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opoo0107 (我不是笨蛋!我是大智若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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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犯罪地的認定
時間Fri Oct 5 04:19:04 2007
我買了2007年6月份出版的方律師刑法總則
在講到犯罪地的認定標準為何時
他內容中有一段提到﹛在1-22頁)
至於連續犯,法律上則屬一罪,因此不分前後行為,
其行為或結果有一部分在我國領域者,則均為行為地的範圍。
有個疑問是連續犯已經在之前的修法中刪除
照道理講這段所言之內容好像有點奇怪
應該已經不可以這樣解釋
且修法後對於連續犯之認定
依照修法理由說明:
一、按連續犯在本質上究為一罪或數罪,學說上亦有爭議
................四、至於連續犯之規定廢除後,對於部分習慣犯,
例如竊盜、吸毒等犯罪,是否匯因適用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產生不合理
之現象.........................委由學界及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
發展接續犯之概念,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認為構成單一之犯罪
,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用以解決上述問題。
這樣說來除了符合接續犯或包括一罪之行為還可以說明
會不會把連續犯用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來說明會比較好一點?
還是我想太多了
嗯感覺上是我想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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