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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柏儀案第二次開庭 反集遊惡法 學運社運抗議國家暴力 ■苦勞報導2006/05/03 背景 集會遊行法:1988年1月通過,當時為在野黨的民進黨政客曾多次大聲疾呼,要求廢除。 重要事件 1990年代,環保人士高成炎等因違反集遊法等人遭多次起訴,1994年成立「廢惡法行動聯 盟」,並提出釋憲案,但大法官仍認為事前申請等規定不違憲。 2003年,林義雄率核四公投促進會分別至行政院、總統府陳情,進行繞行、靜坐、進「站 」,但警方未有任何的警告、舉牌動作。 2005年,5月,中華電信工會進行警告性罷工,但警方以違反集遊法要求立即解散,變相 破壞罷工。 2005年,7月,反高學費團體在教育部前陳情,五名成員因違反集會遊行法遭移送。林柏 儀拒絕認罪遭到起訴。並於2006年4月12日、5月3日開庭。 違憲爭議 許可制:集會遊行活動需先受政府批准(第8條、第9條) 禁制區:部分由主管機關規定為禁制區的地點不准集會遊行(第6條) 拒絕解散:警方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之首謀,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9條) 污辱公署: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0條) 不得主張共產主義及分裂國土(第4條)   這是每一次抗議都會出現的場景,本來聲嘶力竭的吶喊,忽然在一旁站三七步監視的 警察將大喇叭打開:「XXX,你已經違反《集會遊行法》…………請立即解散!」,為了 擔心被移送甚至被起訴坐牢、罰好幾萬元,只好加快速度、偃旗熄鼓、草草結束。   「這不只是一部可惡的法律,還是可笑的法律,居然還留在台灣。」台灣人權促進會 會長吳豪人這樣形容《集會遊行法》。   明明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集會自由,但《集會遊行法》中,居然規定集會遊行時, 要先將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路線、集合解散地點、及起訖時間,送當地警察機關核 准。吳豪人質疑,警察憑什麼審核人民的訴求?   去年7月反高學費團體至教育部前陳情,有五名成員因違反集會遊行法遭移送。其中 林柏儀拒絕向檢方認罪遭到起訴,並於2006年4月12日及今年下午開庭。在中午時,許多 學生社團及社運團體再度至台北地檢署抗議《集會遊行法》。   林柏儀說,為了凸顯《集會遊行法》的荒謬,衝撞違憲的惡法,決定不向檢方「認罪 」,並且希望藉由成立跨社運的「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在司法方面,準備打「飽和訴訟 」,直打到釋憲層級,並推動立院修法。   更令人忿忿不平的是,《集遊法》給予警方過大的裁量權,升斗小民只要一集會,就 立刻招來警方的「關愛」,要求限時解散,但在2003年,林義雄推動核四公投,在所謂的 「禁制區」行政院外繞行、靜坐,還直接逛進社運抗爭的禁地總統府廣場,但警方完全「 尊重」,未有任何的舉牌、警告。   這種雙重標準,讓許多弱勢團體大罵:「我們就只能可憐兮兮地和警察『橋』時間, 求警方通融,以爭取多一點時間,但警察就像蒼蠅一樣沒事就來煩,伺候得不好就直接舉 牌。」   日日春協會理事長王芳萍就說,4月30日的性工作者遊行,警察機關居然還發公文、 打電話要求遊行者不得「戴口罩」,有些性工作者來遊行不想曝光不行嗎,有些人感冒肺 結核想戴口罩也不行嗎?王芳萍說,《集遊法》是國家暴力法令的另一種象徵。   今天中午的抗議,約有50多人前來聲援,不過當抗議群眾吃完反集遊惡法飯團,準備 繞行台北地院時,警方不僅堵住去路,又進行三次舉牌。林柏儀表示,已經提供各社團共 10名領導者的姓名給警方,但警方只宣告辜郁哲、黃佳平、吳豪人等三人。林柏儀說,考 慮安排「漏網之魚」自首,一同被移送、起訴。   今天的審訊,法官裁示5月30日宣判,不過檢察官以林柏儀仍有樂生院等違反《集遊 法》的案子,惡行重大,要求法官不得判緩刑,必須處以有期徒刑。林柏儀表示,「集遊 惡法修法聯盟」將在5月9日下午於同志諮詢熱線召開會議,有興趣聲援的朋友都可以參加 。 http://www.coolloud.org.tw/news/database/interface/detailstander.asp?ID=113695 -- 這暴露了一個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墮落 這個世界賴以立足的基本點,是回歸不存在 因為在這個世界裡,一切都預先被原諒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許了 ----米蘭 昆德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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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4.133.122
1F:推 plutoty:我找到了~~是吳豪人老師~~ 05/04 21:28
2F:推 jinyang:咳 已經可以預知下禮拜的上課內容了 05/04 21:33
3F:推 NooNoo:我那天才在跟別人討論這件事而已XD 05/05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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