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aa12 (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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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心得] 大法官684號釋字,對學生實質影響性。
時間Wed Mar 30 17:47:21 2011
「釋684」是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00年1月17日公佈,
指出學生對學校甚麼都可以提出「行政訴訟」,學生與學校間便成「法律關係」。
例如學生自治組織權、基本學習權、選課自由權、研究發表自由、公物利用權等,
皆更加強化賦與學生該有之基本權益。王隆仁代理校長於3月6日之行政會議要求,
新聘任主任秘書-劉仁俊必須「重新檢視校內法規是否違憲?」。
校長表示,網路使用費依規定不是註冊必要條件,學校不宜將費用列在註冊單上。
目前屏商技學生社團於校園內張貼海報,必須蓋上「課指組認可章」,得以張貼。
反觀「釋684」卻指出「學校對學生刊物或傳單及文宣等,不可以進行實質內容之審查」,
課指組目前作法並無制定「相關法規」,若有制定也是無所依據。這些都是保障學生
對校內公物利用權利,學校除了廣設張貼處外,也必須取消經許可才可以張貼的規定。
釋684指出,宿舍的提供與分配,不屬於學生與學校的在學關係,亦即縱使大學未能
提供充分的宿舍,學生無法行使救濟權。換句話說,學生抽不到宿舍,校方不用負責。
屏商技美女、帥哥多,校方只設立兩棟「女生宿舍」,獨缺「男生宿舍」,明顯違反
「兩性平等法」。學校同意男同學可以進住「永達技術學院的宿舍」,施行至今,
也是毫無法源依據,屆時屏商技學生「寄宿」永達寄術學院,真不知「基本權利」,
該受那一方保護?該政策有讓多少男學生進住永達呢?
使用網路是學生該有之基本權。3月6日行政會議教務長-吳聰義表示,這學期網路使用費
全校「僅1人未繳」。未來使用費之繳交方式是否維持不便,或調降價格,或停繳,
可能需盡早因應,以免屆時又引發學生反彈。
現在學生對學校的各種措施,如果認為其措施失有「違法」,並侵害其
「受教權或其它基本權利」,除可向校內申訴,或向教育部提起訴願外,
學生們同時也可以向校方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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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redflower5:學校的法律課程很少 會注意法律的人不多了 03/30 18:20
2F:推 r32104565:推原po 有法律意識 03/30 23:31
3F:→ pochin671111:網路費這學期給人家用這樣還想不繳都難..... 03/31 00:23
4F:→ pochin671111:難不成學校給退?! 03/31 00:24
5F:推 odmkw333:推推推推 03/31 02:00
6F:推 tsobingIsGod:Good! 04/01 20:27
7F:推 unique951753:推!!!!!!! 04/17 2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