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教育改革電子報 RevoLAWtion\● ● ● ● ●/
第十八期 2008.04.18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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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學教育改革小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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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期:
律師退場機制之初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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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教改
大家好!去年五月,我們幾位法律系同學共同組成「
法學教育改革小組」,希望在學生之間
推動法學教育議題。我們的工作主要分三個部分:
政策研討、
現狀檢討和
推廣教育。
我們認為,做為一位法律系學生,我們是法學教育的主體。法學教育所培養的人才要能回應
社會需求,對於現行制度的利弊缺失,我們應該有所了解以知其之侷限。做為未來的司法實
務人員,我們在接受教育的過程中,應該培養觀察能力和學習思考,以助於未來的改革。
法
學教育制度的爭論,不應該排除現在學生的參與,否則只是脫離現實之學術討論。
我們辦了這個簡單的
BBS電子報,每周發一期,希望讓沒有接觸過此議題的眾多同學,也能
花個幾分鐘認識一下法學教育所涉的問題。
本期將直接探討法學教育之後的供給層面,也就
是律師的退場機制問題,將分兩週做一個簡單的介紹與討論,敬請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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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退場機制的初探-懲戒或補償 蕭淳尹
律師證照管制的必要性和手段等面向,我們已於幾期前做過討論。當時我們的結論是
考量到消費者與律師資訊和能力的不對等等情形下,證照管制自是不可或缺;但當前政府
以壓低證照取得比率為管制之法,實在是難以達成預期的目標。事前篩選效果既然不盡理
想,為何不考慮以事後處理--亦即透過律師退場機制淘汰不適任的律師?因此我們本期
將對律師退場機制做一探討,盼能提供法界一些想法。
律師退場機制,簡單來說就是讓不適任律師再也不能從事法律工作,但如何才是不適任?
這可分為兩部份:其一是
能力問題,也就是律師是否具備訴訟上的專業;其二是
律師的倫
理規範問題,例如什麼事能做什麼事不能做,辦理委託案件時應該採取哪種態度等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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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這種分類必定會面臨模糊地帶,但基本上這種分類應當是可供參考的。在這個前提下
,我們發現各國對律師不適任的處理上,
其懲戒規範多用於職業規範的違反上,單純懲戒
能力不足一事似乎並不多見,而且懲戒規範亦有
警告、訓誡、暫停執業、罰款等方式做為
先位處理模式,甚至在美國還有
留用查看的制度,以上皆說明了各國法界對於牽涉到律師
去留的處置是相當慎重的。
對於各國大多不對律師的能力進行懲戒的現象,其原因應當是執業規範的違反有較明確的
調查客體,反之單純能力不足則似乎見仁見智,且資本主義社會下優勝劣敗,適者生存,
而孰優孰劣最明確的表現便在訴訟上的成績,無論有再多理由,常敗者或評價不高者必然
受人輕賤,與其動用懲戒性質的退場機制,不如交由
市場將能力不足的律師淘汰。當然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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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不可能因此對律師能力對消費者造成傷害的可能不聞不問。參酌外國處理模式,對此或
許可以藉由
事後補償制度,一方面
填補消費者所遭受到的損失,另一方面
令無能律師審時
度勢,選擇進一步進修甚至是自行離開職場。不過我們想要說明的是,律師事後補償制度
雖然是民法損害賠償規範一環,但是在律師和消費者資訊不對等的情形下,
放寬補償要件
,
倒轉舉證責任(讓律師舉證自己確實已經盡到律師同業皆可合理期待的服務水準,如此
應較受害人證明因律師的能力不足令其受有損害合理)或者是導入
消費者保護法的懲罰性
賠償金制度,可能更有助於健全這種體制。至於對於職業規範的違反,我們也可以考慮事
後補償制度和懲戒制度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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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不能也不應該缺席!我們一起行動吧!
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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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參加法改小組會議"
我們會在下次開會時通知你,讓我們一起來
關心法改,共同討論,行動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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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 法學教育改革小組
台大法律系學會學權部
負責人 陳家慶constantin
本期撰稿 蕭淳尹
編輯群 時瑋辰 許仁碩 吳允中 陳家慶 蕭淳尹 王譽芳 王姵心 陳力宇
出刊日期 2008/04/18
R1: 關於法教改 R2: 封下一期: 4/25 新聞快報: 中國開放台灣居民參加中國司法考試
※ 編輯: revolawtion 來自: 140.112.211.35 (04/19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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