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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輔導辦法草案 社輔會委員您好: 委員們有參與上學期社團輔導委員會「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輔導辦法草案」之討 論,雖然已邁入新學年,但有些問題還想就教各位,請委員提供意見: 上次針對法條草案討論過後,為維護學生表達之權益,課外組決議在暑期的社團負責 人研習營(9/2)中,有一個時段進行法案的公聽,而近日課外組再次審視條文的文字後, 希望能有部份的文字修改,讓文字定義更清楚,以利行政運作更為順暢,其修改的重點如 下: 一、條文中學生自治組織(學生社團)之名稱,改為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以符合法案 名稱。 二、相關申請文件清楚條列在法條之中,如社團申請發起人須檢附學生證影本等。 三、社團改選與登記的流程定義的更清楚。 四、新社團成立的審查制度:原本提案將新社團申請均改為備查制,用意是減少學校對社 團成立的層層審查關卡,改由二階段審查制,課外組與學生代表先行審查(法條上採用備 查的字詞)再交社輔會備查。課外組希望再改回核可制,原因如下: 相關行政法規對「備查」之定義,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四、五項規定,核定與備查定義如 下: 四、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 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五、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 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因此,若將社團審核制改為備查制,校方(無論是課外組、審核的學生代表或社輔會 委員),都只能事後知悉,無法給予相關修改建議,更沒有許可不許可的權利。過去實際 申請案例中,若有與過去社團重複名稱、名稱有違智慧財產權、章程有明顯不妥處、宗旨 有違校方規定(例以營利為目的等),就校方立場都有需要請其修正或甚至不予通過,改為 備查制校方將無法有任何行政處置,影響甚大。 由於未來社團審核第一階段將改為課外組與學生代表共同審核,因此也不必擔心學校 權利會無限擴大而罔顧學生結社的自由,層層關卡都會有學生表達意見的機會,希望委員 能採納課外組之意見,同意進行修改,將此版本送入社團負責人研習營由學生討論,討論 後再修正的版本則再送下學期社輔會、法規研修小組與學生輔導委員會議決。 若委員們對法條有任何意見都可以提出,我們會尊重委員意見,看是要在社研之前召 開一次付委會議討論或直接將不同意見在社研中提出讓學生討論,感謝委員花時間看完我 們冗長的說明,也謝謝委員們長期以來對社團事務的關心。麻煩委員可以在8/10之前回覆 您的寶貴意見,謝謝! 課外活動組 敬上 檢附上次0414付委會議之版本與課外組修正過後版本 **************************** 國立臺灣大學 學生事務處 課外活動指導組組員 陳音言 10617臺北市羅斯福路四段1號 TEL:886-2-3366-2063~3366-2066 FAX:886-2-2366-1952 E-mail:[email protected] **************************** ============================================================================= PS. 作者 NTUACTIVITY (activity) 看板 NTUActivity 標題 [公告] 社團負責人研習營(9/1-9/2)開始報名了 時間 Wed Aug 3 12:02:38 2011 ─────────────────────────────────────── 社長或其他社團夥伴,您好! 社團負責人研習會即將於9/1-9/2舉行,請社團推薦一名同學(社長本人參加尤佳)代表社 團參加。請務必於8/12前填寫報名資料於以下網址 https://spreadsheets.google.com/spreadsheet/viewform?formkey=dEVsTnNIN2FJVzBFb\ HJ6b1djSHhzTkE6MQ 這次因為會前往校外場地(林口體育大學),須辦保險,所以請依實填寫身分證、連絡人等 資料。 內容包含與本組行政互動的基本須知、講座、社團代表選舉、漆彈、繩索場探索教育等活 動。(詳情請參閱活動簡章) 活動簡章請點下列連結下載 http://activity.osa.ntu.edu.tw/shownotice.php?id=822 ===============================================================================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輔導辦法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法條】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輔導辦法 【現行條文】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組織辦法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輔導準則 【說  明】 一、原組織辦法與輔導準則內容有高度重疊,合併為一法規處理較妥適。 【修正法條】 第一條 為輔導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使其健全發展、運作正常,特訂定本辦法。 【現行條文】 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組織辦法」第二條訂定本準則。 (準 則§1) 為輔導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使其健全發展、運作正常,爰訂定本辦法。(辦法§1) 【說  明】 一、法源依據與立法目的。 二、本辦法須經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其母法不應為「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 輔導委員會組織辦法」。 【修正法條】 第二條 一、本校學生為各級學生自治組織之當然會員,依其章程享有權利負擔義務。 二、學生社團之成員以本校在學學生為限,依個人志願加入為社員,並遵守所屬社團章程 之規定。 【現行條文】 社團之社員以本校在學學生為限,學生社團之社員依個人志願加入為社員,並遵守所屬社 團章程之規定。 (辦法§8) 【說  明】 一、會(社)員資格。 二、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56條第1項後段規定,本校學生為各級學生自治組織當然會員。 【修正法條】 第三條 一、本校各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之組織及活動,除國家法令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本校其他有關規定 辦理。 【現行條文】 本校各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之組織及活動,除國家法令有規定外,依本準則辦理,本 準則未規定者,依本校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準則§2) 【說  明】 一、法規適用順序。 【修正法條】 第四條 一、本校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種類如下: 1、學生自治組織:對內代表學生辦理學生自治事項,對外代表學生參與校務管道,如學 生會、研究生協會、院(系、所)學生會及 院(系)研究生會、宿舍生活自治會等。 2、學生社團:學生自願組織之團體,如辦理學術、服務、學藝、康樂、聯誼或綜合性活 動為目的之社團。 【現行條文】 本校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種類如左: 1.學生自治團體:校生會;院生生會;系(所)學生會。 2.學生社團:以辦理學術、服務、學藝、康樂、聯誼或綜合性活動為目的之社團。 3.其他經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審核通過之學生自治團體或學生社團。(準則§ 3) 【說  明】 一、社團分類。 二、整併原三類區分方式,並將非獨立所之所學生會更名為研究生會。 三、增列宿舍生活自治會為學生自治組織。 【修正法條】 第五條 一、學生自治組織設立程序如下: 1、學生得自主召開成立大會訂定章程、推選負責人,並有學生三十人以上連署,並檢附 學生證影本;或由院(系、所)務會議訂定 章程草案,經會員(代表)複決後通過,並檢附相關會議記錄。 2、負責人應向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以下簡稱課外組)辦理成立登記,組織章程經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 員會(以下簡稱社輔會)核可後始可開始運作。 【現行條文】 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以下簡稱社團)設立之程序如左: 1.社團之發起,應由具有學生身份者為發起人,並須學生三十人以上聯名。學生自治團體 以各院、系、所同學為組織單位、各組織 單位得成立一個學生自治團體,其成立應由各組織單位的學生為發起人,並有該組織單位 三十人聯名。 2.擬定社團章程草案,召開成立大會,通過社團章程。 3.社團章程經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核備後生效,並向課外活動組辦理登記。於 完成登記並經公告後,社團始可開始活動 。 4.社團章程變更時,準用前款規定。 5.社團成立之程序不符合前項規定,或其章程違反國家法令、學校法規者,學生自治團體 及社團輔導委員會應不予審核許可。 (辦 法§2) 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之組織章程由各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自行訂定,並經學生自 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核備後生效。( 準則§4) 【說  明】 一、學生自治團體設立程序。 二、依據大學法第33條第2項規定,本校應輔導成立自治組織;同時本校組織規程第56條 第3項亦規定院(系、所)應保障學生出列席 各級會議之權利,故可由學生自主成立自治組織或由院(系、所)可協助學生訂定自治組織 章程。 三、本校組織規程第56條第2項規定,本校自治組織規程應經相關委員會核備後生效,故 仍應經社輔會核可後始可開始運作。 【修正法條】 第六條 一、學生社團設立程序如下: 1、學生社團之發起,應由具有學生身份者為發起人,並有學生三十人以上連署,並檢附 學生證影本。 2、擬定學生社團組織章程草案,召開成立大會,通過社團章程。 3、學生社團組織章程經課外組與推舉學生代表共同審查後送社輔會(核可),並由課外組 公告後始可開始運作。 二、學生社團成立申請,應於每學期開始上課後一個月內辦理之,逾期不予受理。 三、發起中學生社團如有需要,得經課外組組長核准後先行運作。(因發起中社團目前定 義不清,課外組認為應先刪除) 【現行條文】 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以下簡稱社團)設立之程序如左: 1.社團之發起,應由具有學生身份者為發起人,並須學生三十人以上聯名。學生自治團體 以各院、系、所同學為組織單位、各組織 單位得成立一個學生自治團體,其成立應由各組織單位的學生為發起人,並有該組織單位 三十人聯名。 2.擬定社團章程草案,召開成立大會,通過社團章程。 3.社團章程經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核備後生效,並向課外活動組辦理登記。於 完成登記並經公告後,社團始可開始活動 。 4.社團章程變更時,準用前款規定。 5.社團成立之程序不符合前項規定,或其章程違反國家法令、學校法規者,學生自治團體 及社團輔導委員會應不予審核許可。 (辦 法§2) 社團之成立申請,應於每學期開始上課後一個月內辦理之,逾期不予受理。(辦法§4Ⅰ) 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之組織章程由各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自行訂定,並經學生自 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核備後生效。( 準則§4) 【說  明】 一、學生社團設立程序。 二、為社輔會召集時間考量,申請審核依原辦法所訂須於開學日後一個月內申請之。 三、為確保社輔會備查制度運作,報社輔會審查前,由課外組與學生代表共同審查社團成 立申請。 【修正法條】 第七條 一、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組織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1、名稱及宗旨。 2、組織及職掌。 3、負責人之選舉方式、任期及其他幹部之任免程序。 4、負責人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之代理方式與補選機制。 5、會(社)員(代表)大會之召開及決議方式。 6、經費之收取、籌募、分配運用及財務監督機制。 7、更名及章程修改程序。 8、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之解散及解散時該會(社)財產之處理。 9、其它事項。 10、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現行條文】 社團章程應記載左列事項: 1.名稱。 2.宗旨。 3.社址。 4.組織及職掌。 5.社團正、副負責人之選舉方式、任期及其他工作人員之任免程序。社團正副負責人之任 期分為一年及半年兩種,社團得自由選擇 適用之。 6.社團大會之召開及決議方式。 7.經費之收取、籌募及分配運用。 8.設監事者。監事之產生及職掌。 9.章程之修改。 10.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11.社團之解散及解散時社團財產之處理。 12.其它事項。(辦法§5) 社團負責人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應另行改選。但各社團另有代理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辦法§10後段) 【說  明】 一、學生自治團體(學生社團)組織章程應載事項。 二、取消社址、任期之規定。 三、為健全學生自治團體(學生社團)財務監督機制,各學生社團應於章程規定財務監督機 制。 四、為確保學生自治團體(學生社團)不因負責人出缺而無法運作,各學生自治團體(學生 社團)應於章程規定社團負責人出缺時代理 方式與補選機制。 【修正法條】 第八條 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更名、修改章程,應依其組織章程修正程序,並報社輔會核可。 【現行條文】 社團章程變更時,準用前款規定。(辦法§2Ⅰ4) 【說  明】 一、更名與修改章程程序。 二、各團體更名、章程修訂、應由社輔會審查。 【修正法條】 第九條 一、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成立時之印信由課外組統一製發。但經久用致破損不堪或不 慎遺失者,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負責 人應向課外組申請補發,並繳交補刻印信之費用。 【現行條文】 社團成立時之印信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統一製發。但經久用致破損不堪或不慎遺失者 ,社團負責人應向課外活動組申請補發, 並應繳交補刻印信之費用。(辦法§7) 【說  明】 一、學生社團印信。 【修正法條】 第十條 一、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應依其章程辦理改選,改選應於學期上課結束前完成,並於 上課結束後一個月內繳交改選紀錄表。改 選記錄表需記載下列事項: 1、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基本資料。 2、印信、財產及重要文件移交清冊。 3、改選會議紀錄。 4、年度或學期經費結算。 【現行條文】 社團改選,應於改選後一個月內向課外活動組辦理登記。(辦法§4Ⅱ) 社團辦理登記時應具備左列事項: 1.社團章程。 2.幹部及社員名冊。 3.財產狀況。 4.主要活動項目。 5.成立經過及許可年月日。 6.其它重要事項。 社團登記後,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於一個月內為變更登記之申請。社團改選之更新登記事 項與第一項同。(辦法§6) 【說  明】 一、改選登記程序。 二、參考現行社團基本資料卡制度,明文規定於本辦法內。 三、參考現行改選交接紀錄表所需記載項目明文規定改選登記項目。 【修正法條】 第十一條 一、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應於每學期上課結束後一個月內完成網路登記並繳交社團基 本資料卡。 【現行條文】N/A 【說  明】N/A 【修正法條】 第十二條 一、逾期未繳交社團基本資料卡或辦理改選登記者,自逾期日至其補辦完成前,課外組及 其他相關單位得停止受理該學生自治組織 及學生社團之活動申請、學校場地設備之出借及其它行政支援申請。 【現行條文】 社團登記後,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或社團改選,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者,停止該社團之活動 補助費,學校設備之出借及其它行政支援 。 社團改選後,登記期間屆滿前,請領活動補助費,借用學校設備及其它行政支援者, 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得請其辦理改選登 記。(辦法§13) 【說  明】 一、逾期辦理改選處理。 【修正法條】 第十三條 一、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經費為學校編列預算補助者,其分配運用依「國立臺灣大學 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辦 法」及施行細則辦理。 【現行條文】 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經費為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成員繳納之會費或其他收入者(不含 本校補助款),其收取、籌募及分配運用 ,由該自治團體或學生社團於其組織章程中明訂之,由學生事務處輔導並稽核。 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經費為學校編列預算補助者,其分配運用須依據學生自治團體及 社團輔導委員會訂定之補助辦法辦理。( 準則§6) 【說  明】 一、社團經費管理及補助規定。 二、明文規定申請程序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辦法」及 施行細則辦理。 【修正法條】 第十四條 一、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應依其宗旨請本校教師為其指導老師,報請校長聘任。 二、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 指導老師為無給職。 【現行條文】 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應依其性質,商請本校教師為其導師,報請校長聘任之。但院學 生會及系(所)學生會之學生自治團體導 師由各院、系、所之院長、系主任、所長擔任之。(準則§7Ⅰ) 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導師為無給職,但校外技藝專家得酌予補助經費。(準則§7Ⅲ) 【說  明】 一、社團指導老師。 二、為保留各院(系、所)彈性,取消自治團體導師應由院(系、所)長擔任之規定。 三、社團指導老師應為無給職。 【修正法條】 第十五條 一、學生社團依其宗旨得請本校教職員生或校外專家擔任技藝指導老師協助指導,申請需 檢附相關證明,經社輔會核可後,報請學 生事務長聘任。 二、技藝指導老師應每週指導該社活動至少一次為原則。 三、校外技藝指導老師得酌予補助經費,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活動 經費補助辦法」及施行細則辦理。 【現行條文】 學生社團必要時經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核可得聘請本校教職員及校內外技藝專 家協助指導。(準則§7Ⅱ) 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導師為無給職,但校外技藝專家得酌予補助經費。(準則§7Ⅲ) 學生社團聘請校內、外技藝專家協助指導,須符合社團之宗旨。 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 導委員會核可學生社團所聘之校內、外技 藝專家,應每週指導該學生社團活動至少一次為原則。(辦法§14) 【說  明】 一、技藝指導老師經費補助及申請程序。 二、明文規定申請程序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辦法」及 施行細則辦理。 三、增列得聘請本校學生為技藝指導老師,惟本校教職員工生技藝指導老師皆不予補助經 費。 【修正法條】 第十六條 一、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社輔會議決予以六月以下之懲處 : 1、相關活動違反「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校外活動安全輔導辦法」或校內環安衛相關法令規 定,情節嚴重者。 2、相關活動觸犯刑事法律,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或學校查證屬實,情節重大者。 3、相關活動使用場地設備等公物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生毀損、滅失、短少。 4、相關活動惡意占用場地設備等公物,致生損害於他人,情節嚴重者。 二、前項懲處期間課外組及其他相關單位應停止受理該會(社)之活動申請、學校場地設備 之出借及其它行政支援申請。 三、社輔會議決懲處案件應通知該會(社)團負責人或相關幹部到會陳述,並得請該會(社) 指導老師列席。 【現行條文】N/A 【說  明】 一、懲處程序。 二、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組織辦法」第2條,社輔會執掌 社團獎懲案件之審議。 三、參考本校現行「國立臺灣大學學生社團獎懲辦法」第6條規定,並配合相關修法,限 縮懲處條件。 四、參考第8條,規定出席陳述之程序保障。 【修正法條】 第十七條 一、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發起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社輔會或課外組依本法所為決 定有疑義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評議辦法 ,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二、學生自治組織及學生社團辦理成立登記、成立申請或更名審核,經社輔會或課外組不 予審核許可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 應附記申訴程序。 三、懲處案件經議決者,應以書面通知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負責人,並應附記申訴程 序。 【現行條文】 6.社團召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依前項規定所為之決定 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決定後十日內檢具理 由書,向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申請覆議,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輔導委員會應於 接受申請後通知覆議申請人到該委員會陳 述意見並於一個月內公佈覆議結果。覆議結果有溯及既往效力,且不得對之聲明異議。 【說  明】 一、申訴程序。 二、本校學生申訴評議辦法第7條第2項即規定收受申訴書後,若原處分單位認為申訴有理 由,得逕行變更原處分,即有原覆議制度 之功效,無須採用覆議制度。 三、要求行政單位盡告知義務。避免本校學生應不知申訴程序而無法申張權益,故應告知 相關程序。 【修正法條】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後,自發布日實施。 【現行條文】N/A 【說  明】 一、施行日期。 -- 崢嶸棟樑,一旦而摧。 水月鏡像,無心去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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