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oyrc (尋 回)
看板NTPU-LCLS87
標題Re: [請益] 想請問一下『罪責型態』與『不法意識ꄠ…
時間Tue Dec 23 01:36:32 2003
※ 引述《ledig (再怎麼累還是要唸國考!)》之銘言:
: 第一個問題,如題。
: 另外,第二個問題:罪責和構成要件故意、過失之區別?
這兩個問題,小弟認為可大可小,
要魯起來的話,恐怕搞一篇論文都搞不完八!
簡單來講,倘就現行主流的新古典目的綜合理論來看,
罪責乃採"規範罪責理論",強調基於法規範之觀點,對於行為人
意思形成與意思活動過程 是否具有可非難性之問題。(期待可能性)
^^^^^^^^^^^^^^^^^^^^^^
而故意.過失,則為行為人"對於法益侵害的預見及意欲有與無"之問題,
指的是行為人意思形成的那個過程。
原則上來講,故意的審查位階在於"構成要件該當性"之部分,
例外,於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如誤想防衛)時,才畸形的創設出
"故意罪責"之問題,此即通說所謂"故意的雙重機能"。
而過失方面,通說則認為必須在"構成要件"與"罪責"做雙重審查,
在罪責中審查的,則是以行為人個人的能力為判準,來審查
行為對於犯罪事實發生的預見,以及注意義務之俱否。
: 第三:不法意識和構成要件故意、過失之區別?
構成要件為刑法分則的不法定型,其中審查的故意.過失所強調者,在於
行為人主觀上對於符合客觀構成要件的犯罪事實"認識"及"意欲"與否的
問題,強調對稱原則。(過失則不那麼明顯)
而不法意識,則強調 行為人對於其所為而被評價為不法的行為,認為違反
法規範或可能違反法規範 的一種主觀心態,基本上,無所謂對稱與否的問題。
當然,以上探討大致是在"新古典目的犯罪理論"下所架構的,畢竟在
彼論之前,故意過失仍然包含不法意識,而且是置於"罪責"中去做探討的。
大概就是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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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頭上有三條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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