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eiheit (山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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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有关室外池四大弊政请求改善
时间Wed May 10 20:59:27 2006
为落实依法行政,并维护校内体育设施使用的合理性与公平性,让本校所有成员都能更方
便的透过游泳,增进身心健康,室外泳池应尽速依下列方式改善。
一、游泳课(包括其他水上活动课程)时段禁止其他泳客进入室外泳池,於法无据,应立
即开放一半水道供其他泳客使用。
遍查「国立台湾大学校总区运动场馆管理办法」及「国立台湾大学校总区运动场馆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并无任何一个条文,明白禁止其他持有有效游泳证的教职员工生,於游泳
课上课期间,进入室外泳池游泳。
当然,我们解释法规,不能仅仅执着於法条的形式与文字,仍要考量法规的体系与目的。
然而,即便如此,依照前述「实施细则」第二条所定的使用顺序,我们可以知道,体育教
学(例如游泳课)虽然享有场地的第一优先使用权,但并不排除其他人於同时段,合理使
用同一场地的权利。换句话说,应该要依照各项运动不同的特性,来解释适用「实施细则
」第二条的场地使用顺序。
如果说今天讨论的主题是棒球场,我们或许可以同意,基於棒球这个运动的性质,可能就
是需要一整个棒球场,才能实际地练习打击、守备、跑垒等等,使得棒球课的教学达到其
效果,同时为了维护运动安全,所以禁止其他学生在同一时段,使用同一个棒球场。然而
,我们今天讨论的场地是「室外泳池」,是一个五十米长,八个水道宽的游泳池,我们实
在难以理解,为什麽不能开放一半的水道,或者至少两个水道,供其他人使用呢?一班游
泳课,人数大约四十人,分散在四个水道或六个水道,每个水道平均十个或六、七个人,
而水道是五十公尺的,这样的人数分配并不会造成练习者过於拥挤的问题。
所以,我们认为,目前室外池禁止其他持有有效泳证的人於游泳课期间进入游泳的措施,
并不符合「实施细则」第二条的文义与目的,是一个违法的措施。
同时,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同样是台大游泳池,新体那麽小的二十五米室内池,在游泳课
期间都可以开放部分水道供其他人使用了,为什麽更长、更宽的室外池反而不行呢?这样
的「一校两制」到底有什麽正当理由呢?难道真是如有些人所非议的,这就是学校要大家
去游比较贵的室内池吗?
再者,目前学校游泳课几乎是每天白天早上与下午都有(除了星期二12, 78节及星期五早
上1234节没有以外),搭配这个游泳课时段禁止其他人游泳的措施,不就是让有游泳证的
人,只能晨泳和夜泳而已吗?那夏泳期间所谓室外泳池白天开放时间0630-1130及
1400-1630根本就是骗人的,有大半时间都没办法游呀!这样的措施合理吗?
二、户外泳池订定教职员专用时段,违法侵害学生平等权,应立即废除。
「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夏泳期间每天十七时至十九时是校队训练及教职
员专用时段(不含研究助理)。我们实在不能理解设定一个教职员与校队两者共用的专用
时段,有何正当理由?如果是因为校泳队要训练,而且校泳队训练人数多到必须占满八个
水道,才能有效训练,那麽我们一般游泳的学生还可接受,但如果真是这样,为什麽又可
以让教职员与泳队共用这个所谓的「专用时段」呢?如果真是为了泳队训练所必要,则该
时段应只能限泳队使用,为何又开放教职员使用呢?这样不是会妨碍泳队的训练吗?
反过来说,既然泳队训练时间,目前都可以开放教职员进入游泳了,不正是告诉我们
,其实,泳队训练时,并不需要占满八个水道;其实,有其他人在别的水道游泳,并不会
妨碍泳队的训练。既然泳队训练时间开放其他人在别的水道游泳,并不会对泳队训练造成
任何妨碍,为何还要对这些其他游泳的人的身分做限制,做出「教职员专用」这样的规定
呢?为什麽「学生及研究助理等人」就硬是被排除了呢?我们实在看不出这种差别待遇有
任何的正当理由。还是说,其实这规定只是反映了校方行政当局长期以来漠视学生权利,
认为学生只是统治客体的官僚心态呢?
我们认为,如果校泳队为了达成有效训练,有必要同时使用八个水道,所以必须关闭
户外泳池,那我们可以接受,但既然是为了训练所必要而关闭泳池,那就不应该再开放「
教职员」与泳队共享该时段。如果泳队的训练其实不需要同时段用到所有的水道,那就请
学校开放部分水道,供学校所有成员於同时段,凭有效游泳证使用。我们完全无法接受所
谓「教职员专用时段」这种对於歧视学生的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待遇。此种差别待遇,已违
法侵害学生的平等权,应立即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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