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jen (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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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智财] 人力银行大战 盗104客资 1111判赔377万
时间Sun Oct 14 09:24:23 2007
人力银行大战 盗104客资 1111判赔377万
自由时报 更新日期:2007/10/13 04:09
侵害营业秘密 首宗判决
〔记者刘志原、魏怡嘉台北报导〕国内两大人力银行发生盗用资料案,104人力银行指控
1111人力银行侵入公司资料库,盗用求职客户资料,台北地院审理认为,1111取用104的2
万余笔「营业秘密」,已有不当得利,昨判1111应赔偿104共377万余元;仍可上诉,这也
是国内首件侵害「营业秘密」遭判赔案。
承审法官指出,求职者履历资料是人力银行的产业竞争力所在,属於「营业秘密」,一旦
泄漏给竞争对手,损害即造成,虽然104仍保有这2万笔资料,但已有损害,故以每笔资料
成本186元计算,判决1111应赔偿104人力银行377万余元。
1111人力银行副总暨发言人吴睿颖表示,由於尚未收到判决书,不便做任何回应。
判决书指出,91年10月间,经营1111人力银行的全球华人公司郑英庆等4名员工,利用「
身分证字号产生器」等程式,以「暴力破解法」登入104人力银行网站,取得104人力银行
客户的帐户及密码,再利用此帐户及密码登入,下载8万余笔104人力银行上的求职者资料
。
1111取得这8万笔104求职者资料後,与自家资料库比对,发现有2万余人未在1111人力银
行登录,1111即发电子邮件邀请这2万余名求职者至1111人力银行登录求职资料。
104人力银行遂控告1111郑英庆等4员工,4人被依「诈欺得利罪」判刑半年,可易科罚金
确定,并以72万元与104和解。但104认为,1111人力银行也应负起责任,遂向1111求偿
1488万并要求在自由时报等媒体登报道歉。
1111即主张,本案是员工个人「技痒」行为,1111未要求员工侵入104系统,且员工已被
判刑,不应再由1111赔偿,而侵权行为有2年时效,本案91年发生,104公司95年才求偿,
已超出时效。
台北地院审理认为,104要求登报道歉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部分,的确已超出2年时效,予
驳回,但不当得利时效为15年,判决书指出,1111郑英庆等员工为公司手足,且1111也确
实取用104资料,判1111应赔偿不当得利377万余元。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1012/78/m9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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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暴露了一个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堕落
这个世界赖以立足的基本点,是回归不存在
因为在这个世界里,一切都预先被原谅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许了
----米兰 昆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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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NooNoo:我记得营业秘密课上有讲到这个耶~ 10/14 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