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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公告]农渔民子女就学奖助学金
发信站无名小站 (Tue Mar 20 18:29:40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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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农渔民子女就学奖助学金
公告区间 2007-03-20~2007-04-01
公告者 吴怡璇
公告内容 农渔民子女就学奖助学金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照顾弱势农、渔民,使其不致因经济因素而造
成子女丧失就读国内高中职或大专校院之机会,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大专校院系指大学、四技、二技、五专、三专、二专等学校,不包括空中
大学、空中专校及军警学校。
三、高中职或大专校院各类在职班、轮调建教班、假日班、学分班、公费生、延毕学生、
学士後各学系学生、研究所或年龄超过二十五岁之在学生不纳入奖助范围。但依大学规定
之学士学位修业年限逾四年者,以二十五岁加计所逾年限为其奖助年龄上限。
前点军警学校之自费生,经提出在学证明或已注册之学生证影本,证明为自费生者得纳入
奖助范围。
四、本要点之申请人及其子女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农民系指已参加农民健康保险之被保险人或农会正会员。
(二)渔民系指渔会甲类会员。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综合所得总额未超过新台币一百一十四万元;申请人为祖
父母者,以学生之父母最近一年度综合所得总额未超过新台币一百一十四万元核计。但学
生之父母均已死亡、失踪者,以祖父母所得总额核计。
(四)未领取政府各类学杂费就学减免优待、教育或其他补助者。
(五)申请人之子女前一学期学业成绩平均七十分以上,操行成绩乙等或七十分以上。
五、祖父母与孙子女同一户籍六个月以上,并与该孙子女有共营生活之事实,且於申请表
中切结者,祖父母得依本要点规定申请之。
六、 本就学奖助学金每学期发放金额如下:
(一)公立高中职学生(含五专前三年)每名新台币三千元。
(二)私立高中职学生(含五专前三年)每名新台币五千元。
(三)公立大专校院学生(含五专後二年)每名新台币五千元。
(四)私立大专校院学生(含五专後二年)每名新台币一万元。
七、申请人应检附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之基层农(渔)会提出申请;并由受理农(渔
)会办理初审。
八、申请本就学奖助学金,应填写申请表一份,并检附下列文件:
(一)就读学校出具之「在学且未请领政府各类学杂费就学减免优待或补助证明书」。
(二)前一学期(重考生检附最近一学期)之学业、操行成绩单一份。大一(高一)上学期
学生可检附高三(国三)下学期之学业、操行成绩单办理。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之国民身分证正、背面影本或户口名簿影本各一份;以祖父母
为申请人者,须检附申请人及其配偶、该学生及学生之父母於申请前二星期内之户籍誊本
各一份。
(四)依申请表所列供审核通过拨款入户使用存摺影本一份。
前项所定申请表及「在学且未请领政府各类学杂费就学减免优待或补助证明书」之格式,
请至
http://www.coa.gov.tw「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网页资料下载」处撷取或向各基层农(
渔)会索取填报。
九、申请期限为每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及九月十六日至十月十五日,逾期不予受理。
十、领取本奖助学金者,若学生中途休学,再就读同一年级同一学期,则申请人不得重复
申请该学期之奖助学金。
十一、提供不实之资料申领本奖助学金,或重复申领本奖助学金及政府各类学杂费减免优
待、教育或其他补助者,应追缴本奖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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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兵者不祥之器物或恶之故有道者不处君子居则贵左用兵则贵右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
之器不得已而用之恬淡为上胜而不美而美之者是乐杀人夫乐杀人者则不可得志於天下
矣吉事尚左凶事尚右偏将军居左上将军居右言以丧礼处之杀人之众以哀悲泣之战胜以
丧礼处之道常无名朴虽小天下莫能臣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宾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
之令而自均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将知止知止可以不u930541.WEN.ab.nthu.edu.tw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