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xpuc (毕格贝尔)
看板NSYSU_Chem
标题[情报] 奖学金申请
时间Sun Sep 4 23:55:34 2011
校内公文摘要:〈公告本校100学年度弱势学生申请助学金相关注意事项〉
敬启者:
主旨:公告本校100学年度弱势学生申请助学金相关注意事项
说明:
一、申请对象:
(1)家庭年收入低於70万元(排除家庭应计列人口之存款利息所得合计逾
新台币2万元,前开存款利息所得来自18%优惠存款者,得检附相关佐证资料,由学校函
报部专案审核认定、拥有不动产价值合计超新台币650万元)之大学部学生。
(2)前一学期学业成绩平均60分以上者,新生及转学生除外。
二、家庭年收入计算成员为:学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已婚之学生,
加计其配偶。
三、家庭中具国民中小学或幼稚园教师、军人身分者,应检附就职学校或机
关开立之薪资所得证明,以供查验。未提供者,本项补助不予核发;已核发者将予追
缴。
四、申请检附文件:
(1)家庭所得计列人口之「近三个月内户籍誊本(如抚养、父母离一或失踪
等家庭状况於户籍誊本记事栏注记载明事项)正本一份」
(2)前一学期学业成绩。
(3)弱势学生助学申请表。(如附件)
五、申办时间:自100年9月13日起至10月20日止「逾期者视同弃权」请至学
务处生辅组(行政大楼5008室)办理。
六、同一教育阶段所就读之相当年级已领有助学金者,不得重复申请。
七、已申请教育部各类学杂费减免,及政府其他助学措施(行政院农业委员
会农渔民子女就学奖助学金、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失业劳工子女就学补助、劳工子女发展
技艺助学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员子女教育补助、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
员会清寒荣民子女奖助学金金、台北市失业劳工子女就学补助等)者,不得再申请本计
划的助学金。
八、经财政部财税中心查核且符合补助资格者,当学年度补助金额将自第二
学期学杂费中扣除,须配合学校规定服务学习时数後,方可提出次学年度补助申请。
九、承办人及联络电话:生辅组沈姿伶小姐,联络电话:(07)5252000转
2910。
承办单位:学生事务处
承 办 人:沈姿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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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26.214.16
1F:→ expuc:欧对了~ 老屁股代po 09/04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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