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jen (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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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 條約締結法 立院初審通過 協定涉機密免送立院 違憲
時間Sat Dec 9 16:07:26 2006
2006.12.08 中國時報
條約締結法 立院初審通過 協定涉機密免送立院 違憲
江慧真/台北報導
立院昨日初審通過「條約締結法」草案十二條,明定政府簽署協定涉及國家機密或有
外交顧慮足以影響國家安全者,不用送立院查照。
此一條文引發違憲爭議。外交部常務次長侯清山昨天在外委會表示說,審酌各國經驗
,協定簽署均在行政權範疇內,不用送立法院查照。
立院有議決條約案之權
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條約締結法」草案,其中第十二條由於涉及國安單位如外交部
、國防部、國安局的機密情資,多次協商保留後,昨天終於拍板定案通過。
該條文規定:「政府簽署協定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協定生效
後並送請立法院查照。但涉及國家機密或有外交顧慮足以影響國家安全者,不在此限。」
由於我憲法第六十三條明定「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之權」,且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三二
九號文解釋,「憲法所指條約包括我和他國或國際簽署的所有書面協定,如條約、公約、
協定等」。外交部簽了協定卻不送立法院,是否明顯違憲?
外交部 竟畫歸行政權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長梁英斌昨晚說明,按照國際通例,條約位階大於協定,任何條約
案都必須送立院查照。位階較低的協定,共分兩種形式:一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照「
條約案」處理,也必須送立院;另一不涉及人民義務,依照「行政協定」處理,若涉及機
密不需送立院查照。
熟悉人士指出,該條文是專為台灣特殊國情而打造,並非法律的文字意涵不精確。他
強調,和人民權益義務有關係的任何條約、公約、協定,絕對要送民意機關查照,例如「
台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儘管位階只是「協定」,但不僅當成條約案處理,更送立法院
院會議決通過。
該人士指出,之所以特別打造第十二條,主要在於確保我國外交利益。如我和他國要
發展具有外交意義的活動,但該活動涉及機密,卻不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或者談判建交
,對方國如果簽定條約有須經國會同意的曝光風險,為保全國家利益,第十二條可以給予
外交運作彈性空間。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2+11200612080003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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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暴露了一個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墮落
這個世界賴以立足的基本點,是回歸不存在
因為在這個世界裡,一切都預先被原諒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許了
----米蘭 昆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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