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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tartwinkle (星爍)》之銘言: : 標題: Re: [校園] 支持同性婚姻卻不支持近親婚姻的邏輯? : 時間: Wed Jul 1 11:45:02 2015 : : 錢教授在一開始的摘要就說他的兩個結論,我原文摘錄: : : 最後,本研究歸結出「同性戀可能受童年經驗的影響」與「同性戀有改變的 : 可能」兩項結論,並且分別從學術、聖經觀點與教會牧養等三方面提出建議,並 : 期許未來值得更近一步發展的研究議題。 : ※ 編輯: startwinkle (220.133.226.179), 07/02/2015 22:35:19 我們看看結論怎麼寫的會比摘要更明確: 二、同性戀取向有改變的可能性 從本研究受訪者的訪談資料中,確實可以看到同性戀的傾向是可以改變的, 但是這種改變不是以改變性取向為核心目標。研究者非常贊同受訪者 S3 對於改變的詮釋,S3 認為「同志」的「改變」要叫做「甦醒」,就好像 本來是睡在一個狀態裡、活在一個狀態裡,然後因為經驗上帝的愛,而出現 一個新的契機,整個人被上帝吸引去聚焦在別的焦點上,然後在自己裡面開 始滋長本來尌有種子,這種子是本來就存在的,現在才醒過來。 所以,同性戀的改變不是從無變有的經驗, 而是讓本來有的內在狀態顯明恢復出來。 這種甦醒的改變歷程是很長的,無法一蹴可幾,受訪者 S3 的經歷說明了這 種經驗歷程是存在的。而這種經驗歷程的起點是「意願」,改變的過程畏「 持續的堅持」,改變的結果則是一個人「全人的甦醒」。 簡單來說,他的結論所謂的改變比較像是不強調性傾向作為生活的重點, 而是把焦點放在認識神,進入一個新的狀態,因此沒有一個結論叫做性傾向可以改變。 他認為這種改變叫做「甦醒」,雖然我不知道是什麼醒來了。 這就是為什麼這篇文章,你拿來引用,會被說文章並沒有支持你的說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111.70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NTU/M.1435848396.A.335.html
1F:推 startwinkle: 我覺得他文字的解讀,用恢復比較適當,S3認為異性戀 07/02 22:51
2F:→ startwinkle: 的性傾向,本就存在於他裡面,被喚醒了起來,這我覺 07/02 22:51
他都說目標不是性傾向的改變,你還在那邊異性戀性傾向被喚醒? 況且性傾向不是一刀兩斷或涇渭分明,中間有個東西叫做雙性戀阿。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11.70), 07/02/2015 22:53:31
3F:→ startwinkle: 的類似情境性同性戀,環境改變性傾向也跟著改變 07/02 22:52
4F:→ startwinkle: 換句話說,S3認為他起初的狀態是異性戀,但是被後天 07/02 22:53
5F:→ startwinkle: 扭曲成同性戀,藉由他個人的改變意願恢復起初狀態 07/02 22:54
基本上這段是你的腦補,錢沒有在文章如此表示。 錢只說,有些人或許不想過同性戀的生活而遠離。 把一個人的生命經驗以一種性傾向化約成為一個唯一經歷的原因, 真是難怪你要被說是恐同,連引用未下定論的結論,都能凹成性傾向可以扭曲。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11.70), 07/02/2015 22:58:59
6F:→ startwinkle: 不是核心目標,但是改變後帶來的效果。 07/02 22:55
錢什麼時候有說過了?錢並沒有說那個效果,可以被當成「性傾向」的改變。 相反的,他文章用到全人,也就是說他強調的人的所有特質,而不是性傾向。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11.70), 07/02/2015 23:02:34
7F:→ wayne62: 我覺得他是從同性戀轉成無性戀,有神就完滿了 07/02 22:59
8F:推 startwinkle: 在這六個案例當中,有兩位已經走出同性戀,並且進入 07/02 23:00
9F:→ startwinkle: 到異性戀的關係當中 07/02 23:00
形式婚姻也是走到異性戀的關係,但還是會被同性吸引。 我真的滿想知道如果這樣強調性傾向,又認為同性戀是可以改變或應該避免。 如果不用「恐同」應該叫做什麼?我認為這確實是恐同,有本事星閃閃去檢舉我。 編輯: uka123ily (36.231.111.70), 07/02/2015 23:03:35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11.70), 07/02/2015 23:05:28
10F:推 startwinkle: 你可以看完S3完整的敘述,他是很渴望擁有穩定的婚姻 07/02 23:05
我身邊的同志也很渴望有穩定的婚姻阿,所以呢?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11.70), 07/02/2015 23:06:11
11F:→ startwinkle: 家庭關係,至於說後天被扭曲,S3也有自承他覺得兒童 07/02 23:06
其實我也覺得我家小時候給不夠零用錢,所以我不能喝鮮奶,才長不高阿。 但誰知道有沒有因果關係阿?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11.70), 07/02/2015 23:08:03
12F:→ startwinkle: 時期的傷害被治療了,當他被治療後,產生了想要接近 07/02 23:07
就算給我很多錢買牛奶,我也不會長高啦。 但是經過知識的治療,我可以知道身高不是誰的問題,長不高也不會怎麼樣。 甚至長不高也可以很可愛。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11.70), 07/02/2015 23:09:41
13F:→ startwinkle: 女生的動力,異性的那一塊就慢慢成形了 07/02 23:09
14F:→ startwinkle: 我整理一下你的恐同成立要件 1 關性傾向議題 2 認為 07/02 23:10
15F:→ startwinkle: 同性戀是有可能改變和避免,所以在你的定義之下,所 07/02 23:10
16F:→ startwinkle: 有的後同族群全部都是恐同? 07/02 23:11
簡單來說,我認為在一個主觀的條件下, 可以認為一個過度關注他人性傾向,且要他人避免或脫離同性戀的人, 具有一定程度對同性戀的不可適應。(先不論這是不是一種精神的疾病), 但就這種排斥的強度,我可以有合理的理由及理性相信他是恐同的。 也就是說這種過度關心他人是否懷抱特定性傾向的人,此特定性傾向可能是他的地雷。 既然是地雷,那說是恐同一點也不為過。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11.70), 07/02/2015 23:20:09
17F:→ wayne62: 要修正成 很像恐同但版規規定不能說他是恐同的基督徒 07/02 23:15
18F:→ wayne62: 可查homophobia 07/02 23:19
板規沒有這樣說,是板主自己以為板規應該這樣詮釋。 如果恐同基於一種主觀合理的相信,且他同時是基督徒,那我認為根本不該被水桶。 如果這樣就要被水桶,那處罰的不是人身攻擊,而是認為一個人愚蠢而處罰他。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11.70), 07/02/2015 23:23:01
19F:→ startwinkle: 我並沒有要求特定對象要他避免或脫離同性戀,若有請 07/02 23:21
如果你認為我表達的語氣太強烈,在我認為我們可以重新敘述: 一個過度關注他人性傾向,且認為他人能夠避免或脫離同性戀的人。
20F:→ startwinkle: 舉證,我就只有就自己的知識,提出同性戀適有可能改 07/02 23:21
21F:→ startwinkle: 變的,你的說法讓我感覺好像說世界上存在變性手術, 07/02 23:22
22F:→ startwinkle: 就是在要求別人變性一樣。 07/02 23:22
某種程度上國家就是拿變性手術來要脅跨性別動刀。 基本上你的這個例子確實是這個世界的真實發生的惡意。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11.70), 07/02/2015 23:26:50
23F:推 startwinkle: 你說的也有些道理,確實是有些人主觀的認為特定族群 07/02 23:26
24F:→ startwinkle: 比較愚蠢,用他們的主觀認知去進行迫害 07/02 23:27
同性戀因為總總不快樂而亂槍打鳥找解藥,跟他性傾向可以改變是不同的事情。 得到快樂可能是因為其他面相的滿足,而不是因為性傾向被改變,而得到其他的性滿足。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11.70), 07/02/2015 23:31:32
25F:→ startwinkle: 認為別人愚蠢,除了主觀外還隱含著驕傲。 07/02 23:28
26F:→ startwinkle: 3 具有一定程度對同性戀的不可適應。 07/02 23:30
27F:→ startwinkle: 你新增的第三個條件,設得非常的模糊哦 07/02 23:31
「不可適應」一直都不是條件,而是結果阿。 就如同我們說「恐同」,是指人表現出來行為使人獲得的感受。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11.70), 07/02/2015 23:33:54
28F:推 startwinkle: 讓人獲得的感受那就更主觀了,難怪反同婚者都被定義 07/02 23:37
29F:→ startwinkle: 成恐同 07/02 23:37
但我不會把黑雲當成恐同耶, 但很多反同性婚姻的人是恐同阿,他們擔心的就是同性戀讓他們不能接受而已。 事實上對他們或社會有什麼影響,他們可能也說不太出來,不然就是天馬行空。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11.70), 07/02/2015 23:39:18
30F:→ startwinkle: 就這些人的邏輯,只要你反對我的權利,那就是恐同, 07/02 23:39
我比較知道反對同性戀的平等權利,有什麼好理由?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11.70), 07/02/2015 23:41:57
31F:→ startwinkle: 不可適應,但問題是他們從來都無視雙方認知的差別, 07/02 23:40
32F:→ startwinkle: 並把爭議的核心乞題 07/02 23:41
我不認為雙方有認知差距,而是爭議是價值問題。 但我不認為價值可以變成反對的唯一且正當的理由。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11.70), 07/02/2015 23:43:14
33F:→ startwinkle: 看你要不要來個一篇,去處理關啟文那篇文章吧 07/02 23:43
不是早就回過你了?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11.70), 07/02/2015 23:44:09
34F:→ startwinkle: 若我覺得回得不錯,我認識關啟文教授的小編,能轉給 07/02 23:43
35F:→ startwinkle: 他讓關教授過目,看看這是否有價值讓他親自提筆回你 07/02 23:43
針對關啟文的回應我已經寫很多了,可以自行參考基信板。 我沒有必要浪費時間在這種事情上。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11.70), 07/02/2015 23:46:31
36F:→ startwinkle: 你在哪裡有處理過?? 07/02 23:44
前面 #1LZ-BoKH (NTU)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11.70), 07/02/2015 23:47:23
37F:噓 startwinkle: 叫我去看基信板,你還說你有回過我 07/02 23:47
如果不是基信板就是西哲板,不然還有八卦板。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11.70), 07/02/2015 23:48:41
38F:→ startwinkle: 那篇你根本沒針對問題回答,也不是關得完整論證 07/02 23:50
39F:→ startwinkle: 從一開始你拿S3過來回那段就是在浪費我的時間 07/02 23:50
那篇我就是告訴你,邏輯推論不能跳脫實際條件的討論。 因為性別、人數、年齡、血緣都是不同的變數,婚姻在這些上面的限制也不同。 當同性婚姻告訴你為何他們該被法律保障,是處理性別的變數, 當然我們可以認為平等權可以合理的保障每一個人, 但是我們在討論不同變數就會依據實際的婚姻限制去討論。 你可能可以說在形而上討論有意義,卻不見得能處理倫理學的問題。 當然我不反對這種推論去突破極限,只是不認為這可以論述每個階段的合理性。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11.70), 07/02/2015 23:57:01
40F:→ startwinkle: 我事後檢討,自己幹嘛跟你花那麼久得時間去處理你那 07/02 23:51
41F:→ startwinkle: 做不出來的P2,至於你的P3X我也還沒開始測試,我不認 07/02 23:51
42F:→ startwinkle: 為你的P3X是沒有問題 07/02 23:52
43F:→ startwinkle: 若要我開始正式反駁,那對我而言是非常沒有效能的事 07/02 23:53
或許是人都會習慣找藉口,我們可能已經習慣這件事。 你覺得沒效能,那你就不要回阿。就像我覺得你說讓關過目沒什麼意思一樣。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11.70), 07/02/2015 23:59:29
44F:→ startwinkle: 所以我就不回了阿,婚姻目的是促進個人自由是有多荒 07/03 00:01
45F:→ startwinkle: 謬我都沒有提了 07/03 00:02
沒關係,不想提可以不要提,沒有人逼你。 不過我仍在等你檢舉我用「恐同」對你人身攻擊這件事, 如果你是個仁慈的人的話,可以透漏一下目前進度嘛?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11.70), 07/03/2015 00:08:10
46F:→ startwinkle: 要等到七月五號另外一個版主回來,讓他判斷恐同是否 07/03 00:12
47F:→ startwinkle: 適用人身攻擊 07/03 00:12
48F:→ startwinkle: 這一段時間我們有了很多對人身攻擊判定的公眾討論 07/03 00:12
49F:→ startwinkle: 而板主界線打算要怎畫,要由他們出來表示 07/03 00:13
我又不是說板主的進度==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11.70), 07/03/2015 00:17:56
50F:→ startwinkle: 我當然是先跟板主溝通過後,用他所決定的標準去判定 07/03 00:18
51F:→ startwinkle: 你的類型是否踩到他的線阿,不過你比其他人好很多, 07/03 00:19
52F:→ startwinkle: 這種程度的冒犯我不會檢舉 07/03 00:19
所以你只是不爽他很盧,而不是真的被這樣指稱冒犯。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11.70), 07/03/2015 00:20:39
53F:→ startwinkle: 不,是有被冒犯到,包括你這樣種類型的指控,但你的 07/03 00:21
54F:→ startwinkle: 態度讓我覺得是可以寬容。 07/03 00:22
沒有人有資格高傲地寬容我,你不夠格。 我希望我不會第三次對寬容這件事表態。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11.70), 07/03/2015 00:24:33
55F:→ startwinkle: 你認為我對同性戀是不可適應,但我確有認識一些同性 07/03 00:23
56F:→ startwinkle: 戀者的朋友,我們的價值觀也比較相似。 07/03 00:24
我也很多基督徒朋友,但我還是很討厭他們談論信仰的姿態。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11.70), 07/03/2015 00:25:36
57F:→ startwinkle: 決定對你採取何種做法,那是我的自主權,我希望我不 07/03 00:25
58F:→ startwinkle: 會需要多次對於你干涉我自主權做出表態 07/03 00:26
你確定有「干涉」這件事?我何德何能? 被質疑不等於被干涉。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11.70), 07/03/2015 00:28:13
59F:→ startwinkle: 基於對你的尊重,我不會對你說寬容這字眼,即使我心 07/03 00:26
60F:→ startwinkle: 理的動機是這樣,但也沒必要去跟你說我的動機為何 07/03 00:27
無妨,我主觀合理的相信對我就是有規範性的。 ※ 編輯: uka123ily (36.231.111.70), 07/03/2015 00:30:50
61F:推 darkpork: uka說startwinkle是恐同基督徒,不是人身攻擊 07/03 01:33
62F:→ darkpork: a某人說就是 XD 07/03 01:33
63F:→ darkpork: 那我想問startwinkle,我說你是恐同基督徒 07/03 01:34
64F:→ darkpork: 是不是人身攻擊啊? 07/03 01:34
65F:噓 startwinkle: uka對我來說依然是人身攻擊,我的意思是先讓板主出來 07/03 09:05
66F:→ startwinkle: 說明他的界線,若是uka有踩到板主的線,我覺得他是可 07/03 09:06
67F:→ startwinkle: 以溝通的人,所以我不會去追究他這方面的責任,但你 07/03 09:06
68F:→ startwinkle: darkpork,我會去追究你的責任 07/03 09:07
你覺得是人身攻擊,就快去檢舉,不用等板主回來。 我挑明說,我就是要你去檢舉我,才能去挑戰板主的心證阿。 ※ 編輯: uka123ily (1.162.85.200), 07/03/2015 09:35:21 ※ 編輯: uka123ily (1.162.85.200), 07/03/2015 09:36:10
69F:→ darkpork: 快去追究喔XD 07/03 10:47
70F:→ darkpork: 人身攻擊也可以選人喔 07/03 10:47
71F:推 chipretender: startwinkle趕快去檢舉啦 07/03 12:01
72F:→ chipretender: 之前在西哲版檢舉我還被版主認證沒邏輯 哈哈 07/03 12:01
73F:→ chipretender: 之前還說要告我 傳票呢? 07/03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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