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opoo0107 (我不是笨蛋!我是大智若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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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海商法之履行輔助人過失程度之認定?
時間Sat Sep 15 05:00:59 2007
由於海商法第七十六條係所謂喜馬拉雅山條款
對於運送人之受僱人、輔助人均得援引之
前提是須非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而單位責任限制之主張亦同
既然如此
那麼在實例的題目中
如果出現如:
1、船員因在船舶上抽煙而引起火災
2、因船長於夜間打瞌睡駕駛,致該船舶觸礁,而導致貨物全毀
3、輪船於航行時,航行設備之主機故障,而機長未及時修復
是否都僅認定其僅有過失(抽象輕過失或具體輕過失)
而不認定其具有重大過失....
可否提供過失認定之標準
如:
抽象輕過失: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具體輕過失:與自己事務之同一注意義務
重大過失:違背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是以這個為標準來認定嗎?
但總是覺得解釋上可能因為個人的寬嚴標準而有所不一
可否大致說明一下到底該如何於實例題當中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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