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jen (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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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 性侵不成 一审重刑…二审变罚金
时间Fri Sep 21 15:20:30 2007
性侵不成 一审重刑…二审变罚金
联合新闻网 更新日期:2007/09/20 07:10 记者:记者何祥裕/台北县报导
台北县三重市从事房屋仲介的林申俸,被控尾随高中女生,企图迷昏她性侵,但被害人高
声呼救挣扎而未遂。法院一审依性侵未遂判刑三年八个月,二审却大逆转,只依妨害自由
未遂罪判刑一年,减刑後为六个月徒刑、得易科罚金。
对於高院的判决结果,当初侦查与审理的检察官与法官都表示不能接受,认为高院所认定
的事实与「真实情况」差距太远,几乎采信被告的说法,而没有考虑现实状况。
检方当初调查指出,在三重市一家房屋仲介公司担任营业员的林申俸(廿四岁),於去年
十一月廿七日凌晨两点多,在三重市尾随一名高中女生,利用她开门之际,以预藏沾有汽
油的毛巾摀住口鼻企图迷昏再性侵。
但高中女生挣扎反抗推开林申俸,林又二度抱住她以毛巾摀口鼻,她再度挣扎并大喊楼上
家人的名字。林申俸见状立刻逃离现场,返回正义南路某超市前骑走他的机车,再回到案
发现场查看时被发现,当场遭警方逮捕。警方还在他的身上找到雕刻刀、胶带及保险套,
他坦承是要迷昏被害人後性侵。
板桥地院认为林申俸触犯妨害性自主罪中的携带凶器强制性交未遂罪,但因为他的家人已
经向被害人道歉,法院判决徒刑三年八个月。
林申俸认为一审判决太重而上诉,台湾高等法院日前做出二审判决,认为林申俸仅触犯妨
害自由未遂罪,改判一年,且他符合减刑要件再减为六个月、得易科罚金。
高院认为,林申俸说要迷昏被害人後,以胶带綑绑再带往他处性侵害;然他在着手迷昏被
害人时,因被害人抵抗而未遂,因此他尚未着手实施性侵害,仅有妨害自由未遂罪。至於
强制性交未遂部分,则获判无罪。
妇团:请考虑被害人感受
【记者何定照台北报导】妇女新知副董事长张菊芳昨天指出,林申俸案高院仅从加害人角
度考量,法官有必要考虑被害人的感受,否则受害女性报了案还得到这种结果,对司法更
不具信心,也严重戕害女性权益。
本身是律师的张菊芳表示,犯人摀住被害人口鼻,且自承是为了要性侵,即应视为强制性
交未遂,法官仅依妨害自由未遂判刑,是将摀住口鼻、性侵两动作切割,未考虑现实状况
,也未顾及被害人感受。
张菊芳说,近来有好几案都判得非常离谱,症结都是从加害人角度思考,如上回男子捏女
性胸部十秒,竟判无罪,根据应来自多年前一种「是否激起加害人性慾」的解释,所以认
为十秒不足以激起性慾,「非常不合时宜」。
另外一名女子遭人强逼亲吻达数分钟之久,法官也分成「妨害自由」及「亲吻」两部分来
判,并认为亲吻是「国际礼仪」故未判刑,不但再度显出动作切割的问题,也暴露未考虑
受害人感受的弊病。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919/2/kuv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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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暴露了一个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堕落
这个世界赖以立足的基本点,是回归不存在
因为在这个世界里,一切都预先被原谅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许了
----米兰 昆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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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4.133.122
1F:→ dejen:记者的分析很外行,不过这个案例很特别 09/21 15:20
2F:→ deven:切割法有点黄荣坚的感觉... 09/22 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