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luto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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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智財] 光碟強制授權 智慧局敗訴
時間Sat Mar 15 03:04:51 2008
工商時報 2008.03.14
光碟強制授權 智慧局敗訴
張國仁、王尹軒/台北報導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國碩科技,可以特許使用飛利浦公司所有的五件「可錄式光
碟片(CD-R)的製造方式」專利後,引發歐盟關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判決,智慧局敗
訴。智慧局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都被法院撤銷,法院要求智慧局應重為適法的處分。
智慧局長王美花則指出,雙方法律攻防觀點不一,由於還沒有收到判決書,必須看
到法院認定的理由後,才能分析。對於是否會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王美花表示,「不予
置評。」
飛利浦是在民國七十六年間,陸續以「可錄式光碟片(CD-R)的製造方式」提出申請
,智慧局核准五件發明專利。
八十八年十月間,國碩與飛利浦所代表的飛利浦、日商新力及日商太陽誘電等三家
公司,簽訂包含飛利浦所有五件專利的授權合約,同意國碩利用該專利製造光碟片,期間
為十年,雙方約定國碩應支付的權利金為每一被授權產品淨銷售價的三%或日幣十元,以
較高者為準。
九十年三月國碩函請飛利浦降低權利金為,每一產品淨銷售價格的二%至五%。飛
利浦沒有同意,因國碩未支付權利金,飛利浦就在同年四月終止授權契約。
國碩與飛利浦未能達成協議,國碩就在九十一年七月向智慧局申請該五項專利的「
特許實施」;九十三年七月獲得智慧局核准,但限制只能以供應我國境內市場需要為主。
智慧局這一處分結果,引起國內外業界軒然大波,飛利浦在隨後的訴願失敗後,向
法院提出撤銷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的訴訟。
法院判決指出,國碩提出的九十年六月至九十一年四月間與飛利浦協商的資料,並
未顯示國碩就飛利浦所提專利授權合約,除權利金以外的其他授權條款都已全部同意接受
。這顯示國碩在與飛利浦進行協商授權時,不僅爭執權利金的費率一項而已。
法院因此判斷,訴願決定認為專利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所謂合理的商業條件,在本
件特許使用的情況下,其具體量化是以收取權利金的多寡表現,並不可採納。
法院指出,合理的商業條件應就申請人所提出授權協議「整體內容」加以綜合判斷
,而依國碩所提出在九十年三月至四月間,與飛利浦進行協商授權的資料,尚不足以認定
國碩就所爭執的五項專利授權協議已提出合理的商業條件。
因此智慧局以國碩在九十年三月至四月間,曾提出「以淨銷售價二%至五%計算權
利金」的條件,且以相關資料佐證以該方式收取權利金為合理,就遽然認定是已符合專利
法所定的合理商業條件,而准予國碩「特許實施」,顯然並不合理,訴願決定也維持智慧
局的認定,於法也並不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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