擾 連刑事告訴也不能提出 這樣的性騷擾態樣該受 10/24 14:20
68F:→ NTUnpc: 什麼處罰 在立法上本身就已經做過考量了 但妳遇到的事真的 10/24 14:20
69F:→ NTUnpc: 很鳥 行為人也很糟 公開行為人姓名和性騷擾成立的事實 讓 10/24 14:20
70F:→ NTUnpc: 更多人知道 或許對他也是一種懲罰了 10/24 14:20
※ 編輯: ricoricoyan (1.162.187.50 臺灣), 10/24/2025 14:20:54
71F:噓 mark0204: 從相關文章看來,這是私人恩怨且處罰合理的性騷案 10/24 22:35
72F:噓 manchenlee: …… 11/01 01:02
73F:噓 ssd860505da: 87 11/02 14:42
74F:→ jerejesse: 請避免無謂漫罵 不認同他人觀念請提出反駁的論點 11/02 16:54
75F:噓 amport625: 抱歉 前幾週沒看mark0204給的連結 11/27 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