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jen (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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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 最高法院:苏案未做刀纹监定 调查未尽
时间Fri Nov 2 00:35:32 2007
最高法院:苏案未做刀纹监定 调查未尽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07/11/01 22:17
(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孙承武台北一日电)苏建和三死囚案,最高法院今天又发回高等法
院更审。最高法院指出,原审对於军方寻获凶器菜刀,未做刀纹监定,这部分调查未尽;
另外,高院审理时,更易後法官不知当事人等先前攻击、防御内容,即行辩论并命辩论终
结,迳行判决,这部分难为适法。
苏建和三死囚案,台湾高等法院在今年六月二十九日再审改判苏建和等三人死刑,三人随
後委由律师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发回理由指出,原审判决依据法务部法医研究
所监定结果,认定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勳三人,与当时为军人,已伏法的王文孝等四人
分持三把刀器犯罪。
最高法院表示,但先前送监定时,是在行凶菜刀误以为已遗失,在没有具体证物下所做监
定,因此法医研究所是以「推定」方式,做出研判结果。之後军方找到菜刀,辩护律师请
求原审以扣案菜刀再作「刀纹」比对,且原审传讯监定人、专家证人在证述也认为应做刀
纹监定,以比对究竟是同一把,或数把凶刀挥砍。
最高法院新闻稿指出,这部分待证事实,与苏建和三人利益有重要关系,基於公平正义之
维护,有调查必要,但原审未予调查,这部分有「调查未尽及理由不背之违法」。
另监定证人魏区((Dr.Cyril Wecht, 美籍法医病理学家)、法医石台平与李昌钰证称,
法医研究所的监定,缺乏「法医人类学」、「工具痕迹比对」的专长领域者参与,有监定
小组成员当时尚未完成法医病理专长训练。对这些有利上诉人证述,是否属实?可否采纳
?原审未审酌,也未说明取舍理由,有理由不备之违误。
最高法院发回理由指出,依刑事诉讼法二百九十二条第一项、二百九十二条「更新审判程
序」规定,目的在使参与审判法官获得清晰明确心证。而本案原审法官有更易,但仅形式
上以提示「证据清单」取代,未落实审判程序的重新施行,更易後的法官不知当事人等先
前攻击、防御内容,无从获得明确心证,即行辩论并命辩论终结,迳行判决,这部分难为
适法。
依最高法院发回理由,「证据能力」的有、无,与「证明力」的强弱,是两个不同层次概
念。原判决虽说明王文忠在警讯、侦查中陈述,也有证据能力,但何以却舍弃王文忠审判
中经具结、交互诘问证述?又未说明理由,有「理由不备之违误」。另外,原判决引用被
害人家属未经具结,无证据能力的证述,采不利上诉人的证据,均有违误。961101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1101/5/ngc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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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暴露了一个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堕落
这个世界赖以立足的基本点,是回归不存在
因为在这个世界里,一切都预先被原谅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许了
----米兰 昆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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