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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海商法期末考
發信站北極星II (Tue Jan 29 16:13:45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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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同學考完有疑問
一併做個說明
第一題 沒什麼問題
講義有 但主要是問"法律"上實益 所以大船小船之類的就不用寫了
重要的有 訂約方式(書面.要式 39+40)
經濟地位不同(所以 61)
契約追及效力(41)
等等
第二題 要區分合法不合法甲板運送
不合法的話 負絕對責任 記載違反61無效
合法的話 負63條過失責任 我國法下違反61無效
但海牙規則認為可以雙方約定免責
第三題 講義上都有
理由是 27條應為列舉規定
外國立法例多排除之
保險契約乃船主為自己利益而定(衡平觀點)
保障抵押權人利益(1993公約)
第四題
(一)對甲乙皆可依民法184加上海商法97(民法185之特別規定)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比例賠償 1600萬及400萬
對甲另可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海商法5準用民法634+海商法63)請求
但可主張69第一款免責
(二)海商法第一項第四款需"基於侵權行為" 在有債務不履行與其競合之情形亦不適用
所以丙不得對甲主張海事優先權 但得對乙主張
大概是這樣 參考一下就可以知道自己考的怎樣
老師應該會再調整成績
不過有人考爆高的 所以也不知道會加幾分 .....
海商法課程助理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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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不當英雄
只願助天下真英雄成英雄
識英雄者重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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