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jen (D.J.)
看板NTHU_LST_94
標題[轉錄] 性侵不成 一審重刑…二審變罰金
時間Fri Sep 21 15:20:30 2007
性侵不成 一審重刑…二審變罰金
聯合新聞網 更新日期:2007/09/20 07:10 記者: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台北縣三重市從事房屋仲介的林申俸,被控尾隨高中女生,企圖迷昏她性侵,但被害人高
聲呼救掙扎而未遂。法院一審依性侵未遂判刑三年八個月,二審卻大逆轉,只依妨害自由
未遂罪判刑一年,減刑後為六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對於高院的判決結果,當初偵查與審理的檢察官與法官都表示不能接受,認為高院所認定
的事實與「真實情況」差距太遠,幾乎採信被告的說法,而沒有考慮現實狀況。
檢方當初調查指出,在三重市一家房屋仲介公司擔任營業員的林申俸(廿四歲),於去年
十一月廿七日凌晨兩點多,在三重市尾隨一名高中女生,利用她開門之際,以預藏沾有汽
油的毛巾摀住口鼻企圖迷昏再性侵。
但高中女生掙扎反抗推開林申俸,林又二度抱住她以毛巾摀口鼻,她再度掙扎並大喊樓上
家人的名字。林申俸見狀立刻逃離現場,返回正義南路某超市前騎走他的機車,再回到案
發現場查看時被發現,當場遭警方逮捕。警方還在他的身上找到雕刻刀、膠帶及保險套,
他坦承是要迷昏被害人後性侵。
板橋地院認為林申俸觸犯妨害性自主罪中的攜帶凶器強制性交未遂罪,但因為他的家人已
經向被害人道歉,法院判決徒刑三年八個月。
林申俸認為一審判決太重而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做出二審判決,認為林申俸僅觸犯妨
害自由未遂罪,改判一年,且他符合減刑要件再減為六個月、得易科罰金。
高院認為,林申俸說要迷昏被害人後,以膠帶綑綁再帶往他處性侵害;然他在著手迷昏被
害人時,因被害人抵抗而未遂,因此他尚未著手實施性侵害,僅有妨害自由未遂罪。至於
強制性交未遂部分,則獲判無罪。
婦團:請考慮被害人感受
【記者何定照台北報導】婦女新知副董事長張菊芳昨天指出,林申俸案高院僅從加害人角
度考量,法官有必要考慮被害人的感受,否則受害女性報了案還得到這種結果,對司法更
不具信心,也嚴重戕害女性權益。
本身是律師的張菊芳表示,犯人摀住被害人口鼻,且自承是為了要性侵,即應視為強制性
交未遂,法官僅依妨害自由未遂判刑,是將摀住口鼻、性侵兩動作切割,未考慮現實狀況
,也未顧及被害人感受。
張菊芳說,近來有好幾案都判得非常離譜,癥結都是從加害人角度思考,如上回男子捏女
性胸部十秒,竟判無罪,根據應來自多年前一種「是否激起加害人性慾」的解釋,所以認
為十秒不足以激起性慾,「非常不合時宜」。
另外一名女子遭人強逼親吻達數分鐘之久,法官也分成「妨害自由」及「親吻」兩部分來
判,並認為親吻是「國際禮儀」故未判刑,不但再度顯出動作切割的問題,也暴露未考慮
受害人感受的弊病。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919/2/kuv4.html
--
這暴露了一個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墮落
這個世界賴以立足的基本點,是回歸不存在
因為在這個世界裡,一切都預先被原諒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許了
----米蘭 昆德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4.133.122
1F:→ dejen:記者的分析很外行,不過這個案例很特別 09/21 15:20
2F:→ deven:切割法有點黃榮堅的感覺... 09/22 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