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jen (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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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 最高法院:蘇案未做刀紋鑑定 調查未盡
時間Fri Nov 2 00:35:32 2007
最高法院:蘇案未做刀紋鑑定 調查未盡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07/11/01 22:17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孫承武台北一日電)蘇建和三死囚案,最高法院今天又發回高等法
院更審。最高法院指出,原審對於軍方尋獲兇器菜刀,未做刀紋鑑定,這部分調查未盡;
另外,高院審理時,更易後法官不知當事人等先前攻擊、防禦內容,即行辯論並命辯論終
結,逕行判決,這部分難為適法。
蘇建和三死囚案,台灣高等法院在今年六月二十九日再審改判蘇建和等三人死刑,三人隨
後委由律師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發回理由指出,原審判決依據法務部法醫研究
所鑑定結果,認定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與當時為軍人,已伏法的王文孝等四人
分持三把刀器犯罪。
最高法院表示,但先前送鑑定時,是在行凶菜刀誤以為已遺失,在沒有具體證物下所做鑑
定,因此法醫研究所是以「推定」方式,做出研判結果。之後軍方找到菜刀,辯護律師請
求原審以扣案菜刀再作「刀紋」比對,且原審傳訊鑑定人、專家證人在證述也認為應做刀
紋鑑定,以比對究竟是同一把,或數把凶刀揮砍。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這部分待證事實,與蘇建和三人利益有重要關係,基於公平正義之
維護,有調查必要,但原審未予調查,這部分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背之違法」。
另鑑定證人魏區((Dr.Cyril Wecht, 美籍法醫病理學家)、法醫石台平與李昌鈺證稱,
法醫研究所的鑑定,缺乏「法醫人類學」、「工具痕跡比對」的專長領域者參與,有鑑定
小組成員當時尚未完成法醫病理專長訓練。對這些有利上訴人證述,是否屬實?可否採納
?原審未審酌,也未說明取捨理由,有理由不備之違誤。
最高法院發回理由指出,依刑事訴訟法二百九十二條第一項、二百九十二條「更新審判程
序」規定,目的在使參與審判法官獲得清晰明確心證。而本案原審法官有更易,但僅形式
上以提示「證據清單」取代,未落實審判程序的重新施行,更易後的法官不知當事人等先
前攻擊、防禦內容,無從獲得明確心證,即行辯論並命辯論終結,逕行判決,這部分難為
適法。
依最高法院發回理由,「證據能力」的有、無,與「證明力」的強弱,是兩個不同層次概
念。原判決雖說明王文忠在警訊、偵查中陳述,也有證據能力,但何以卻捨棄王文忠審判
中經具結、交互詰問證述?又未說明理由,有「理由不備之違誤」。另外,原判決引用被
害人家屬未經具結,無證據能力的證述,採不利上訴人的證據,均有違誤。961101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1101/5/ngc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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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暴露了一個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墮落
這個世界賴以立足的基本點,是回歸不存在
因為在這個世界裡,一切都預先被原諒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許了
----米蘭 昆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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