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xpuc (畢格貝爾)
看板NSYSU_Chem
標題[情報] 獎學金申請
時間Sun Sep 4 23:55:34 2011
校內公文摘要:〈公告本校100學年度弱勢學生申請助學金相關注意事項〉
敬啟者:
主旨:公告本校100學年度弱勢學生申請助學金相關注意事項
說明:
一、申請對象:
(1)家庭年收入低於70萬元(排除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存款利息所得合計逾
新台幣2萬元,前開存款利息所得來自18%優惠存款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函
報部專案審核認定、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新台幣650萬元)之大學部學生。
(2)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者,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二、家庭年收入計算成員為: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已婚之學生,
加計其配偶。
三、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
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
繳。
四、申請檢附文件:
(1)家庭所得計列人口之「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如撫養、父母離一或失蹤
等家庭狀況於戶籍謄本記事欄註記載明事項)正本一份」
(2)前一學期學業成績。
(3)弱勢學生助學申請表。(如附件)
五、申辦時間:自100年9月13日起至10月20日止「逾期者視同棄權」請至學
務處生輔組(行政大樓5008室)辦理。
六、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
七、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
技藝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
劃的助學金。
八、經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且符合補助資格者,當學年度補助金額將自第二
學期學雜費中扣除,須配合學校規定服務學習時數後,方可提出次學年度補助申請。
九、承辦人及聯絡電話:生輔組沈姿伶小姐,聯絡電話:(07)5252000轉
2910。
承辦單位:學生事務處
承 辦 人:沈姿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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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6.214.16
1F:→ expuc:歐對了~ 老屁股代po 09/04 23:56
2F:推 ptthum:推"老屁股" 09/05 17:15
3F:→ expuc:請不要這樣 很噁心... 09/05 23:16
4F:噓 newman000:那.."噓"老屁股 09/06 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