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opoo0107 (我不是笨蛋!我是大智若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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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海商法之履行辅助人过失程度之认定?
时间Sat Sep 15 05:00:59 2007
由於海商法第七十六条系所谓喜马拉雅山条款
对於运送人之受雇人、辅助人均得援引之
前提是须非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而单位责任限制之主张亦同
既然如此
那麽在实例的题目中
如果出现如:
1、船员因在船舶上抽烟而引起火灾
2、因船长於夜间打瞌睡驾驶,致该船舶触礁,而导致货物全毁
3、轮船於航行时,航行设备之主机故障,而机长未及时修复
是否都仅认定其仅有过失(抽象轻过失或具体轻过失)
而不认定其具有重大过失....
可否提供过失认定之标准
如:
抽象轻过失: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
具体轻过失:与自己事务之同一注意义务
重大过失:违背一般人之注意义务
是以这个为标准来认定吗?
但总是觉得解释上可能因为个人的宽严标准而有所不一
可否大致说明一下到底该如何於实例题当中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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