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jen (D.J.)
看板NTHU_LST_94
标题Re: [转录] 检察官:不说?我就把你收押
时间Mon Jun 25 00:23:33 2007
1. 无罪推定是「原则」,原则被限制,跟不适用有何区别?
区别很大耶
就「原则—例外」关系来说明
原则与限制的关系,是原则适用,例外不适用
不适用就是不适用
这样细腻地切割小范围的例外
可以避免基本权保护被大范围或完全地排除
不然宪法§23,难道是说可以用法律「不适用」基本人权吗?
不过「限制」是林钰雄写的
也许你可以写信问问他看有什麽区别,或许说法跟你一样,但与我无关
如果不幸说法跟你不一样,你还是可以complain他没实务经验
然後改问林俊益,我想会问到你要的说法的.....
当然要说那是神主牌也行,但是就跟正当性一样,路过总得拜一拜^_^
2. 在羁押审查时,无罪推定原则,还剩下什麽?
「重大犯罪嫌疑」要件
检察官仍要提出证明,虽然只需自由证明程序
这我已经说了第三遍了.....
3. 还是你只是不赞成实务的「说法」而非「作法」
如果实务说法与作法是如你所述,那我确实是「都」不赞成
我没有人格分裂,不会「只是」......
4. 你可以举出例子说明,无罪推定如何适用在羁押程序中吗?
我觉得前面已经反覆说明了
羁押审查本身就有在适用无罪推定,特别是「重大犯罪嫌疑」要件
如果你要的是实务案例,还是问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吧
不过我倒想问,如果没有无罪推定,那还要羁押审查做什麽?
反正羁押不是刑罚,通通抓起来关他个个把月不就成了?
最後,我反覆想要说明的是
有权利但是例外没有,跟完全没有权利
在基本权上,差异是非常大的
即便是受自由刑之人,也没有「不适用」自由权
没有正当目的,不能规定用哪只手吃饭,不能规定上厕所是要用左手还是右手去扶
如果是「不适用」自由权
那要不要规定变成视管理者想不想管
例外不管就成为「福利」
这种「福利」或许是大家生活中的经验
尤其是当过兵的人最清楚
但是这是过去扭曲制度下的结果(例如特别权力关系)
也难怪本班廖大师要质疑大家是不是管制体系下的产物?
我相信「不适用」会是通说
但是通说固然非常有参考价值
也要看通说到底说不说得通
我们的继受法制史里,狗屁不通的通说从来没有消失过
实务说,或最高法院的「有权解释」也一样
更何况,这里不是国家考试
我也不愿意接受别人给定的「标准答案」
我认为重要的是论理过程
或许这种态度考不上律师司法官
这是考试制度的悲哀
我更不愿意去迎合考试里的标准答案
实务与学理的争论不是从今天开始的
实务的永远会说学理天真
学理的永远会说实务堕落
不过从法制史的角度
这正是法律制度进步的动力
我希望在讨论里面
可以使大家思考什麽
而不是选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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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暴露了一个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堕落
这个世界赖以立足的基本点,是回归不存在
因为在这个世界里,一切都预先被原谅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许了
----米兰 昆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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