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jen (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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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 条约缔结法 立院初审通过 协定涉机密免送立院 违宪
时间Sat Dec 9 16:07:26 2006
2006.12.08 中国时报
条约缔结法 立院初审通过 协定涉机密免送立院 违宪
江慧真/台北报导
立院昨日初审通过「条约缔结法」草案十二条,明定政府签署协定涉及国家机密或有
外交顾虑足以影响国家安全者,不用送立院查照。
此一条文引发违宪争议。外交部常务次长侯清山昨天在外委会表示说,审酌各国经验
,协定签署均在行政权范畴内,不用送立法院查照。
立院有议决条约案之权
立法院昨天初审通过「条约缔结法」草案,其中第十二条由於涉及国安单位如外交部
、国防部、国安局的机密情资,多次协商保留後,昨天终於拍板定案通过。
该条文规定:「政府签署协定後,主办机关应於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备查,协定生效
後并送请立法院查照。但涉及国家机密或有外交顾虑足以影响国家安全者,不在此限。」
由於我宪法第六十三条明定「立法院有议决条约案之权」,且根据司法院释字第三二
九号文解释,「宪法所指条约包括我和他国或国际签署的所有书面协定,如条约、公约、
协定等」。外交部签了协定却不送立法院,是否明显违宪?
外交部 竟画归行政权
外交部条约法律司长梁英斌昨晚说明,按照国际通例,条约位阶大於协定,任何条约
案都必须送立院查照。位阶较低的协定,共分两种形式:一因涉及人民权利义务,依照「
条约案」处理,也必须送立院;另一不涉及人民义务,依照「行政协定」处理,若涉及机
密不需送立院查照。
熟悉人士指出,该条文是专为台湾特殊国情而打造,并非法律的文字意涵不精确。他
强调,和人民权益义务有关系的任何条约、公约、协定,绝对要送民意机关查照,例如「
台美刑事司法互助协定」,尽管位阶只是「协定」,但不仅当成条约案处理,更送立法院
院会议决通过。
该人士指出,之所以特别打造第十二条,主要在於确保我国外交利益。如我和他国要
发展具有外交意义的活动,但该活动涉及机密,却不涉及人民的权利义务;或者谈判建交
,对方国如果签定条约有须经国会同意的曝光风险,为保全国家利益,第十二条可以给予
外交运作弹性空间。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2+11200612080003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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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暴露了一个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堕落
这个世界赖以立足的基本点,是回归不存在
因为在这个世界里,一切都预先被原谅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许了
----米兰 昆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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