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jen (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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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智財] 人力銀行大戰 盜104客資 1111判賠377萬
時間Sun Oct 14 09:24:23 2007
人力銀行大戰 盜104客資 1111判賠377萬
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2007/10/13 04:09
侵害營業秘密 首宗判決
〔記者劉志原、魏怡嘉台北報導〕國內兩大人力銀行發生盜用資料案,104人力銀行指控
1111人力銀行侵入公司資料庫,盜用求職客戶資料,台北地院審理認為,1111取用104的2
萬餘筆「營業秘密」,已有不當得利,昨判1111應賠償104共377萬餘元;仍可上訴,這也
是國內首件侵害「營業秘密」遭判賠案。
承審法官指出,求職者履歷資料是人力銀行的產業競爭力所在,屬於「營業秘密」,一旦
洩漏給競爭對手,損害即造成,雖然104仍保有這2萬筆資料,但已有損害,故以每筆資料
成本186元計算,判決1111應賠償104人力銀行377萬餘元。
1111人力銀行副總暨發言人吳睿穎表示,由於尚未收到判決書,不便做任何回應。
判決書指出,91年10月間,經營1111人力銀行的全球華人公司鄭英慶等4名員工,利用「
身分證字號產生器」等程式,以「暴力破解法」登入104人力銀行網站,取得104人力銀行
客戶的帳戶及密碼,再利用此帳戶及密碼登入,下載8萬餘筆104人力銀行上的求職者資料
。
1111取得這8萬筆104求職者資料後,與自家資料庫比對,發現有2萬餘人未在1111人力銀
行登錄,1111即發電子郵件邀請這2萬餘名求職者至1111人力銀行登錄求職資料。
104人力銀行遂控告1111鄭英慶等4員工,4人被依「詐欺得利罪」判刑半年,可易科罰金
確定,並以72萬元與104和解。但104認為,1111人力銀行也應負起責任,遂向1111求償
1488萬並要求在自由時報等媒體登報道歉。
1111即主張,本案是員工個人「技癢」行為,1111未要求員工侵入104系統,且員工已被
判刑,不應再由1111賠償,而侵權行為有2年時效,本案91年發生,104公司95年才求償,
已超出時效。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104要求登報道歉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的確已超出2年時效,予
駁回,但不當得利時效為15年,判決書指出,1111鄭英慶等員工為公司手足,且1111也確
實取用104資料,判1111應賠償不當得利377萬餘元。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1012/78/m9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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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暴露了一個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墮落
這個世界賴以立足的基本點,是回歸不存在
因為在這個世界裡,一切都預先被原諒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許了
----米蘭 昆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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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NooNoo:我記得營業秘密課上有講到這個耶~ 10/14 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