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dstrong (鼠去籠空 徒留惆悵)
看板NTHU_LST_94
標題[智財] 被告投入金額比原告多 美法院轉變 限縮專利人權利
時間Wed Dec 5 10:56:33 2007
出處:
http://tinyurl.com/2vnood
(其實應該是工商時報的新聞)
心得:
1.這就是目的性限縮解釋?
2.記者真的很喜歡問劉尚志教授.
3.不過我對劉教授的評論有點看不懂勒.
劉尚志並指出,三十五號會計公報實施後,每年年底上市公司要對專利等
無形資產做資產減損,所以失效的專利的資產,必須在財務報表中揭露,
或在附註中註記。計算專利的價值,若用營業額計算,一般約占二%到五%;
而生技製藥業因為研發成本高,可提高到一五%到二五%。例如,某電子業的
年營業額一○○元,給付權利金為五元 (100元*5%=5)。所以當台灣的電子業
的毛利只剩下微利的三%,再付一%權利金給外國公司,獲利更壓縮,為很大壓力。
權利金不是算費用嗎?應該在計算毛利前就扣掉了.
怎麼會是算完毛利再算權利金支出.
就算資產減損也應該包含在毛利計算內.好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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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3.200.143
1F:推 dejen:dead link? 12/05 17:13
2F:→ midstrong:我連正常勒. 12/06 12:47
3F:推 dejen:連上了,不過有點不知所云..... 12/06 23:55
4F:→ dejen:不知是記者的問題還是劉大的問題..... 12/06 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