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m9595 (帕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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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校园] 学代会之选课办法草案之具体建议
时间Sun May 1 21:02:58 2011
作者 sam9595 (帕帕)
标题 [转录][纪录] 校务委员会暨教学委员会联席会议纪录
时间 Sun May 1 21:01:2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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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易读版之会议纪录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暨教学委员会第一次联席会议纪录
地点:活大学代会办
时间:2011年4月29日 12:47 到 14:13
出席人员:
生农学院 林诗珣、电资学院 游书豪、医学院 李昕阳、医学院 陈成晔、
社科学院 许菡芸、社科学院 郭复齐、法律学院 简彦成、文学院 卢宛孜
主席:医学院 陈成瞱
讨论事项:
[选课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选课作业依当学期本校行事历规定之日期办理,包括「初选」与「加退选」。初选系於暑
假、寒假期间办理,加退选系於开学後办理,皆以网路方式实施。
(经统计以往初选第二阶段所占选课比例大约仅为5%,故将原初选一二阶段时间合并连续,
不再拆开分为两阶段办理。)
初选第二阶段有其存在之必要性与重要性,故希望可以保留初选第二阶段。
第五条至第七条
因其内容与台湾大学学则重叠,故欲将此三条於选课办法草案条文中移除。
第三章 预先带入课程
第十五条
必修带入课程(简称「必带课程」),系各学系规定该系该年级学士班学生必修,且学生
没有选择余地,一定要依照该系规定之课号班次修习之课程,於课程网「必/选修」栏位
注明「必带」者。
除因业已修习及格、已核定抵免,或必带课程有互相冲堂之情况外,学生不得任意退选必
带课程。
必带课程不应该规定学生不能退选,应保有学生本身可自由选择修课的权益
建议:直接定义明确必带规定即可,必带是用来保障该系学生有修道该课的优先权益,
非为仅能修习必带之 "学生没有选择余地"。
第四章 初选
第二十二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下列课程采单科多志愿之方式登记:
一、国文:可登记至少八个,至多二十个志愿。
二、外(英)文领域课程:可登记至多二十个志愿。
三、微积分:一年级学生应登记至少二个志愿。但有指定修习班次之各学系学生,可仅
登记该指定班次。
前项课程以外之其他科目,至多可登记九十九个科目班次,学生应自行设定其「冲堂或相
同课程志愿序」。
希望恢复初选两阶段机制,但保留本条草案修改的内容(可登记科目由30个提高至99个)。
第二十七条
初选分发学分之上限:
一、硕、博士班:二十学分(不含论文且各系所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二、学士班:二十五学分。
但依本校学则第十四条规定,下列学生得超修至下列学分数:
(一)前学期学业平均成绩达八十分,或等第绩分平均达三点三八,或名次列所属系组
该年级前百分之十者:三十一学分。
(二)修读辅系、教育学程者:三十一学分。
(三)修读双主修者:三十三学分。
三、进修学士班:二十学分。
毕业应修学分较多之学系,得专案签请教务长核准调高该学系学生修课学分上限,学生得
参阅教务处公告之当学期「修课学分数上下限规定」。
假若最後总成绩可以达到修习三十三学分标准,但只因老师太晚缴交成绩,导致不能够在
初选就选修至三十三学分。
想问这条後来有讨论出结论吗@@? 若有,恳请其他与会学代帮忙补上。
第二十九条
初选分发作业结束後,进行下列挡修处理:
一、先修科目成绩未到者,视同先修科目成绩为X(或百分制零分),若不符先修科目限
制条件则予以挡修。
二、重复修习已修读及格课号相同之科目(各级论文、专题讨论、专题研究,及各系所
已事先向教务处报备之课程除外),初选一律挡修,开学後始得加选。
每学年第二学期(寒假期间),依前项第一款规定挡修者,若其先修科目成绩於开学前送
达教务单位且符合先修科目限制条件,即解除该挡修。
若因老师太晚送交成绩至教务处,导致教务处作业系统显示先修科目成绩未到,在此情况
下,老师的延误造成的影响不应该是由学生来承担。
建议:
先修科目成绩未到者,拟至为该科科目及格。倘若学生选到此门课程,则成绩送达之後,
不论是否符合先修科目标准规定,皆不可将该名学生档修。
(若该名老师重视学生下学期修课需要达先修科目标准,则不会延迟送交成绩使致教务处
无法评断该名学生是否拥有继续修习该课程的能力。)
第五章 加退选
第三十二条
网路加选或登记之限制:
一、各类课程加选或登记时,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修课学分数上限。
二、第一、二类课程若与已选上课程冲堂,不得加选。
三、第一、二类课程若与已选上课程课号相同,不得加选。但专题研究、专题讨论等性
质特殊之课程,业经学系向教务处报备一学期可修习不止一班者,不在此限。
四、第一、三类课程不符先修科目规定者(或学士班学生拟修硕、博士班课程、硕士班
研究生拟修博士班课程),不得加选或登记。但上网下载「解除挡修申请书」经授课教师
及开课单位主管签章同意,并於开学二周内送交教务单位者,不在此限。
五、各类体育课程加选时,均仍须符合「体育选课注意事项」之各项规定。
六、课程网各课程「选课限制条件」栏位中有关身分之限制,仅适用於初选阶段,不适
用於开学後之加退选阶段。但下列课程无论初选或加退选皆适用:
(一) EMBA学生,不得修习EMBA课程。
(二) 非在职专班学生,不得修习在职专班课程。
七、第一、二类课程加选後之修课总人数逾上课教室容量之一成者,不接受加选。
八、课程网各课程备注栏若有类似「第一周务必出席」、「首次上课未到课未请假者视
同放弃」之规定,学生无法配合该课程要求者,不得加选或登记该课。已选上但教师不同
意其修课者,应於退选期限内自行退选,逾期仅得依本校「学生停修课程办法」之规定申
请停修。
建议:
第四项之 "解除档修申请书" 建议改为 "解除档修加签单",因:
1) 为了让同学解除档修,应该也要直接让该同学选上,不然只是徒增一道手续
2) 若仅解除该名同学对於甲课程的挡修同样课名的课,会造成以下问题:
假若A老师同意该学生修,故解除甲课程对於该同学之档修。但甲课程中,与之相同
课名的课并不只有A老师有开授,另外尚有B、C、D老师开授的不同门课。
纵使该同学未达到修习甲课程的先修能力,但A老师认可该同学具有继续修习自己开
设的甲课程能力,故将之解除档修,但假若仅解除档修并未让该同学一定可以加签成
功,这样假如该同学因解除档修而选上了B或C、D老师开设的甲课程,这样B~D老师并
未认可该同学拥有修习自己开设的甲课程能力。
第八项建议拿掉之:
1) 因实行上的困难:老师如何证明学生是否有出席。
2) 损失学生权利:学生本就可弹性运用第一二周去听听不同的课程。
第三十五条
学士班学生选课结果学分总数低於前条规定者,依学则第四十二、四十八条规定应令休、
退学。经核准减修学分者,不在此限。
学生申请减修,应填具「减修学分申请书」,经导师及系主任签章同意,於开学三周内送
交所属教务单位。减修後,至少仍应修习一科目。
应届毕业生修习不足九学分即可符合毕业资格者,其减修学分申请书免经导师签章。
建议不需要额外加上需要经过导师签章同意,应该改为教务处汇集後会以电子邮件通知
教师此结果。
第三十九条
人工加签之特殊规定:
一、禁止加签与已选上课程冲堂,或课号相同者。
二、学生有下列特殊情况者,得於开学第三周上网下载「特殊情况加签单」办理人工加签
(一)为应届毕业生,本学期若不修该课,则本学年度无法毕业。
(二)本学期选课学分不足,未达修课学分下限规定,拟补足学分以免遭休、退学处分。
(三)已修毕体育一至四必修课,拟修习体育一至四当作体育五至八选修课。
(四)专题研究、专题讨论之类课程,本学期拟修习二门课号相同但内容不同者。
三、前项加签单须经授课教师及学生就读系所主管签章同意。周一至周四课程至迟须於
开学第三周周五下午五时前;周五课程至迟须於开学第四周周一下午五时前签章完毕并送
达教务单位,逾时不予受理。
四、第二、三类加选方式之课程,因退选截止日有人退选,授课教师拟补足修课人数以
免教学助理名额遭删减,得於开学第三周由教师上网下载「补足修课人数加签单」,经拟
选课学生签名後,送交教务单位登录。加签後之修课总人数,不得超过该课程上课教室容
量之一成。
建议:第三周特殊情况加签单标准改回旧的规定。
其他:
1) 加签後之修课总人数不得超过上课教室容量之一成:不合理。
2) 建议学校调整课号,恢复U字课号的概念(学士班高年级+硕士班课程)。
3) 建议修改法条用语,并区别法规与选课注意事项之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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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本次会议纪录
因为本来未特别指定纪录,故以上仅为自己随手笔记:P
若有疏漏,烦请诸位与会学代补上
感激:)
另外,也辛苦大家了^^
生农学院 林诗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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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3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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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m9595:转录至看板 NTUSC 05/01 21:03
1F:→ d93j4:推~ 05/01 22:08
2F:推 rugger5566:推!!! 05/01 23:06
3F:推 retrance:推! 05/02 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