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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自治组织及学生社团辅导办法草案 社辅会委员您好: 委员们有参与上学期社团辅导委员会「学生自治组织及学生社团辅导办法草案」之讨 论,虽然已迈入新学年,但有些问题还想就教各位,请委员提供意见: 上次针对法条草案讨论过後,为维护学生表达之权益,课外组决议在暑期的社团负责 人研习营(9/2)中,有一个时段进行法案的公听,而近日课外组再次审视条文的文字後, 希望能有部份的文字修改,让文字定义更清楚,以利行政运作更为顺畅,其修改的重点如 下: 一、条文中学生自治组织(学生社团)之名称,改为学生自治组织及学生社团,以符合法案 名称。 二、相关申请文件清楚条列在法条之中,如社团申请发起人须检附学生证影本等。 三、社团改选与登记的流程定义的更清楚。 四、新社团成立的审查制度:原本提案将新社团申请均改为备查制,用意是减少学校对社 团成立的层层审查关卡,改由二阶段审查制,课外组与学生代表先行审查(法条上采用备 查的字词)再交社辅会备查。课外组希望再改回核可制,原因如下: 相关行政法规对「备查」之定义,地方制度法第2条第四、五项规定,核定与备查定义如 下: 四、核定:指上级政府或主管机关,对於下级政府或机关所陈报之事项,加以审查,并作 成决定,以完成该事项之法定效力之谓。 五、备查:指下级政府或机关间就其得全权处理之业务,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陈报上级 政府或主管机关知悉之谓。 因此,若将社团审核制改为备查制,校方(无论是课外组、审核的学生代表或社辅会 委员),都只能事後知悉,无法给予相关修改建议,更没有许可不许可的权利。过去实际 申请案例中,若有与过去社团重复名称、名称有违智慧财产权、章程有明显不妥处、宗旨 有违校方规定(例以营利为目的等),就校方立场都有需要请其修正或甚至不予通过,改为 备查制校方将无法有任何行政处置,影响甚大。 由於未来社团审核第一阶段将改为课外组与学生代表共同审核,因此也不必担心学校 权利会无限扩大而罔顾学生结社的自由,层层关卡都会有学生表达意见的机会,希望委员 能采纳课外组之意见,同意进行修改,将此版本送入社团负责人研习营由学生讨论,讨论 後再修正的版本则再送下学期社辅会、法规研修小组与学生辅导委员会议决。 若委员们对法条有任何意见都可以提出,我们会尊重委员意见,看是要在社研之前召 开一次付委会议讨论或直接将不同意见在社研中提出让学生讨论,感谢委员花时间看完我 们冗长的说明,也谢谢委员们长期以来对社团事务的关心。麻烦委员可以在8/10之前回覆 您的宝贵意见,谢谢! 课外活动组 敬上 检附上次0414付委会议之版本与课外组修正过後版本 **************************** 国立台湾大学 学生事务处 课外活动指导组组员 陈音言 10617台北市罗斯福路四段1号 TEL:886-2-3366-2063~3366-2066 FAX:886-2-2366-1952 E-mail:[email protected] **************************** ============================================================================= PS. 作者 NTUACTIVITY (activity) 看板 NTUActivity 标题 [公告] 社团负责人研习营(9/1-9/2)开始报名了 时间 Wed Aug 3 12:02:38 2011 ─────────────────────────────────────── 社长或其他社团夥伴,您好! 社团负责人研习会即将於9/1-9/2举行,请社团推荐一名同学(社长本人参加尤佳)代表社 团参加。请务必於8/12前填写报名资料於以下网址 https://spreadsheets.google.com/spreadsheet/viewform?formkey=dEVsTnNIN2FJVzBFb\ HJ6b1djSHhzTkE6MQ 这次因为会前往校外场地(林口体育大学),须办保险,所以请依实填写身分证、连络人等 资料。 内容包含与本组行政互动的基本须知、讲座、社团代表选举、漆弹、绳索场探索教育等活 动。(详情请参阅活动简章) 活动简章请点下列连结下载 http://activity.osa.ntu.edu.tw/shownotice.php?id=822 ===============================================================================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自治组织及学生社团辅导办法 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 【修正法条】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自治组织及学生社团辅导办法 【现行条文】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组织办法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辅导准则 【说  明】 一、原组织办法与辅导准则内容有高度重叠,合并为一法规处理较妥适。 【修正法条】 第一条 为辅导学生自治组织及学生社团,使其健全发展、运作正常,特订定本办法。 【现行条文】 依据「国立台湾大学学生自治团体及社团辅导委员会组织办法」第二条订定本准则。 (准 则§1) 为辅导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使其健全发展、运作正常,爰订定本办法。(办法§1) 【说  明】 一、法源依据与立法目的。 二、本办法须经学生辅导委员会通过,其母法不应为「国立台湾大学学生自治团体及社团 辅导委员会组织办法」。 【修正法条】 第二条 一、本校学生为各级学生自治组织之当然会员,依其章程享有权利负担义务。 二、学生社团之成员以本校在学学生为限,依个人志愿加入为社员,并遵守所属社团章程 之规定。 【现行条文】 社团之社员以本校在学学生为限,学生社团之社员依个人志愿加入为社员,并遵守所属社 团章程之规定。 (办法§8) 【说  明】 一、会(社)员资格。 二、依据本校组织规程第56条第1项後段规定,本校学生为各级学生自治组织当然会员。 【修正法条】 第三条 一、本校各学生自治组织及学生社团之组织及活动,除国家法令有规定外,依本办法办理 ,本办法未规定者,依本校其他有关规定 办理。 【现行条文】 本校各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之组织及活动,除国家法令有规定外,依本准则办理,本 准则未规定者,依本校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准则§2) 【说  明】 一、法规适用顺序。 【修正法条】 第四条 一、本校学生自治组织及学生社团种类如下: 1、学生自治组织:对内代表学生办理学生自治事项,对外代表学生参与校务管道,如学 生会、研究生协会、院(系、所)学生会及 院(系)研究生会、宿舍生活自治会等。 2、学生社团:学生自愿组织之团体,如办理学术、服务、学艺、康乐、联谊或综合性活 动为目的之社团。 【现行条文】 本校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种类如左: 1.学生自治团体:校生会;院生生会;系(所)学生会。 2.学生社团:以办理学术、服务、学艺、康乐、联谊或综合性活动为目的之社团。 3.其他经学生自治团体及社团辅导委员会审核通过之学生自治团体或学生社团。(准则§ 3) 【说  明】 一、社团分类。 二、整并原三类区分方式,并将非独立所之所学生会更名为研究生会。 三、增列宿舍生活自治会为学生自治组织。 【修正法条】 第五条 一、学生自治组织设立程序如下: 1、学生得自主召开成立大会订定章程、推选负责人,并有学生三十人以上连署,并检附 学生证影本;或由院(系、所)务会议订定 章程草案,经会员(代表)复决後通过,并检附相关会议记录。 2、负责人应向学生事务处课外活动指导组(以下简称课外组)办理成立登记,组织章程经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自治团体及社团辅导委 员会(以下简称社辅会)核可後始可开始运作。 【现行条文】 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设立之程序如左: 1.社团之发起,应由具有学生身份者为发起人,并须学生三十人以上联名。学生自治团体 以各院、系、所同学为组织单位、各组织 单位得成立一个学生自治团体,其成立应由各组织单位的学生为发起人,并有该组织单位 三十人联名。 2.拟定社团章程草案,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社团章程。 3.社团章程经学生自治团体及社团辅导委员会核备後生效,并向课外活动组办理登记。於 完成登记并经公告後,社团始可开始活动 。 4.社团章程变更时,准用前款规定。 5.社团成立之程序不符合前项规定,或其章程违反国家法令、学校法规者,学生自治团体 及社团辅导委员会应不予审核许可。 (办 法§2) 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之组织章程由各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自行订定,并经学生自 治团体及社团辅导委员会核备後生效。( 准则§4) 【说  明】 一、学生自治团体设立程序。 二、依据大学法第33条第2项规定,本校应辅导成立自治组织;同时本校组织规程第56条 第3项亦规定院(系、所)应保障学生出列席 各级会议之权利,故可由学生自主成立自治组织或由院(系、所)可协助学生订定自治组织 章程。 三、本校组织规程第56条第2项规定,本校自治组织规程应经相关委员会核备後生效,故 仍应经社辅会核可後始可开始运作。 【修正法条】 第六条 一、学生社团设立程序如下: 1、学生社团之发起,应由具有学生身份者为发起人,并有学生三十人以上连署,并检附 学生证影本。 2、拟定学生社团组织章程草案,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社团章程。 3、学生社团组织章程经课外组与推举学生代表共同审查後送社辅会(核可),并由课外组 公告後始可开始运作。 二、学生社团成立申请,应於每学期开始上课後一个月内办理之,逾期不予受理。 三、发起中学生社团如有需要,得经课外组组长核准後先行运作。(因发起中社团目前定 义不清,课外组认为应先删除) 【现行条文】 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设立之程序如左: 1.社团之发起,应由具有学生身份者为发起人,并须学生三十人以上联名。学生自治团体 以各院、系、所同学为组织单位、各组织 单位得成立一个学生自治团体,其成立应由各组织单位的学生为发起人,并有该组织单位 三十人联名。 2.拟定社团章程草案,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社团章程。 3.社团章程经学生自治团体及社团辅导委员会核备後生效,并向课外活动组办理登记。於 完成登记并经公告後,社团始可开始活动 。 4.社团章程变更时,准用前款规定。 5.社团成立之程序不符合前项规定,或其章程违反国家法令、学校法规者,学生自治团体 及社团辅导委员会应不予审核许可。 (办 法§2) 社团之成立申请,应於每学期开始上课後一个月内办理之,逾期不予受理。(办法§4Ⅰ) 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之组织章程由各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自行订定,并经学生自 治团体及社团辅导委员会核备後生效。( 准则§4) 【说  明】 一、学生社团设立程序。 二、为社辅会召集时间考量,申请审核依原办法所订须於开学日後一个月内申请之。 三、为确保社辅会备查制度运作,报社辅会审查前,由课外组与学生代表共同审查社团成 立申请。 【修正法条】 第七条 一、学生自治组织及学生社团组织章程应记载下列事项: 1、名称及宗旨。 2、组织及职掌。 3、负责人之选举方式、任期及其他干部之任免程序。 4、负责人因故不能行使职权之代理方式与补选机制。 5、会(社)员(代表)大会之召开及决议方式。 6、经费之收取、筹募、分配运用及财务监督机制。 7、更名及章程修改程序。 8、学生自治组织及学生社团之解散及解散时该会(社)财产之处理。 9、其它事项。 10、订定章程之年月日。 【现行条文】 社团章程应记载左列事项: 1.名称。 2.宗旨。 3.社址。 4.组织及职掌。 5.社团正、副负责人之选举方式、任期及其他工作人员之任免程序。社团正副负责人之任 期分为一年及半年两种,社团得自由选择 适用之。 6.社团大会之召开及决议方式。 7.经费之收取、筹募及分配运用。 8.设监事者。监事之产生及职掌。 9.章程之修改。 10.订定章程之年月日。 11.社团之解散及解散时社团财产之处理。 12.其它事项。(办法§5) 社团负责人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应另行改选。但各社团另有代理之规定者,从其规定。 (办法§10後段) 【说  明】 一、学生自治团体(学生社团)组织章程应载事项。 二、取消社址、任期之规定。 三、为健全学生自治团体(学生社团)财务监督机制,各学生社团应於章程规定财务监督机 制。 四、为确保学生自治团体(学生社团)不因负责人出缺而无法运作,各学生自治团体(学生 社团)应於章程规定社团负责人出缺时代理 方式与补选机制。 【修正法条】 第八条 学生自治组织及学生社团更名、修改章程,应依其组织章程修正程序,并报社辅会核可。 【现行条文】 社团章程变更时,准用前款规定。(办法§2Ⅰ4) 【说  明】 一、更名与修改章程程序。 二、各团体更名、章程修订、应由社辅会审查。 【修正法条】 第九条 一、学生自治组织及学生社团成立时之印信由课外组统一制发。但经久用致破损不堪或不 慎遗失者,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负责 人应向课外组申请补发,并缴交补刻印信之费用。 【现行条文】 社团成立时之印信由学生事务处课外活动组统一制发。但经久用致破损不堪或不慎遗失者 ,社团负责人应向课外活动组申请补发, 并应缴交补刻印信之费用。(办法§7) 【说  明】 一、学生社团印信。 【修正法条】 第十条 一、学生自治组织及学生社团应依其章程办理改选,改选应於学期上课结束前完成,并於 上课结束後一个月内缴交改选纪录表。改 选记录表需记载下列事项: 1、学生自治组织及学生社团基本资料。 2、印信、财产及重要文件移交清册。 3、改选会议纪录。 4、年度或学期经费结算。 【现行条文】 社团改选,应於改选後一个月内向课外活动组办理登记。(办法§4Ⅱ) 社团办理登记时应具备左列事项: 1.社团章程。 2.干部及社员名册。 3.财产状况。 4.主要活动项目。 5.成立经过及许可年月日。 6.其它重要事项。 社团登记後,登记事项有变更者,於一个月内为变更登记之申请。社团改选之更新登记事 项与第一项同。(办法§6) 【说  明】 一、改选登记程序。 二、参考现行社团基本资料卡制度,明文规定於本办法内。 三、参考现行改选交接纪录表所需记载项目明文规定改选登记项目。 【修正法条】 第十一条 一、学生自治组织及学生社团应於每学期上课结束後一个月内完成网路登记并缴交社团基 本资料卡。 【现行条文】N/A 【说  明】N/A 【修正法条】 第十二条 一、逾期未缴交社团基本资料卡或办理改选登记者,自逾期日至其补办完成前,课外组及 其他相关单位得停止受理该学生自治组织 及学生社团之活动申请、学校场地设备之出借及其它行政支援申请。 【现行条文】 社团登记後,登记事项如有变更或社团改选,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者,停止该社团之活动 补助费,学校设备之出借及其它行政支援 。 社团改选後,登记期间届满前,请领活动补助费,借用学校设备及其它行政支援者, 学生事务处课外活动组得请其办理改选登 记。(办法§13) 【说  明】 一、逾期办理改选处理。 【修正法条】 第十三条 一、学生自治组织及学生社团经费为学校编列预算补助者,其分配运用依「国立台湾大学 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活动经费补助办 法」及施行细则办理。 【现行条文】 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经费为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成员缴纳之会费或其他收入者(不含 本校补助款),其收取、筹募及分配运用 ,由该自治团体或学生社团於其组织章程中明订之,由学生事务处辅导并稽核。 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经费为学校编列预算补助者,其分配运用须依据学生自治团体及 社团辅导委员会订定之补助办法办理。( 准则§6) 【说  明】 一、社团经费管理及补助规定。 二、明文规定申请程序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活动经费补助办法」及 施行细则办理。 【修正法条】 第十四条 一、学生自治组织及学生社团应依其宗旨请本校教师为其指导老师,报请校长聘任。 二、学生自治组织及学生社团 指导老师为无给职。 【现行条文】 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应依其性质,商请本校教师为其导师,报请校长聘任之。但院学 生会及系(所)学生会之学生自治团体导 师由各院、系、所之院长、系主任、所长担任之。(准则§7Ⅰ) 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导师为无给职,但校外技艺专家得酌予补助经费。(准则§7Ⅲ) 【说  明】 一、社团指导老师。 二、为保留各院(系、所)弹性,取消自治团体导师应由院(系、所)长担任之规定。 三、社团指导老师应为无给职。 【修正法条】 第十五条 一、学生社团依其宗旨得请本校教职员生或校外专家担任技艺指导老师协助指导,申请需 检附相关证明,经社辅会核可後,报请学 生事务长聘任。 二、技艺指导老师应每周指导该社活动至少一次为原则。 三、校外技艺指导老师得酌予补助经费,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活动 经费补助办法」及施行细则办理。 【现行条文】 学生社团必要时经学生自治团体及社团辅导委员会核可得聘请本校教职员及校内外技艺专 家协助指导。(准则§7Ⅱ) 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导师为无给职,但校外技艺专家得酌予补助经费。(准则§7Ⅲ) 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技艺专家协助指导,须符合社团之宗旨。 学生自治团体及社团辅 导委员会核可学生社团所聘之校内、外技 艺专家,应每周指导该学生社团活动至少一次为原则。(办法§14) 【说  明】 一、技艺指导老师经费补助及申请程序。 二、明文规定申请程序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活动经费补助办法」及 施行细则办理。 三、增列得聘请本校学生为技艺指导老师,惟本校教职员工生技艺指导老师皆不予补助经 费。 【修正法条】 第十六条 一、学生自治组织及学生社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经社辅会议决予以六月以下之惩处 : 1、相关活动违反「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校外活动安全辅导办法」或校内环安卫相关法令规 定,情节严重者。 2、相关活动触犯刑事法律,经法院有罪判决确定或学校查证属实,情节重大者。 3、相关活动使用场地设备等公物未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致生毁损、灭失、短少。 4、相关活动恶意占用场地设备等公物,致生损害於他人,情节严重者。 二、前项惩处期间课外组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停止受理该会(社)之活动申请、学校场地设备 之出借及其它行政支援申请。 三、社辅会议决惩处案件应通知该会(社)团负责人或相关干部到会陈述,并得请该会(社) 指导老师列席。 【现行条文】N/A 【说  明】 一、惩处程序。 二、依据「国立台湾大学学生自治团体及社团辅导委员会组织办法」第2条,社辅会执掌 社团奖惩案件之审议。 三、参考本校现行「国立台湾大学学生社团奖惩办法」第6条规定,并配合相关修法,限 缩惩处条件。 四、参考第8条,规定出席陈述之程序保障。 【修正法条】 第十七条 一、学生自治组织及学生社团、发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社辅会或课外组依本法所为决 定有疑义者,得依本校学生申诉评议办法 ,向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学生自治组织及学生社团办理成立登记、成立申请或更名审核,经社辅会或课外组不 予审核许可者,应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 应附记申诉程序。 三、惩处案件经议决者,应以书面通知学生自治团体及学生社团负责人,并应附记申诉程 序。 【现行条文】 6.社团召集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学生自治团体及社团辅导委员会依前项规定所为之决定 有异议者,得於收到决定後十日内检具理 由书,向学生自治团体及社团辅导委员会申请覆议,学生自治团体及社团辅导委员会应於 接受申请後通知覆议申请人到该委员会陈 述意见并於一个月内公布覆议结果。覆议结果有溯及既往效力,且不得对之声明异议。 【说  明】 一、申诉程序。 二、本校学生申诉评议办法第7条第2项即规定收受申诉书後,若原处分单位认为申诉有理 由,得迳行变更原处分,即有原覆议制度 之功效,无须采用覆议制度。 三、要求行政单位尽告知义务。避免本校学生应不知申诉程序而无法申张权益,故应告知 相关程序。 【修正法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学生辅导委员会通过後,自发布日实施。 【现行条文】N/A 【说  明】 一、施行日期。 -- 峥嵘栋梁,一旦而摧。 水月镜像,无心去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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