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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公告]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發信站無名小站 (Tue Mar 20 18:29:40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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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公告區間 2007-03-20~2007-04-01
公告者 吳怡璇
公告內容 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照顧弱勢農、漁民,使其不致因經濟因素而造
成子女喪失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之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大專校院係指大學、四技、二技、五專、三專、二專等學校,不包括空中
大學、空中專校及軍警學校。
三、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各類在職班、輪調建教班、假日班、學分班、公費生、延畢學生、
學士後各學系學生、研究所或年齡超過二十五歲之在學生不納入獎助範圍。但依大學規定
之學士學位修業年限逾四年者,以二十五歲加計所逾年限為其獎助年齡上限。
前點軍警學校之自費生,經提出在學證明或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證明為自費生者得納入
獎助範圍。
四、本要點之申請人及其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農民係指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或農會正會員。
(二)漁民係指漁會甲類會員。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一百一十四萬元;申請人為祖
父母者,以學生之父母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一百一十四萬元核計。但學
生之父母均已死亡、失蹤者,以祖父母所得總額核計。
(四)未領取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
(五)申請人之子女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操行成績乙等或七十分以上。
五、祖父母與孫子女同一戶籍六個月以上,並與該孫子女有共營生活之事實,且於申請表
中切結者,祖父母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之。
六、 本就學獎助學金每學期發放金額如下:
(一)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二)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三)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四)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七、申請人應檢附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漁)會提出申請;並由受理農(漁
)會辦理初審。
八、申請本就學獎助學金,應填寫申請表一份,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且未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或補助證明書」。
(二)前一學期(重考生檢附最近一學期)之學業、操行成績單一份。大一(高一)上學期
學生可檢附高三(國三)下學期之學業、操行成績單辦理。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各一份;以祖父母
為申請人者,須檢附申請人及其配偶、該學生及學生之父母於申請前二星期內之戶籍謄本
各一份。
(四)依申請表所列供審核通過撥款入戶使用存摺影本一份。
前項所定申請表及「在學且未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或補助證明書」之格式,
請至
http://www.coa.gov.tw「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網頁資料下載」處擷取或向各基層農(
漁)會索取填報。
九、申請期限為每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及九月十六日至十月十五日,逾期不予受理。
十、領取本獎助學金者,若學生中途休學,再就讀同一年級同一學期,則申請人不得重複
申請該學期之獎助學金。
十一、提供不實之資料申領本獎助學金,或重複申領本獎助學金及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優
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應追繳本獎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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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兵者不祥之器物或惡之故有道者不處君子居則貴左用兵則貴右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
之器不得已而用之恬淡為上勝而不美而美之者是樂殺人夫樂殺人者則不可得志於天下
矣吉事尚左凶事尚右偏將軍居左上將軍居右言以喪禮處之殺人之眾以哀悲泣之戰勝以
喪禮處之道常無名樸雖小天下莫能臣侯王若能守之萬物將自賓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
之令而自均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將知止知止可以不u930541.WEN.ab.nthu.edu.tw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