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jen (D.J.)
看板NTHU_LST_94
標題Re: [轉錄] 檢察官:不說?我就把你收押
時間Mon Jun 25 00:23:33 2007
1. 無罪推定是「原則」,原則被限制,跟不適用有何區別?
區別很大耶
就「原則—例外」關係來說明
原則與限制的關係,是原則適用,例外不適用
不適用就是不適用
這樣細膩地切割小範圍的例外
可以避免基本權保護被大範圍或完全地排除
不然憲法§23,難道是說可以用法律「不適用」基本人權嗎?
不過「限制」是林鈺雄寫的
也許你可以寫信問問他看有什麼區別,或許說法跟你一樣,但與我無關
如果不幸說法跟你不一樣,你還是可以complain他沒實務經驗
然後改問林俊益,我想會問到你要的說法的.....
當然要說那是神主牌也行,但是就跟正當性一樣,路過總得拜一拜^_^
2. 在羈押審查時,無罪推定原則,還剩下什麼?
「重大犯罪嫌疑」要件
檢察官仍要提出證明,雖然只需自由證明程序
這我已經說了第三遍了.....
3. 還是你只是不贊成實務的「說法」而非「作法」
如果實務說法與作法是如你所述,那我確實是「都」不贊成
我沒有人格分裂,不會「只是」......
4. 你可以舉出例子說明,無罪推定如何適用在羈押程序中嗎?
我覺得前面已經反覆說明了
羈押審查本身就有在適用無罪推定,特別是「重大犯罪嫌疑」要件
如果你要的是實務案例,還是問法官、檢察官或律師吧
不過我倒想問,如果沒有無罪推定,那還要羈押審查做什麼?
反正羈押不是刑罰,通通抓起來關他個個把月不就成了?
最後,我反覆想要說明的是
有權利但是例外沒有,跟完全沒有權利
在基本權上,差異是非常大的
即便是受自由刑之人,也沒有「不適用」自由權
沒有正當目的,不能規定用哪隻手吃飯,不能規定上廁所是要用左手還是右手去扶
如果是「不適用」自由權
那要不要規定變成視管理者想不想管
例外不管就成為「福利」
這種「福利」或許是大家生活中的經驗
尤其是當過兵的人最清楚
但是這是過去扭曲制度下的結果(例如特別權力關係)
也難怪本班廖大師要質疑大家是不是管制體系下的產物?
我相信「不適用」會是通說
但是通說固然非常有參考價值
也要看通說到底說不說得通
我們的繼受法制史裡,狗屁不通的通說從來沒有消失過
實務說,或最高法院的「有權解釋」也一樣
更何況,這裡不是國家考試
我也不願意接受別人給定的「標準答案」
我認為重要的是論理過程
或許這種態度考不上律師司法官
這是考試制度的悲哀
我更不願意去迎合考試裡的標準答案
實務與學理的爭論不是從今天開始的
實務的永遠會說學理天真
學理的永遠會說實務墮落
不過從法制史的角度
這正是法律制度進步的動力
我希望在討論裡面
可以使大家思考什麼
而不是選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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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暴露了一個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墮落
這個世界賴以立足的基本點,是回歸不存在
因為在這個世界裡,一切都預先被原諒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許了
----米蘭 昆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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