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改革电子报 RevoLAWtion\● ● ● ● ●/
第十八期 2008.04.18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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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法学教育改革小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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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期:
律师退场机制之初探(一)
R1: 关於法教改 R2: 封面故事1 R3: 封面故事2 R4:封面故事3 R5: 联络我们
关於法教改
大家好!去年五月,我们几位法律系同学共同组成「
法学教育改革小组」,希望在学生之间
推动法学教育议题。我们的工作主要分三个部分:
政策研讨、
现状检讨和
推广教育。
我们认为,做为一位法律系学生,我们是法学教育的主体。法学教育所培养的人才要能回应
社会需求,对於现行制度的利弊缺失,我们应该有所了解以知其之局限。做为未来的司法实
务人员,我们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应该培养观察能力和学习思考,以助於未来的改革。
法
学教育制度的争论,不应该排除现在学生的参与,否则只是脱离现实之学术讨论。
我们办了这个简单的
BBS电子报,每周发一期,希望让没有接触过此议题的众多同学,也能
花个几分钟认识一下法学教育所涉的问题。
本期将直接探讨法学教育之後的供给层面,也就
是律师的退场机制问题,将分两周做一个简单的介绍与讨论,敬请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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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退场机制的初探-惩戒或补偿 萧淳尹
律师证照管制的必要性和手段等面向,我们已於几期前做过讨论。当时我们的结论是
考量到消费者与律师资讯和能力的不对等等情形下,证照管制自是不可或缺;但当前政府
以压低证照取得比率为管制之法,实在是难以达成预期的目标。事前筛选效果既然不尽理
想,为何不考虑以事後处理--亦即透过律师退场机制淘汰不适任的律师?因此我们本期
将对律师退场机制做一探讨,盼能提供法界一些想法。
律师退场机制,简单来说就是让不适任律师再也不能从事法律工作,但如何才是不适任?
这可分为两部份:其一是
能力问题,也就是律师是否具备诉讼上的专业;其二是
律师的伦
理规范问题,例如什麽事能做什麽事不能做,办理委托案件时应该采取哪种态度等等。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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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这种分类必定会面临模糊地带,但基本上这种分类应当是可供参考的。在这个前提下
,我们发现各国对律师不适任的处理上,
其惩戒规范多用於职业规范的违反上,单纯惩戒
能力不足一事似乎并不多见,而且惩戒规范亦有
警告、训诫、暂停执业、罚款等方式做为
先位处理模式,甚至在美国还有
留用查看的制度,以上皆说明了各国法界对於牵涉到律师
去留的处置是相当慎重的。
对於各国大多不对律师的能力进行惩戒的现象,其原因应当是执业规范的违反有较明确的
调查客体,反之单纯能力不足则似乎见仁见智,且资本主义社会下优胜劣败,适者生存,
而孰优孰劣最明确的表现便在诉讼上的成绩,无论有再多理由,常败者或评价不高者必然
受人轻贱,与其动用惩戒性质的退场机制,不如交由
市场将能力不足的律师淘汰。当然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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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不可能因此对律师能力对消费者造成伤害的可能不闻不问。参酌外国处理模式,对此或
许可以藉由
事後补偿制度,一方面
填补消费者所遭受到的损失,另一方面
令无能律师审时
度势,选择进一步进修甚至是自行离开职场。不过我们想要说明的是,律师事後补偿制度
虽然是民法损害赔偿规范一环,但是在律师和消费者资讯不对等的情形下,
放宽补偿要件
,
倒转举证责任(让律师举证自己确实已经尽到律师同业皆可合理期待的服务水准,如此
应较受害人证明因律师的能力不足令其受有损害合理)或者是导入
消费者保护法的惩罚性
赔偿金制度,可能更有助於健全这种体制。至於对於职业规范的违反,我们也可以考虑事
後补偿制度和惩戒制度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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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不能也不应该缺席!我们一起行动吧!
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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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法改,共同讨论,行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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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 法学教育改革小组
台大法律系学会学权部
负责人 陈家庆constantin
本期撰稿 萧淳尹
编辑群 时玮辰 许仁硕 吴允中 陈家庆 萧淳尹 王誉芳 王姵心 陈力宇
出刊日期 2008/04/18
R1: 关於法教改 R2: 封下一期: 4/25 新闻快报: 中国开放台湾居民参加中国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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