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jen (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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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 國家的「竊盜」罪
時間Wed Aug 29 00:42:15 2007
2007/05/14 公共論壇 綠盟專欄
國家的「竊盜」罪
劉惠敏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理事
2005年9月的海棠風災後,司馬庫斯的族人為了通行,將風倒的櫸木先行移往路邊,
一個多月後,新竹林管處將櫸木樹幹切斷帶走,部落族人發現後,在集體會議決議下,欲
將剩下的樹頭帶回山上作為木雕創作,卻被以違反森林法移送,並被判處有罪。
自行清除道路障礙,依部落文化運用風倒木被國家法律視為「竊盜」,而國家大肆砍
伐森林,叫做經濟生產、林木保育?想起多年前,核四預定地的貢寮人,也曾經問過相似
、重要的問題:作為風景管理區的土地,連一粒沙子都不能被取走,那以核電廠之名、以
觀光為由的挖取砂石、侵蝕土地卻是「合法」?不禁感慨,推動政策便有相應的法律可依
,儘管是侵蝕著我們土地、資源的環境破壞政策;未有私心尊崇部落文化,或是環境保護
的工作,卻有可能違背國家的法律。
日據時代的伐木事業,在大量殺伐了台灣原始林的同時,也進逼著原住民的生存領域
,迫使其脫離與自然為伍、共存的生活。爾後國民政府在「以農養工」的政策前提下,更
肆無忌憚的大量砍伐原始森林,在1991年以行政命令宣佈禁伐天然林之前,已砍伐了34萬
4千多公頃的林地,面積超過三座玉山公園,加以各樣錯誤的林業政策,包括林向變更、
造林工作,這些為了「合法」砍伐天然林的政策,不僅摧毀了台灣根本的維生命脈,為伐
木所建的林道、公路,鼓勵農業上山、加速濫墾,皆侵害了水土保持,豪雨一來土壤沖刷
引發土石流,隨之而來的水旱災,土地的災痛不勝枚舉。1996年林業單位推動的「全民造
林運動」,試圖開始保育國土,解決土石流問題,卻是鼓勵人民將可出售的林木砍伐、放
火燒山後,再種小苗,又再次毀壞珍貴的林地。
過去國家對待林木的態度,反應在各項林業經營上,簡單說來便是單純地將森林視為
木材利用 ,與原住民族視其為生命體的價值觀截然不同,這種將自然資源視為原料、視
作商品的產業觀,消滅了我們原有豐富的森林,還有各樣原生物種,不僅如此,還帶來無
止境的土石流等災難,人們最終就得為此花上更多的心力、更多的金錢資源去補救,去爭
取生存的空間。
「司馬庫斯事件」不是法律解釋的爭議。
先前馬告國家公園計畫的失敗,即因牽扯著林業開發與保育部門、族群意識矛盾,這
次荒謬的衝突,再次顯現其中重大的差異。然而這也不單是司馬庫斯、不單是原住民族、
文化的問題,因其反映出對土地利用、資源善用的矛盾思惟,過去災害的慘痛經驗,當給
了我們很好的對照。當原住民族以生態共生的價值,積極推動各項保育以及自然教育的工
作,林業官僚處置與國家法律的落後性顯而易見。
若是以土地與自然的規律為據,被迫遠離土地的原住民,飽受災害所苦的環境受害者
,還有將國家資源一再拿去補救過去錯誤政策捅出的大洞,因此受損的納稅公民,是否該
控告國家「竊取」資源之罪呢?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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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暴露了一個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墮落
這個世界賴以立足的基本點,是回歸不存在
因為在這個世界裡,一切都預先被原諒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許了
----米蘭 昆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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