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jen (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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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 楊儒門二審改判5年10個月
時間Fri Jan 6 00:34:19 2006
楊儒門二審改判5年10個月
■苦勞報導2006/01/05
「楊儒門連續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處有期徒刑5年10個月
,併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今天上午楊儒門案經高等法院二審宣判,相較去年一審被判7
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楊儒門是被減刑了。
減刑關鍵就在於案件是否適用刑法第59條。高院判決書指出,法院依據刑法第57條斟
酌楊儒門一案,包括考量楊儒門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產生危險或損害、犯罪
後的態度以及相關情狀。
判決書解釋,楊儒門一切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引起一般同情,法院認為,楊儒門犯
罪動機與目的是為了喚醒政府與社會大眾關注弱勢農民與兒童權益,再者,從案件結果看
來,楊儒門使用的手段,並沒有造成任何人員傷亡。
判決書上寫到,該案檢察官提起公訴時也認定楊儒門犯罪動機並非一己之私,設計使
用的爆裂物,也不是具有殺傷力或高危險性,因此去年準備上訴期間,楊儒門的辯護律師
聲稱關於59條的適用與檢察官有一致共識,而檢察官也稱同意庭上斟酌刑法59條的適用與
否。
此外,前國安會諮詢委員賴幸媛曾作證,台美稻米談判中,白米炸彈事件曾被運用作
為談判籌碼,對幫助我方代表成功獲得美方代表的妥協,有相當效果。二審判決書大幅引
用賴幸媛的證述,顯然也肯定楊儒門案對這一公共事務有正面影響意義。
只是,法院認為,楊儒門製造爆裂物很明白是為了恐嚇公眾,屬於「意圖供自己犯罪
之用」,因此楊儒門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仍須判刑。而楊儒門律師要求交保,也遭審
判長當庭駁回。
http://www.coolloud.org.tw/news/database/interface/detailstander.asp?ID=108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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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暴露了一個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墮落
這個世界賴以立足的基本點,是回歸不存在
因為在這個世界裡,一切都預先被原諒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許了
----米蘭 昆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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