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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不說?我就把你收押 中時電子報 更新日期:2007/06/20 04:39 記者:黃錦嵐/台北報導 檢察官當庭說,「你帶嬰兒來,…不說,我就要把你收押!要說不說?」。被告無奈下只 好說,「你若要我承認,我就給你認一認」。 最高法院審理林麗娟被訴賄選案,發現檢察官竟是以收押脅迫被告承認買票,而別無其他 罪證,日昨乃駁回檢察官的上訴,判全案無罪定讞。 最高法院承審法官表示,本案的偵查程序,從警察違法搜索、違法拘提、違法移送,到檢 察官違法偵訊,偵查程序簡直是徹底違法! 林麗娟被訴賄選案是九十四年十二月底,發生在彰化市的個案,林麗娟只是一般選民。 檢警偵辦過程處處違法 據檢察官起訴意旨,林麗娟是彰化市選民,為了使縣議員候選人王敏光當選,自不詳姓名 友人處,取得賄款,除了自行取得三百元賄款外,以每票三百或五百元,分別交付江琇薸 、林佩慧兩人,涉嫌投票行賄罪、投票受賄罪。 不過,最高法院審酌卷證發現,本案除了林麗娟的偵查中自白之外,別無其他罪證,而且 檢警偵辦過程處處違法。 本案是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晚間九時許接獲秘密證人A檢舉,指揮彰化 縣警方、縣調站,於次日凌晨零時卅分,逕行搜索林麗娟的住處,並拘提林女到彰化地檢 署偵訊。 但是,法官發現,警調辦案人員執行搜索所憑的逕行搜索指揮票,竟是檢察官於同年十一 月十八日所核發。 其次,警調辦案人員逕行搜索之後,也未依法在三日內向彰化地院陳報,其搜索程序顯然 不合法。 第三,警調辦案人員逕行搜索結果,並未發現任何應扣押之物品,依法原本不得逕行拘提 或逮捕,檢察官也未簽發拘票或傳票,林麗娟更未同意自行到場接受訊問,辦案人員竟然 又逕行拘提、押解林麗娟到案,並移送檢察官偵訊。 據偵訊錄影光碟顯示,檢察官於凌晨一時偵訊時,林麗娟懷中尚抱一個嬰兒,偵查員也坐 在等候席上。 檢察官:想回去就配合 法官認為,檢察官偵訊時,除了有偵查員在場,對被告林麗娟造成心理壓迫之外,檢察官 的偵訊,也多次語帶脅迫,對被告林麗娟造成極大心理壓力,其偵訊筆錄應無證據能力, 不得作為論罪依據。 例如,檢察官說:「你有想回去嗎?」、「你跟檢的配合啦!…檢的就讓你快回去。」、 「林佩慧、江琇薸啦!都已經承認你給他們買票,你還不承認?你要檢把你押起來嗎?」 檢察官還說:「這樣聽有嗎?不然你是要被關的」、「沒有!你還說沒有!你說沒有,你 會被收押,沒騙你!」 檢察官甚至說:「你是要跟阿妹(指嬰兒)作伙被關嗎?…就說一說你買幾票,…不說, 我就要結束,就要把你收押!要說不說!」 被告:要我認罪 我就認 最後,林麗娟回答說:「我也很不想被關」、「你若要我承認,不然我就給你認一認」。 令最高法院承審法官印象深刻的是:本案一、二審均判林麗娟等三人無罪,但檢察官一再 上訴爭執的理由竟然是「檢察官偵訊林麗娟的過程,並非脅迫取供」。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619/4/g2sr.html -- 這暴露了一個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墮落 這個世界賴以立足的基本點,是回歸不存在 因為在這個世界裡,一切都預先被原諒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許了 ----米蘭 昆德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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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4.133.122
1F:推 yaudeh:不說=>有串證之虞=>羈押很合理呀 06/21 05:12
2F:推 dejen:問題不在那裡..... 有串證之虞也是要檢方舉證 06/21 08:10
3F:→ dejen:也不是不說就有串證之虞,不然還要無罪推定何用? 06/21 08:13
4F:推 yaudeh:通說,羈押是不適用「無罪推定」原則,否則根本無法運作。 06/21 21:24
5F:→ yaudeh:林鈺雄,四版、頁151。 06/21 21:38
6F:→ deven:可否羈押與是否違反98條應該可以脫鉤處理吧 06/21 22:53
7F:→ deven:如果整個情狀確實構成事實上的強迫 違反不自證己罪 就156 06/21 23:00
8F:推 dejen:頁151並沒有說羈押「不適用」無罪推定,另請參考頁311 06/22 15:21
9F:→ dejen:「立法層次或司法實務如果濫用羈押手段, 06/22 15:22
10F:→ dejen:等於是顛覆無罪推定原則。」課本原文照錄,請參考。 06/22 15:23
11F:推 dejen:另外一點很重要,無罪推定可以上推憲法層次 06/22 15:28
12F:→ dejen:羈押卻是司法實務的事實手段,兩者層次差別頗大 06/22 15:28
13F:推 yaudeh:若依林鈺雄的不自證已罪判斷中的「主觀基準」來看 06/22 17:16
14F:→ yaudeh:「承認買票,不然我就把妳收押」→違法 06/22 17:17
15F:→ yaudeh:「若不說,我就把妳收押」→沒有違法 06/22 17:18
16F:推 yaudeh:我是想講羈押程序不適用無罪推定,不是以羈押作為手段 06/22 17:28
17F:→ yaudeh:結果變成各說各話… 06/22 17:30
18F:→ yaudeh:DJ在講審判程序,我在講羈押程序… 06/22 17:37
19F:推 dejen:我想這篇文章的重點本來就不在這裡..... 06/22 17:58
20F:→ dejen:但是我不認同羈押「程序」不適用無罪推定的說法 06/22 17:59
21F:→ dejen:在早年刑法修正前,在檢察官有羈押權時 06/22 18:00
22F:→ dejen:或許確實「無人在意」羈押的無罪推定問題 06/22 18:01
23F:→ dejen:但是羈押權因違憲而修法回歸法院後,檢察官是「申請」羈押 06/22 18:02
24F:→ dejen:換言之,雖然不用嚴格證明,檢察官有義務證明有羈押之必要 06/22 18:04
25F:→ dejen:若無法證明,就必須回歸無罪推定 06/22 18:05
26F:→ dejen:如果檢察官沒有相關事證,即便被告什麼都不說 06/22 18:06
27F:→ dejen:若法院裁定羈押,一樣違法,救濟程序是抗告 06/22 18:07
28F:→ dejen:更何況還有deven說的§98不正方法訊問禁止 06/22 18:08
29F:→ dejen:與§156不自證己罪原則的違反,如同報導所說,「徹底違法」! 06/22 18:10
30F:推 yaudeh:羈押時,根本沒有適用「無罪推定」的可能 06/22 21:34
31F:→ yaudeh:不然能舉個無罪推定下,羈押還能成功的例子嗎? 06/22 21:35
32F:→ yaudeh:羈押審查的是有沒有必要性,跟比例原則的問題 06/22 21:36
33F:推 dejen:我的想法是,我贊同林鈺雄老師的說法 06/22 22:39
34F:→ dejen:羈押是對無罪推定原則的限制 06/22 22:41
35F:→ dejen:因為羈押並非國家刑罰權的發動,而是刑事調查的事實需要 06/22 22:42
36F:→ dejen:還言之,羈押並不以確定有罪判決為必要,蓋羈押並非刑罰 06/22 22:43
37F:→ dejen:但是如果就此說羈押時根本沒有適用「無罪推定」的可能 06/22 22:44
38F:→ dejen:我覺得混淆了無罪推定的理由與羈押的目的 06/22 22:45
39F:→ dejen:因為羈押事實上是對人身自由的嚴重剝奪 06/22 22:46
40F:→ dejen:如果完全不考慮無罪推定,則根本無須將羈押權回歸法院 06/22 22:46
41F:→ dejen:甚至不必檢察官,讓警察決定就可以了 06/22 22:47
42F:→ dejen:所以檢察官還是必須證明符合羈押之要件 06/22 22:48
43F:→ dejen:雖然僅適用自由證明程序即可,無須嚴格證明程序 06/22 22:51
44F:→ dejen:再回到林著,這之間便是無罪推定與羈押間求取平衡的根本問題 06/22 22:51
45F:→ dejen:換言之,如頁311之意旨,不可以濫用羈押來顛覆無罪推定原則 06/22 22:53
46F:→ dejen:又頁317,羈押要件並不只必要性的問題 06/22 22:54
47F:→ dejen:還有重大犯罪嫌疑與法定羈押原因等要件 06/22 22:56
48F:→ dejen:當然比例原則是帝王條款,無處不適用 :b 06/22 22:57
49F:→ dejen:只是刑事上無罪推定也是帝王條款 06/22 22:58
50F:→ dejen:是不是要限制無罪推定原則,才是比例原則審查的時機 06/22 22:58
51F:→ dejen:總之用一個下層的手段來推翻憲法層級的概念 06/22 23:00
52F:→ dejen:在立憲主義的法治國下,是一件極為危險的事.... 06/22 23:01
53F:推 yaudeh:無罪推定是「原則」,原則被限制,跟不適用有何區別? 06/23 05:40
54F:→ yaudeh:在羈押審查時,無罪推定原則,還剩下什麼? 06/23 06:06
55F:→ yaudeh:若沒有,或只剩下無罪推定的理念神主牌 06/23 06:07
56F:→ yaudeh:那還不如許多檢察官講的,「不適用」來的簡潔有力 06/23 06:08
57F:→ yaudeh:還是你只是不贊成實務的「說法」而非「作法」 06/23 06:10
58F:→ yaudeh:你可以舉出例子說明,無罪推定如何適用在羈押程序中嗎? 06/23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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