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opoo0107 (我不是笨蛋!我是大智若뜩
看板NTPU-FLAW88
標題[討論] 刑法重傷定義修正後要如何解釋
時間Fri Oct 5 04:37:39 2007
刑法第十條有關重傷的定義修正後為
毀敗或嚴重減損
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那嚴重減損可以解釋成重大不治或難治嗎?
要不應該如何解釋?
因為在同本書中1-57頁看到一段文字:
如屬第一至五款之器官,若未達毀敗程度
即使有重大不治或難治的情形,亦不屬於重傷
但又看到同書頁寫說:P1-57至P1-58
第一至第五款之器官必須達到毀敗方屬重傷,相較於第六款
似有輕重失衡之嫌,故新刑法已將第一至五款之器官,除毀敗外,
尚包括嚴重減損亦屬重傷之範圍。
這樣可以將嚴重減損解釋成重大不治或難治嗎?
有點混淆
這是分成三種重傷程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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