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ngneng (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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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互毆可否主張正當防衛
時間Sun Jul 24 10:19:02 2005
互毆可否主張正當防衛
【解】
從刑法§283之聚眾鬥毆罪可知,立法者認為,互毆仍有成立正
當防衛之可能,而學說及實務上,則有下列之說明:
(一) 學說上有認為互毆可否主張正當防衛,應區別「約定互毆」
與「偶然互毆」兩種類型。在「約定互毆」的情形,因雙方
均係以加害對方為目的,故欠缺防衛意思,而不能主張正當
防衛。在「偶然互毆」的情形,如後下手之人係出於防衛意
思則可主張正當防衛,但若欠缺防衛意思,則依然不能主張
正當防衛。
(二) 為何互毆成傷之雙方皆不得主張正當防衛。此實乃因雙方欠
缺正當防衛意思,縱使可以證明何方先行侵害,但另一方未
必有防衛意思。互毆之雙方通常都是基於相互報復的心理事
實,已非單純地出於防衛自己權利的行為。至如侵害結束後
之報復行為,當然更無防衛意思可言(黃常仁,刑總上,78
頁註9)。
(三) 實務見解:
1. 大理院統字995:
查互毆不得主張正當防衛權應以彼此均有傷人故意,
而下手之先後又無從證明者為限。如一方初無傷人之意,
防衛情形復極明顯,自應以正當防衛論。至彼此互毆雖一
方受傷較重,不能因其傷重而免責,應於法律規範內酌量
處斷。
2. 30上1040:
……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商人之行為,因排除
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使得以正當防衛論。
實務見解,並未清楚的提及互毆係因為欠缺防衛意思,
而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參考資料出處:高點,刑法(概要),頁2-97~2-98,方律師編著,民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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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jinyang:這些都是廖大哥一個字一個字打上去的喔? 140.114.123.90 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