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ofuchi (有鰒鰭的吳郭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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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校園] 合作社的交易分配金
時間Thu Jul 7 15:10:28 2011
99年度合作社盈餘
99年度合作社營業收入,預算為98,350,000元,實際決算為78,164,809元,達成79.4%
盈餘,預算為 1,100,000元,實際決算為
約 451,374元,達成41.0%
交易分配金僅有每100元分配2元
(小數點省去)
其中過半金額由歷年剩餘款內依法可動用之交易分配金支付
由於收入減少太多
所以只能分配2%
所有社員都可以隨時到合作社查看
所有社員(教師、職工、學生)
的
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所
以及相關的各項報告書與財務報表
依據合作社法第35條:
理事會應置合作社章程、社員名薄、社員大會紀錄及其他依法應備之簿冊
於合作社。社員名簿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社員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所。
二、社員已認購社股之日期及其股數與股票字號。
三、社員已繳金額及其繳納之日期。
四、保證責任合作社社員之保證金額。
合作社法第36條
理事會應於年度終了時,製作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
產目錄及盈餘分配案,至少於社員大會開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
提報社員大會。
但召集臨時社員大會,不在此限。
前項書類,合作社應於社員大會承認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報請該管主管機
關備查。
合作社法第37條
前二條之書類,社員及合作社債權人,均得查閱。
合作社法第74條
合作社理事、監事或清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
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一、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
條規定備置、製作、造具、陳報、報告、提交相關簿冊、書類,或為
不實之記載。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社員及合作社債權人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查閱書類。
三、違反第四十條之一或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
四、有第五十六條規定情事,不為宣告破產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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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55.50
1F:推 kdjf:實際決算為 45,374元 是不是少一位數啊? 07/07 16:24
2F:→ kuofuchi:是,請待我回家查完資料後補正 07/07 17:09
※ 編輯: kuofuchi 來自: 140.112.155.50 (07/07 17:10)
※ 編輯: kuofuchi 來自: 114.32.98.96 (07/09 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