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uang123 (未命名)
看板NPIC
標題[心得]網友對「網路使用費」收費疑慮,個人淺見
時間Fri Feb 11 21:38:07 2011
台大PTT-NPIC版concealname網友,對屏商技校方「網路使用費」收費疑慮,
個人有以下淺見:
一、屏商技校方向學生收取課餘時間使用網路費用時,
必須遵守「使用者付費原則」以及「非註冊必要條件」原則,理由如下:
1.屏商技99年11月12日公告『有關向學生收取「網路使用費」說明』(附件1),
該公告之內容為「本校『網路與設備使用費』未列入學雜費收費項目,
而係另外收取,因此並非註冊之必要條件,本校已行之多年,所以未繳交者,
不會被退學,但請本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繳交…」,
即自99學年度第1學期起,「網路與設備使用費」
收費方式應本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並不得列入註冊強制繳內項目。
此為屏商技校方已做出的公開承諾。
2.屏商技100年1月18日行政會議通過「電腦即網路使用費收費要點」(附件2),
該要點之內容:
「一、本校依據大學法相關規定及教育部87年3月21日
臺(87)電字第87019503號書函及97年9月2日臺參字第0970167294C號令,
並為貫徹使用者付費原則,訂定本校電腦及網路使用費收費要點。」,
即顯見校方認同「網路使用費」必需以「使用者付費原則收取」方式收取。
3.教育部第87019503號書函,
該書函內容「各公私立大專校院除依本部公部之學雜費等收費標準像
學生徵收電腦實習費外,其它非電腦實習課程之校內電腦及網路使用,
得依使用者付費原則,向使用者收取費用。
本項費用不得列入學雜收費項目統一徵收」,
即教育部明確規定學生非上課時間使用電腦及網路時,
校方得依使用者付費原則收取,並不得列入註冊必要條件,
強硬要求統一徵收。
4.綜合上述各項內容屏商技校方與教育部,
皆認定「網路使用費」應本於使用者付費原則自由繳交,
且不得列為註冊程序必要條件。
二、屏商技校方不得將網路使用費列為「畢業必要條件」,理由如下:
1.屏商技附設專科部學則(附件4),第十章畢業規定之內容
「第五十一條、本校各科學生修業期滿....第五十二條、
應屆畢業生因請假補考,其補考及格者,應列為該學期畢業。
...第五十三條 ...」,
即屏商技校方對學生畢業三個條件中,
並不得強硬規範學生領取畢業證書得務必繳納網路使用費。
2.屏商技100年2月11日最新公開承諾「日間部完成離校手續畢業生(延修生)
自即日起可領取畢業證書」(附件5),該內容為
「日間部99學年度第1學期已完成離校手續畢業生自100年2月11日起得
開始領取畢業證書...」,再依校方離校系統(附件6),
其所規範所列八項目,皆無規定學生領取畢業證書得務必繳納網路使用費
,始得畢業。
3.綜合上述各項內容屏商技校方確實毫無任何法源依據強迫學生需繳納
「網路使用費」,才可畢業。
附件
1.有關向學生收取「網路與設備使用費」說明
http://www.studenta.npic.edu.tw/files/14-1028-15203,r483-1.php
2.電腦即網路使用費收費要點 (第31頁)
http://www.generala.npic.edu.tw/ezfiles/27/1027/attach/44/pta_3241_9942753_21749.pdf
3.教育部87年3月21日臺(87)電字第87019503號書函
http://www.ntou.edu.tw/Newfee/(87)87019503.pdf
4.屏商技附設專科部學則
http://www.academica.npic.edu.tw/files/14-1029-12047,r379-1.php
5.屏商技100年2月11日承諾日間部完成離校手續畢業生(延修生)自即日起可領取畢業證書
http://www.academica.npic.edu.tw/files/14-1029-16072,r408-1.php
6.屏商技線上離校查詢系統
http://webs7.npic.edu.tw/leavelk/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0.223.175
1F:→ opoepev:直接end~ 02/12 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