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opoo0107 (我不是笨蛋!我是大智若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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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刑法重伤定义修正後要如何解释
时间Fri Oct 5 04:37:39 2007
刑法第十条有关重伤的定义修正後为
毁败或严重减损
或於身体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难治之伤害
那严重减损可以解释成重大不治或难治吗?
要不应该如何解释?
因为在同本书中1-57页看到一段文字:
如属第一至五款之器官,若未达毁败程度
即使有重大不治或难治的情形,亦不属於重伤
但又看到同书页写说:P1-57至P1-58
第一至第五款之器官必须达到毁败方属重伤,相较於第六款
似有轻重失衡之嫌,故新刑法已将第一至五款之器官,除毁败外,
尚包括严重减损亦属重伤之范围。
这样可以将严重减损解释成重大不治或难治吗?
有点混淆
这是分成三种重伤程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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