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eiheit (山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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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有關室外池四大弊政請求改善
時間Wed May 10 20:59:27 2006
為落實依法行政,並維護校內體育設施使用的合理性與公平性,讓本校所有成員都能更方
便的透過游泳,增進身心健康,室外泳池應儘速依下列方式改善。
一、游泳課(包括其他水上活動課程)時段禁止其他泳客進入室外泳池,於法無據,應立
即開放一半水道供其他泳客使用。
遍查「國立台灣大學校總區運動場館管理辦法」及「國立台灣大學校總區運動場館管理辦
法實施細則」,並無任何一個條文,明白禁止其他持有有效游泳證的教職員工生,於游泳
課上課期間,進入室外泳池游泳。
當然,我們解釋法規,不能僅僅執著於法條的形式與文字,仍要考量法規的體系與目的。
然而,即便如此,依照前述「實施細則」第二條所定的使用順序,我們可以知道,體育教
學(例如游泳課)雖然享有場地的第一優先使用權,但並不排除其他人於同時段,合理使
用同一場地的權利。換句話說,應該要依照各項運動不同的特性,來解釋適用「實施細則
」第二條的場地使用順序。
如果說今天討論的主題是棒球場,我們或許可以同意,基於棒球這個運動的性質,可能就
是需要一整個棒球場,才能實際地練習打擊、守備、跑壘等等,使得棒球課的教學達到其
效果,同時為了維護運動安全,所以禁止其他學生在同一時段,使用同一個棒球場。然而
,我們今天討論的場地是「室外泳池」,是一個五十米長,八個水道寬的游泳池,我們實
在難以理解,為什麼不能開放一半的水道,或者至少兩個水道,供其他人使用呢?一班游
泳課,人數大約四十人,分散在四個水道或六個水道,每個水道平均十個或六、七個人,
而水道是五十公尺的,這樣的人數分配並不會造成練習者過於擁擠的問題。
所以,我們認為,目前室外池禁止其他持有有效泳證的人於游泳課期間進入游泳的措施,
並不符合「實施細則」第二條的文義與目的,是一個違法的措施。
同時,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同樣是台大游泳池,新體那麼小的二十五米室內池,在游泳課
期間都可以開放部分水道供其他人使用了,為什麼更長、更寬的室外池反而不行呢?這樣
的「一校兩制」到底有什麼正當理由呢?難道真是如有些人所非議的,這就是學校要大家
去游比較貴的室內池嗎?
再者,目前學校游泳課幾乎是每天白天早上與下午都有(除了星期二12, 78節及星期五早
上1234節沒有以外),搭配這個游泳課時段禁止其他人游泳的措施,不就是讓有游泳證的
人,只能晨泳和夜泳而已嗎?那夏泳期間所謂室外泳池白天開放時間0630-1130及
1400-1630根本就是騙人的,有大半時間都沒辦法游呀!這樣的措施合理嗎?
二、戶外泳池訂定教職員專用時段,違法侵害學生平等權,應立即廢除。
「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夏泳期間每天十七時至十九時是校隊訓練及教職
員專用時段(不含研究助理)。我們實在不能理解設定一個教職員與校隊兩者共用的專用
時段,有何正當理由?如果是因為校泳隊要訓練,而且校泳隊訓練人數多到必須佔滿八個
水道,才能有效訓練,那麼我們一般游泳的學生還可接受,但如果真是這樣,為什麼又可
以讓教職員與泳隊共用這個所謂的「專用時段」呢?如果真是為了泳隊訓練所必要,則該
時段應只能限泳隊使用,為何又開放教職員使用呢?這樣不是會妨礙泳隊的訓練嗎?
反過來說,既然泳隊訓練時間,目前都可以開放教職員進入游泳了,不正是告訴我們
,其實,泳隊訓練時,並不需要佔滿八個水道;其實,有其他人在別的水道游泳,並不會
妨礙泳隊的訓練。既然泳隊訓練時間開放其他人在別的水道游泳,並不會對泳隊訓練造成
任何妨礙,為何還要對這些其他游泳的人的身分做限制,做出「教職員專用」這樣的規定
呢?為什麼「學生及研究助理等人」就硬是被排除了呢?我們實在看不出這種差別待遇有
任何的正當理由。還是說,其實這規定只是反映了校方行政當局長期以來漠視學生權利,
認為學生只是統治客體的官僚心態呢?
我們認為,如果校泳隊為了達成有效訓練,有必要同時使用八個水道,所以必須關閉
戶外泳池,那我們可以接受,但既然是為了訓練所必要而關閉泳池,那就不應該再開放「
教職員」與泳隊共享該時段。如果泳隊的訓練其實不需要同時段用到所有的水道,那就請
學校開放部分水道,供學校所有成員於同時段,憑有效游泳證使用。我們完全無法接受所
謂「教職員專用時段」這種對於歧視學生的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此種差別待遇,已違
法侵害學生的平等權,應立即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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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am s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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