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opoo0107 (我不是笨蛋!我是大智若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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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犯罪地的认定
时间Fri Oct 5 04:19:04 2007
我买了2007年6月份出版的方律师刑法总则
在讲到犯罪地的认定标准为何时
他内容中有一段提到﹛在1-22页)
至於连续犯,法律上则属一罪,因此不分前後行为,
其行为或结果有一部分在我国领域者,则均为行为地的范围。
有个疑问是连续犯已经在之前的修法中删除
照道理讲这段所言之内容好像有点奇怪
应该已经不可以这样解释
且修法後对於连续犯之认定
依照修法理由说明:
一、按连续犯在本质上究为一罪或数罪,学说上亦有争议
................四、至於连续犯之规定废除後,对於部分习惯犯,
例如窃盗、吸毒等犯罪,是否汇因适用数罪并罚而使刑罚过重产生不合理
之现象.........................委由学界及实务以补充解释之方式
发展接续犯之概念,对於合乎接续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认为构成单一之犯罪
,以限缩数罪并罚之范围,用以解决上述问题。
这样说来除了符合接续犯或包括一罪之行为还可以说明
会不会把连续犯用接续犯或包括的一罪来说明会比较好一点?
还是我想太多了
嗯感觉上是我想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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