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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6010700003,00.html 2006.01.07  中国时报 大法官释字四三五号意旨 院内记者会 没有免责权 黄锦岚/特稿 陈水扁总统控告立委刘文雄等请求回复名誉案,台北地院昨天判立委败诉。此案判决凸 显出「立委在立法院内召开记者会,是否拥有言论免责权」的争议。但就大法官释字四三 五号解释意旨,答案很清楚,就是否定的! 针对国会议员的言论免责权,第六届大法官曾作出两号解释,即四O一号、四三五号 。前者是针对国代,後者是针对立委。 国代所拥有的言论免责权显然比立委小很多,只限於「会议时」才拥有免责权,但立 委是只要在「院内」即受保障,没有时间限制。 由於宪法七十三条只规定:在院内而为言论及表决,对外不负责任,相当简单。所谓 「院内」的界限为何?言论的界限为何?并未具体明示,因此,大法官即以释字第四三五 号阐明之。 第六届大法官讨论「院内」界限应如何规范时,有从宽与从严两种见解。主张从严者 认为,应以立法院的建筑物硬体为界限,区分院内外。 但主张从宽者认为,立委的言论免责权,旨在保障立委畅所欲言,充分表达民意,善 尽监督政府职责,因此,保障范围应作最大程度的界定。 结果,从宽说占多数形成四三五号解释文。从此,立委不仅在院会或委员会的发言、 质询、提案、表决,受言论免责权保障,连与此直接相关的附随行为,例如,院内党团协 商、公听会的发言,也予保障。 不过,就立委的「言论」界限而言,大法官加了一道「与行使职权有关」的限制。亦 即,立委即使在立法院内发表言论,也不可乱说话,若言论与行使立委职权无关,并不受 保障。 以此标准审视刘文雄、蔡中涵的言论,他们虽然是在院内开记者会,但公然指国家元 首送百万美元给邦交国元首遮羞费、吃邦交国女总统的豆腐,言论不堪入耳,亦与行使立 委职权无涉,因此,不受言论免责权保障。 正如同总统虽然拥有刑事豁免权,但也不能随便乱说话,话说错了,还是应负担民事 责任的。立委如果滥用权利,误以为在立法院院内的一切言论都可以免责,那就大错特错 了!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6010700001,00.html 2006.01.07  中国时报 陈水扁打赢半场官司 张孝义、何荣幸、陈嘉宏/台北报导 继连宋告扁的「柔性政变」说总统败诉之後,第二起总统官司昨日一审宣判。这一回 陈水扁总统只赢了一半;他为台湾与巴拿马百万美元金援风波,对媒体人赵少康、立委刘 文雄、前立委蔡中涵提出回复名誉的民事诉讼案。结果胜一半,败一半,有关赵少康的部 分遭到驳回;刘、蔡部分则需要登报道歉。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认为,刘、蔡二人指称的「吃豆腐」不礼貌行为显系杜撰而来;赵 少康的言论内容为可受公评事项。 总统府公共事务室指出,陈总统对判决结果表示尊重,不会提出上诉。赵少康则表示 ,金援案本来就是可受公评之事,陈总统应该反躬自省,不要成为告人最多、被告也最多 的总统。至於刘文雄和蔡中涵都表示将上诉到底。 刘文雄蔡中涵须登报道歉 依台北地院判决结果,刘文雄、蔡中涵二人,应连带在《中国时报》、《联合报》、 《苹果日报》、《自由时报》及《台湾日报》等五家报纸的全国版头版,以十四号字体及 半版篇幅,刊登一天道歉声明。 至於原告声明三名被告应连带在五家媒体全国版头版,刊登三天半版道歉声明与判决 书全文,法官则认为已经逾越回复名誉的必要程度,原告的声明为无理由,因此也予以驳 回。 赵少康所言属可受公评事 法官认为,政府运用外交经费援助友邦是否适当,除了事涉国家外交事务,也是全民 关注的议题,属可受公评的事项。赵少康在法院审理时,提出其言论来源,是依其确信的 资讯内容,善意发表言论,属於言论自由保障范围,因此驳回原告之诉。 不过,刘文雄、蔡中涵二人指述陈总统对巴拿马女总统有不礼貌行为,致赠一百万美 元生日礼物为遮羞费等言论,却提不出任何关於这项事实的立论基础;同时,法官传唤随 陈水扁出访友邦的媒体记者作证,也证明原告出访巴拿马时,并没有对巴国女总统有「吃 豆腐」的不礼貌行为。 所以法官认为刘、蔡二人所言并非事实,客观上足以贬抑社会上对原告人格上的评价 ,自属不法侵害原告名誉的侵权行为。 遮羞费之说欠缺立论基础 这件元首向媒体人、立委起诉回复名誉的民事诉讼,缘起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赵 少康在卫视中文台主持的「新闻骇客」节目中,指台湾与巴拿马间百万美元的金援,是给 该国女总统的生日红包。刘文雄及蔡中涵则是在两天後的记者会中,指百万美元是陈水扁 总统「吃豆腐」的遮羞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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