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m9595 (帕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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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校園] 學代會之選課辦法草案之具體建議
時間Sun May 1 21:02:58 2011
作者 sam9595 (帕帕)
標題 [轉錄][紀錄] 校務委員會暨教學委員會聯席會議紀錄
時間 Sun May 1 21:01:2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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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易讀版之會議紀錄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校務委員會暨教學委員會第一次聯席會議紀錄
地點:活大學代會辦
時間:2011年4月29日 12:47 到 14:13
出席人員:
生農學院 林詩珣、電資學院 游書豪、醫學院 李昕陽、醫學院 陳成曄、
社科學院 許菡芸、社科學院 郭復齊、法律學院 簡彥成、文學院 盧宛孜
主席:醫學院 陳成瞱
討論事項:
[選課辦法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選課作業依當學期本校行事曆規定之日期辦理,包括「初選」與「加退選」。初選係於暑
假、寒假期間辦理,加退選係於開學後辦理,皆以網路方式實施。
(經統計以往初選第二階段所佔選課比例大約僅為5%,故將原初選一二階段時間合併連續,
不再拆開分為兩階段辦理。)
初選第二階段有其存在之必要性與重要性,故希望可以保留初選第二階段。
第五條至第七條
因其內容與台灣大學學則重疊,故欲將此三條於選課辦法草案條文中移除。
第三章 預先帶入課程
第十五條
必修帶入課程(簡稱「必帶課程」),係各學系規定該系該年級學士班學生必修,且學生
沒有選擇餘地,一定要依照該系規定之課號班次修習之課程,於課程網「必/選修」欄位
註明「必帶」者。
除因業已修習及格、已核定抵免,或必帶課程有互相衝堂之情況外,學生不得任意退選必
帶課程。
必帶課程不應該規定學生不能退選,應保有學生本身可自由選擇修課的權益
建議:直接定義明確必帶規定即可,必帶是用來保障該系學生有修道該課的優先權益,
非為僅能修習必帶之 "學生沒有選擇餘地"。
第四章 初選
第二十二條
每學年第一學期,下列課程採單科多志願之方式登記:
一、國文:可登記至少八個,至多二十個志願。
二、外(英)文領域課程:可登記至多二十個志願。
三、微積分:一年級學生應登記至少二個志願。但有指定修習班次之各學系學生,可僅
登記該指定班次。
前項課程以外之其他科目,至多可登記九十九個科目班次,學生應自行設定其「衝堂或相
同課程志願序」。
希望恢復初選兩階段機制,但保留本條草案修改的內容(可登記科目由30個提高至99個)。
第二十七條
初選分發學分之上限:
一、碩、博士班:二十學分(不含論文且各系所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學士班:二十五學分。
但依本校學則第十四條規定,下列學生得超修至下列學分數:
(一)前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八十分,或等第績分平均達三點三八,或名次列所屬系組
該年級前百分之十者:三十一學分。
(二)修讀輔系、教育學程者:三十一學分。
(三)修讀雙主修者:三十三學分。
三、進修學士班:二十學分。
畢業應修學分較多之學系,得專案簽請教務長核准調高該學系學生修課學分上限,學生得
參閱教務處公告之當學期「修課學分數上下限規定」。
假若最後總成績可以達到修習三十三學分標準,但只因老師太晚繳交成績,導致不能夠在
初選就選修至三十三學分。
想問這條後來有討論出結論嗎@@? 若有,懇請其他與會學代幫忙補上。
第二十九條
初選分發作業結束後,進行下列擋修處理:
一、先修科目成績未到者,視同先修科目成績為X(或百分制零分),若不符先修科目限
制條件則予以擋修。
二、重複修習已修讀及格課號相同之科目(各級論文、專題討論、專題研究,及各系所
已事先向教務處報備之課程除外),初選一律擋修,開學後始得加選。
每學年第二學期(寒假期間),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擋修者,若其先修科目成績於開學前送
達教務單位且符合先修科目限制條件,即解除該擋修。
若因老師太晚送交成績至教務處,導致教務處作業系統顯示先修科目成績未到,在此情況
下,老師的延誤造成的影響不應該是由學生來承擔。
建議:
先修科目成績未到者,擬至為該科科目及格。倘若學生選到此門課程,則成績送達之後,
不論是否符合先修科目標準規定,皆不可將該名學生檔修。
(若該名老師重視學生下學期修課需要達先修科目標準,則不會延遲送交成績使致教務處
無法評斷該名學生是否擁有繼續修習該課程的能力。)
第五章 加退選
第三十二條
網路加選或登記之限制:
一、各類課程加選或登記時,不得超過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修課學分數上限。
二、第一、二類課程若與已選上課程衝堂,不得加選。
三、第一、二類課程若與已選上課程課號相同,不得加選。但專題研究、專題討論等性
質特殊之課程,業經學系向教務處報備一學期可修習不止一班者,不在此限。
四、第一、三類課程不符先修科目規定者(或學士班學生擬修碩、博士班課程、碩士班
研究生擬修博士班課程),不得加選或登記。但上網下載「解除擋修申請書」經授課教師
及開課單位主管簽章同意,並於開學二週內送交教務單位者,不在此限。
五、各類體育課程加選時,均仍須符合「體育選課注意事項」之各項規定。
六、課程網各課程「選課限制條件」欄位中有關身分之限制,僅適用於初選階段,不適
用於開學後之加退選階段。但下列課程無論初選或加退選皆適用:
(一) EMBA學生,不得修習EMBA課程。
(二) 非在職專班學生,不得修習在職專班課程。
七、第一、二類課程加選後之修課總人數逾上課教室容量之一成者,不接受加選。
八、課程網各課程備註欄若有類似「第一週務必出席」、「首次上課未到課未請假者視
同放棄」之規定,學生無法配合該課程要求者,不得加選或登記該課。已選上但教師不同
意其修課者,應於退選期限內自行退選,逾期僅得依本校「學生停修課程辦法」之規定申
請停修。
建議:
第四項之 "解除檔修申請書" 建議改為 "解除檔修加簽單",因:
1) 為了讓同學解除檔修,應該也要直接讓該同學選上,不然只是徒增一道手續
2) 若僅解除該名同學對於甲課程的擋修同樣課名的課,會造成以下問題:
假若A老師同意該學生修,故解除甲課程對於該同學之檔修。但甲課程中,與之相同
課名的課並不只有A老師有開授,另外尚有B、C、D老師開授的不同門課。
縱使該同學未達到修習甲課程的先修能力,但A老師認可該同學具有繼續修習自己開
設的甲課程能力,故將之解除檔修,但假若僅解除檔修並未讓該同學一定可以加簽成
功,這樣假如該同學因解除檔修而選上了B或C、D老師開設的甲課程,這樣B~D老師並
未認可該同學擁有修習自己開設的甲課程能力。
第八項建議拿掉之:
1) 因實行上的困難:老師如何證明學生是否有出席。
2) 損失學生權利:學生本就可彈性運用第一二周去聽聽不同的課程。
第三十五條
學士班學生選課結果學分總數低於前條規定者,依學則第四十二、四十八條規定應令休、
退學。經核准減修學分者,不在此限。
學生申請減修,應填具「減修學分申請書」,經導師及系主任簽章同意,於開學三週內送
交所屬教務單位。減修後,至少仍應修習一科目。
應屆畢業生修習不足九學分即可符合畢業資格者,其減修學分申請書免經導師簽章。
建議不需要額外加上需要經過導師簽章同意,應該改為教務處彙集後會以電子郵件通知
教師此結果。
第三十九條
人工加簽之特殊規定:
一、禁止加簽與已選上課程衝堂,或課號相同者。
二、學生有下列特殊情況者,得於開學第三週上網下載「特殊情況加簽單」辦理人工加簽
(一)為應屆畢業生,本學期若不修該課,則本學年度無法畢業。
(二)本學期選課學分不足,未達修課學分下限規定,擬補足學分以免遭休、退學處分。
(三)已修畢體育一至四必修課,擬修習體育一至四當作體育五至八選修課。
(四)專題研究、專題討論之類課程,本學期擬修習二門課號相同但內容不同者。
三、前項加簽單須經授課教師及學生就讀系所主管簽章同意。週一至週四課程至遲須於
開學第三週週五下午五時前;週五課程至遲須於開學第四週週一下午五時前簽章完畢並送
達教務單位,逾時不予受理。
四、第二、三類加選方式之課程,因退選截止日有人退選,授課教師擬補足修課人數以
免教學助理名額遭刪減,得於開學第三週由教師上網下載「補足修課人數加簽單」,經擬
選課學生簽名後,送交教務單位登錄。加簽後之修課總人數,不得超過該課程上課教室容
量之一成。
建議:第三周特殊情況加簽單標準改回舊的規定。
其他:
1) 加簽後之修課總人數不得超過上課教室容量之一成:不合理。
2) 建議學校調整課號,恢復U字課號的概念(學士班高年級+碩士班課程)。
3) 建議修改法條用語,並區別法規與選課注意事項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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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本次會議紀錄
因為本來未特別指定紀錄,故以上僅為自己隨手筆記:P
若有疏漏,煩請諸位與會學代補上
感激:)
另外,也辛苦大家了^^
生農學院 林詩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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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3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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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m9595:轉錄至看板 NTUSC 05/01 21:03
1F:→ d93j4:推~ 05/01 22:08
2F:推 rugger5566:推!!! 05/01 23:06
3F:推 retrance:推! 05/02 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