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oyrc (寻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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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想请问一下『罪责型态』与『不法意识ꄠ…
时间Tue Dec 23 01:36:32 2003
※ 引述《ledig (再怎麽累还是要念国考!)》之铭言:
: 第一个问题,如题。
: 另外,第二个问题:罪责和构成要件故意、过失之区别?
这两个问题,小弟认为可大可小,
要鲁起来的话,恐怕搞一篇论文都搞不完八!
简单来讲,倘就现行主流的新古典目的综合理论来看,
罪责乃采"规范罪责理论",强调基於法规范之观点,对於行为人
意思形成与意思活动过程 是否具有可非难性之问题。(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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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故意.过失,则为行为人"对於法益侵害的预见及意欲有与无"之问题,
指的是行为人意思形成的那个过程。
原则上来讲,故意的审查位阶在於"构成要件该当性"之部分,
例外,於容许构成要件错误(如误想防卫)时,才畸形的创设出
"故意罪责"之问题,此即通说所谓"故意的双重机能"。
而过失方面,通说则认为必须在"构成要件"与"罪责"做双重审查,
在罪责中审查的,则是以行为人个人的能力为判准,来审查
行为对於犯罪事实发生的预见,以及注意义务之俱否。
: 第三:不法意识和构成要件故意、过失之区别?
构成要件为刑法分则的不法定型,其中审查的故意.过失所强调者,在於
行为人主观上对於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认识"及"意欲"与否的
问题,强调对称原则。(过失则不那麽明显)
而不法意识,则强调 行为人对於其所为而被评价为不法的行为,认为违反
法规范或可能违反法规范 的一种主观心态,基本上,无所谓对称与否的问题。
当然,以上探讨大致是在"新古典目的犯罪理论"下所架构的,毕竟在
彼论之前,故意过失仍然包含不法意识,而且是置於"罪责"中去做探讨的。
大概就是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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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头上有三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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