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luto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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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司]虛設人頭公司 刑事庭議決不實申報即成罪
時間Wed Jul 11 12:28:40 2007
法源編輯室 / 200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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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防止虛設人頭公司及防範經濟犯罪,最高法院昨(十)日召開刑事庭會議決議,公司
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向經濟部申請公司登記,即成
立公司法第9條第1項的「股款申報不實罪」,最重可判刑五年,並不以完成登記為犯罪
構成要件。
依據最高法院決議,以股款申報不實方式虛設行號或轉讓公司,在申請階段即可繩之以法
,無須等待公司登記之後,或發生經濟犯罪實害,才能論罪。公司法第9條第1項的「股
款申報不實罪」,刑責原本很輕,只是三年以下的二審定讞罪名,去年才完成修法程序,
法定刑提高為五年以下,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因此,最高法院決議是首度對「股款申報
不實罪」的構成要件統一闡述見解。
最高法院昨日通過「股款申報不實罪」決議之後,首當其衝的案例,即是行政院上周函送
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偵辦的中廣股權案,另外像目前檢調偵辦中的力霸、東森弊案中,也有
類似的人頭公司。公司法第9條第1項共分三段論罪,前段的股票款申報不實罪,其構成
要件究竟應採「申報說」或「登記說」,最高法院並無審判前例可循,刑庭法官在討論過
程中,出現上述兩歧見解。
「登記說」,是採「限縮解釋」,主張應待申請人提出申請,並經主管公務員完成公司登
記後,才成立犯罪,主張此說的法官有十四位。「申報說」,主張不宜在法條文義之外,
增加法文所無的限制,本罪的立法目的在防止虛設人頭公司及防範經濟犯罪,因此只要公
司應收的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並向主管機關(即經濟部)
提出不實的申請者,即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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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plutoty:這篇文章是提醒大家不要設人頭公司... 07/11 12:29
2F:→ plutoty:最新可以追蹤的就是中廣股權轉讓給趙少康的案子~~ 07/11 12:31
3F:推 midstrong:這樣自行對要件來個決議不違反罪刑法定嗎? 07/11 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