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sonyeh (華思格)
看板NTHU_ChStudy
標題科技和金錢上的巨人,道德上的侏儒
時間Thu Nov 8 20:45:11 2007
我不反雅虎 事實上 我使用雅虎郵箱甚至是無名小站
但是這一篇報導所陳述的
很值得讓大家了解
取材自香港明報 善意轉載 以供學術討論
「科技和金錢上的巨人,道德上的侏儒」
【明報專訊】針對世界著名網站雅虎向中國國安部門提供電郵用戶師濤的私隱資料,導致
這名中國記者被判重刑一事,美國國會泷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昨日再度舉行聽證會。雅虎
總裁楊致遠和身兼總法律顧問的執行副總裁卡拉漢,雖然公開向師濤的母親高琴聲鞠躬道
歉,但是沒有承諾向師濤家人提供協助,並且再次辯稱,提供資料給中國當局,是因為必
須依照中國法律行事。在今後遇到類似事件時將如何處理的問題上,楊致遠等人的答覆閃
爍其辭,如此表現令人非常遺憾,驗證了委員會主席蘭托斯的批評:他們是「科技和金錢
上的巨人,道德上的侏儒」。
師濤是內地湖南《當代商報》的記者。2004年4月,《當代商報》的領導口頭傳達了一份
文件,要求各傳媒單位不得報道有關六四事件、法輪功和普通群泷群體上訪等內容。隨後
,師濤透過他的個人雅虎郵箱,把文件內容摘要寫給海外的網站「民主通訊」發表。2005
年3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罪名,判處師濤10
年徒刑,剝奪政治權利兩年。判決書中指出,雅虎香港公司提供了IP地址和登錄時間,確
定了師濤的用戶身分和地址。
由此,人們看到師濤案一如中國其他類似案件,所關乎的是中國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
而且,必須特別指出的是,香港傳媒亦經常報道同樣的內容,師濤可以遭判重刑,香港記
者亦完全可能因為採訪報道同樣的內容而身陷囹圄。
雅虎取財應有道
師濤被判重刑後,雅虎就其在大陸的生意利益,不顧中國異議人士、新聞從業人員安危的
作法,遭到國際輿論的千夫所指。2006年2月,卡拉漢出席美國國會聽證會時說,附屬公
司雅虎中國向中國當局提供了一名用戶的資料,但不知道為何中國政府需要這些資料。但
是,事實的真相是,中國當局在要求雅虎提供資料的文件中明確表示,有關部門正在搜尋
一個涉嫌向外國勢力泄露國家機密的網絡用戶的材料和資訊。由於這一文件被傳媒在海外
披露,去年11月2日﹐卡拉漢發表聲明,承認雅虎收到中國當局的文件中,的確提到泄露
國家機密的問題,他卻又強調,是在2006年2月的聽證會之後數月,才得知文件中的這些
細節。雅虎發言人舒梅勒稱,這個問題的產生,是由於2004年事發時,公司在亞洲區的律
師送來了一份中國政府文件的「差勁」翻譯本,雅虎是在卡拉漢出席聽證會後幾個月才收
到正確的翻譯本。這樣的詭辯,根本站不住腳。
現在雅虎處理此事的手法,已經大白於天下。雅虎到中國做生意,遵守中國法律是應該的
,但是事實證明,他們從未考慮師濤的安危,沒有向中國當局抗辯,更沒有嘗試循司法途
徑抗爭,以保障其客戶的私隱。雅虎這樣的做法,令人失望,如果經此一役仍未能汲取教
訓,今後如遇同類問題時,極可能重蹈覆轍,令用戶身陷險境。
蘭托斯昨日嚴辭抨擊楊致遠和卡拉漢,指他們「雖然在科技和金錢上是巨人,但在道德上
卻是侏儒」。雖然蘭托斯長期以來在國會中支持美國政府的人權外交政策,對中國的批評
甚為嚴厲,但就師濤案而論,蘭托斯的批評絕不為過。何,中國政府亦曾邀請他訪華,
讓他實地了解中國的變化。而且,師濤的辯護律師莫少平亦曾表示,外國企業在中國經營
,在盈利的前提下還應該遵守社會道義,承擔社會的責任,不能夠為了盈利而不擇手段,
「他們要遵守公泷普遍認同的價值,比如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的價值」。
身為雅虎的創辦人,楊致遠雖然向師濤的母親表示道歉之意,但對未來遇到同類事件時如
何處理,其回答卻是:將持續經營中國市場,但也會讓公司以負責的方式運作。如此支吾
以對,答了等於沒有答。再次讓世人看到,雅虎為了商業利益,已經完全抽掉了自己的脊
樑骨。
失去了道德支撐點的雅虎公司,雖然佔有阿里巴巴四成股權,阿里巴巴在港掛牌首日股價
狂升近兩倍,但因美國國會的聽證會,雅虎股價11月6日在紐約收市時卻下跌約5%,足見
商家如果取財無道,必將為社會所不齒。
中國應讓人民享有真正的言論自由
對於中國當局而言,在經濟基本與國際接軌、科技進步帶來資訊交流極大方便的今天,是
否應當考慮,讓人民享有真正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是否應當考慮,讓人民可以像任何
一個發達國家的人民那樣,可以在互聯網上自由發表言論,傳播資訊?是否應當考慮,即
時取消對包括香港傳媒在內的所有海外網絡的封鎖,讓人民可以真正自由地使用互聯網?
這3個問題的答案:應當、應當以外,還是應當。
http://www.mingpaonews.com/20071108/mra.htm (accessed 200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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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行動的沉思不過是空言泛語,
沒有深思的行動則是純行動主義.
---Hope and Timmel(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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