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luto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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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智财] 光碟强制授权 智慧局败诉
时间Sat Mar 15 03:04:51 2008
工商时报 2008.03.14
光碟强制授权 智慧局败诉
张国仁、王尹轩/台北报导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核准国硕科技,可以特许使用飞利浦公司所有的五件「可录式光
碟片(CD-R)的制造方式」专利後,引发欧盟关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判决,智慧局败
诉。智慧局原处分及诉愿决定,都被法院撤销,法院要求智慧局应重为适法的处分。
智慧局长王美花则指出,双方法律攻防观点不一,由於还没有收到判决书,必须看
到法院认定的理由後,才能分析。对於是否会再上诉最高行政法院,王美花表示,「不予
置评。」
飞利浦是在民国七十六年间,陆续以「可录式光碟片(CD-R)的制造方式」提出申请
,智慧局核准五件发明专利。
八十八年十月间,国硕与飞利浦所代表的飞利浦、日商新力及日商太阳诱电等三家
公司,签订包含飞利浦所有五件专利的授权合约,同意国硕利用该专利制造光碟片,期间
为十年,双方约定国硕应支付的权利金为每一被授权产品净销售价的三%或日币十元,以
较高者为准。
九十年三月国硕函请飞利浦降低权利金为,每一产品净销售价格的二%至五%。飞
利浦没有同意,因国硕未支付权利金,飞利浦就在同年四月终止授权契约。
国硕与飞利浦未能达成协议,国硕就在九十一年七月向智慧局申请该五项专利的「
特许实施」;九十三年七月获得智慧局核准,但限制只能以供应我国境内市场需要为主。
智慧局这一处分结果,引起国内外业界轩然大波,飞利浦在随後的诉愿失败後,向
法院提出撤销行政处分及诉愿决定的诉讼。
法院判决指出,国硕提出的九十年六月至九十一年四月间与飞利浦协商的资料,并
未显示国硕就飞利浦所提专利授权合约,除权利金以外的其他授权条款都已全部同意接受
。这显示国硕在与飞利浦进行协商授权时,不仅争执权利金的费率一项而已。
法院因此判断,诉愿决定认为专利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所谓合理的商业条件,在本
件特许使用的情况下,其具体量化是以收取权利金的多寡表现,并不可采纳。
法院指出,合理的商业条件应就申请人所提出授权协议「整体内容」加以综合判断
,而依国硕所提出在九十年三月至四月间,与飞利浦进行协商授权的资料,尚不足以认定
国硕就所争执的五项专利授权协议已提出合理的商业条件。
因此智慧局以国硕在九十年三月至四月间,曾提出「以净销售价二%至五%计算权
利金」的条件,且以相关资料佐证以该方式收取权利金为合理,就遽然认定是已符合专利
法所定的合理商业条件,而准予国硕「特许实施」,显然并不合理,诉愿决定也维持智慧
局的认定,於法也并不妥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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