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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6010700003,00.html 2006.01.07  中國時報 大法官釋字四三五號意旨 院內記者會 沒有免責權 黃錦嵐/特稿 陳水扁總統控告立委劉文雄等請求回復名譽案,台北地院昨天判立委敗訴。此案判決凸 顯出「立委在立法院內召開記者會,是否擁有言論免責權」的爭議。但就大法官釋字四三 五號解釋意旨,答案很清楚,就是否定的! 針對國會議員的言論免責權,第六屆大法官曾作出兩號解釋,即四O一號、四三五號 。前者是針對國代,後者是針對立委。 國代所擁有的言論免責權顯然比立委小很多,只限於「會議時」才擁有免責權,但立 委是只要在「院內」即受保障,沒有時間限制。 由於憲法七十三條只規定:在院內而為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相當簡單。所謂 「院內」的界限為何?言論的界限為何?並未具體明示,因此,大法官即以釋字第四三五 號闡明之。 第六屆大法官討論「院內」界限應如何規範時,有從寬與從嚴兩種見解。主張從嚴者 認為,應以立法院的建築物硬體為界限,區分院內外。 但主張從寬者認為,立委的言論免責權,旨在保障立委暢所欲言,充分表達民意,善 盡監督政府職責,因此,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的界定。 結果,從寬說占多數形成四三五號解釋文。從此,立委不僅在院會或委員會的發言、 質詢、提案、表決,受言論免責權保障,連與此直接相關的附隨行為,例如,院內黨團協 商、公聽會的發言,也予保障。 不過,就立委的「言論」界限而言,大法官加了一道「與行使職權有關」的限制。亦 即,立委即使在立法院內發表言論,也不可亂說話,若言論與行使立委職權無關,並不受 保障。 以此標準審視劉文雄、蔡中涵的言論,他們雖然是在院內開記者會,但公然指國家元 首送百萬美元給邦交國元首遮羞費、吃邦交國女總統的豆腐,言論不堪入耳,亦與行使立 委職權無涉,因此,不受言論免責權保障。 正如同總統雖然擁有刑事豁免權,但也不能隨便亂說話,話說錯了,還是應負擔民事 責任的。立委如果濫用權利,誤以為在立法院院內的一切言論都可以免責,那就大錯特錯 了!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6010700001,00.html 2006.01.07  中國時報 陳水扁打贏半場官司 張孝義、何榮幸、陳嘉宏/台北報導 繼連宋告扁的「柔性政變」說總統敗訴之後,第二起總統官司昨日一審宣判。這一回 陳水扁總統只贏了一半;他為台灣與巴拿馬百萬美元金援風波,對媒體人趙少康、立委劉 文雄、前立委蔡中涵提出回復名譽的民事訴訟案。結果勝一半,敗一半,有關趙少康的部 分遭到駁回;劉、蔡部分則需要登報道歉。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劉、蔡二人指稱的「吃豆腐」不禮貌行為顯係杜撰而來;趙 少康的言論內容為可受公評事項。 總統府公共事務室指出,陳總統對判決結果表示尊重,不會提出上訴。趙少康則表示 ,金援案本來就是可受公評之事,陳總統應該反躬自省,不要成為告人最多、被告也最多 的總統。至於劉文雄和蔡中涵都表示將上訴到底。 劉文雄蔡中涵須登報道歉 依台北地院判決結果,劉文雄、蔡中涵二人,應連帶在《中國時報》、《聯合報》、 《蘋果日報》、《自由時報》及《台灣日報》等五家報紙的全國版頭版,以十四號字體及 半版篇幅,刊登一天道歉聲明。 至於原告聲明三名被告應連帶在五家媒體全國版頭版,刊登三天半版道歉聲明與判決 書全文,法官則認為已經逾越回復名譽的必要程度,原告的聲明為無理由,因此也予以駁 回。 趙少康所言屬可受公評事 法官認為,政府運用外交經費援助友邦是否適當,除了事涉國家外交事務,也是全民 關注的議題,屬可受公評的事項。趙少康在法院審理時,提出其言論來源,是依其確信的 資訊內容,善意發表言論,屬於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因此駁回原告之訴。 不過,劉文雄、蔡中涵二人指述陳總統對巴拿馬女總統有不禮貌行為,致贈一百萬美 元生日禮物為遮羞費等言論,卻提不出任何關於這項事實的立論基礎;同時,法官傳喚隨 陳水扁出訪友邦的媒體記者作證,也證明原告出訪巴拿馬時,並沒有對巴國女總統有「吃 豆腐」的不禮貌行為。 所以法官認為劉、蔡二人所言並非事實,客觀上足以貶抑社會上對原告人格上的評價 ,自屬不法侵害原告名譽的侵權行為。 遮羞費之說欠缺立論基礎 這件元首向媒體人、立委起訴回復名譽的民事訴訟,緣起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趙 少康在衛視中文台主持的「新聞駭客」節目中,指台灣與巴拿馬間百萬美元的金援,是給 該國女總統的生日紅包。劉文雄及蔡中涵則是在兩天後的記者會中,指百萬美元是陳水扁 總統「吃豆腐」的遮羞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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