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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心得] 大法官684号释字,对学生实质影响性。
时间Wed Mar 30 17:47:21 2011
「释684」是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於100年1月17日公布,
指出学生对学校甚麽都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学生与学校间便成「法律关系」。
例如学生自治组织权、基本学习权、选课自由权、研究发表自由、公物利用权等,
皆更加强化赋与学生该有之基本权益。王隆仁代理校长於3月6日之行政会议要求,
新聘任主任秘书-刘仁俊必须「重新检视校内法规是否违宪?」。
校长表示,网路使用费依规定不是注册必要条件,学校不宜将费用列在注册单上。
目前屏商技学生社团於校园内张贴海报,必须盖上「课指组认可章」,得以张贴。
反观「释684」却指出「学校对学生刊物或传单及文宣等,不可以进行实质内容之审查」,
课指组目前作法并无制定「相关法规」,若有制定也是无所依据。这些都是保障学生
对校内公物利用权利,学校除了广设张贴处外,也必须取消经许可才可以张贴的规定。
释684指出,宿舍的提供与分配,不属於学生与学校的在学关系,亦即纵使大学未能
提供充分的宿舍,学生无法行使救济权。换句话说,学生抽不到宿舍,校方不用负责。
屏商技美女、帅哥多,校方只设立两栋「女生宿舍」,独缺「男生宿舍」,明显违反
「两性平等法」。学校同意男同学可以进住「永达技术学院的宿舍」,施行至今,
也是毫无法源依据,届时屏商技学生「寄宿」永达寄术学院,真不知「基本权利」,
该受那一方保护?该政策有让多少男学生进住永达呢?
使用网路是学生该有之基本权。3月6日行政会议教务长-吴聪义表示,这学期网路使用费
全校「仅1人未缴」。未来使用费之缴交方式是否维持不便,或调降价格,或停缴,
可能需尽早因应,以免届时又引发学生反弹。
现在学生对学校的各种措施,如果认为其措施失有「违法」,并侵害其
「受教权或其它基本权利」,除可向校内申诉,或向教育部提起诉愿外,
学生们同时也可以向校方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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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75.180.195.246
1F:推 redflower5:学校的法律课程很少 会注意法律的人不多了 03/30 18:20
2F:推 r32104565:推原po 有法律意识 03/30 23:31
3F:→ pochin671111:网路费这学期给人家用这样还想不缴都难..... 03/31 00:23
4F:→ pochin671111:难不成学校给退?! 03/31 00:24
5F:推 odmkw333:推推推推 03/31 02:00
6F:推 tsobingIsGod:Good! 04/01 20:27
7F:推 unique951753:推!!!!!!! 04/17 2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