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vn300 (水桶K大戰群魔)
看板NKMU
標題[閒聊] 袒護菊網軍 Ptt兩站長辭職
時間Thu Oct 7 13:36:04 2010
新聞出處: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006/2/2eekj.html
聯合新聞網 更新日期:2010/10/06 09:45 記者李光儀/台北報導
「Ptt實業坊」BBS網站捲進五都選戰爭議。遭踢爆為陳菊網軍的網友「bennon」在發表「
楊秋興說謊抓到了」文章後,帳號無端消失;網友追查後,站方才承認是應「bennon」要
求刪除,網友認為站方處理違反站規,痛批「政治黑手伸進台大校園」。
由於楊秋興曾揚言對bennon提告,40;33m刪除帳號資料可能使楊秋興難以進行後續司法訴追作為
,電信警察也可能難以查到被告資料,網友質疑Ptt管理人員為陳菊陣營護航。
「睡菊」風暴後,楊秋興表示,九月十九日凡那比颱風當天除證婚外,他都在應變中心坐
鎮;「bennon」於九月二十九日在Ptt八卦版撰文,第一句話就是「楊秋興說謊,抓到了
」,指控楊秋興當天上午在跑選舉行程。
這篇文章後來被引用放在網路上,楊秋興氣得說要提告;但十月一日有網友在Ptt上發現
,bennon的帳號已不存在,「查無此ID」。
網友在Ptt提出質疑,站方四日回應,表示因發現bennon重複註冊多個帳號,才刪除;不
過網友進一步質疑,違反站規刪除的帳號,都會公告,刪除bennon帳號卻無聲無息,不合
情理。
昨天凌晨案情急轉直下,站方發表聲明,承認是「法務站長」Saxon濫用站長職權,應
bennon請求後,越權刪除帳號;站方因此將Saxon解除站長職務,另外一名法務也「引咎
辭職」。
但整起事件並未打住,網友在網路人肉搜索bennon的真實身分,發現他可能是台大前學生
會長、並掛名「陳菊競選辦公室秘書」,幫陳菊青年軍上課的高閔琳。
消息一出,有網友痛批「政治黑手伸進台大校園」、「陳菊競選辦公室秘書致電,站務越
權砍帳號」、「黨工這招很難看」。
不過也有網友認為,可能是站方單純受人情拜託才刪帳號,未必是政治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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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轉貼被以無關海科的名義刪除
只好再貼一次並詳加說明
新聞中我有用不同顏色標註起來的部份
對照前不久海科版的事件,有異曲同工之妙
至於海科版主刪不刪那篇文有沒有關係
藉此回應先前告訴我不得逾越中華民國法令的某位板主
中華民國刑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第165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
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的法律位階應該比PTT站規或是海科版版規高吧?
第165條是否適用??
請參照刑法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相關條文不再贅述
PS:標題是[閒聊],大家不妨將李建民老師的課學以致用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69.54
1F:推 k5678 :是老師要求刪除的阿 跟本事件立場根本不同好嗎... 10/07 17:36
那是不是以後學校也要求刪除就刪除??
2F:推 BS1017 :呵呵,隨便啦,對我有疑問就去罷免呀^_^ 10/07 17:39
3F:→ BS1017 :或者妳可以去告我,OK的,誰對誰錯,大家看的出來 10/07 17:39
4F:→ BS1017 :更何況,我並沒有妨害到您的名譽 10/07 17:43
5F:→ BS1017 :那篇文章,罵人是事實,我也沒有變造、偽造證據 10/07 17:44
6F:→ BS1017 :我甚至把那篇文章收起來,您想看嗎?呵呵 10/07 17:45
7F:→ BS1017 :在那篇公告推文我有講的很清楚,誰對誰錯很清楚 10/07 17:46
法律常識的討論關罷免版主什麼事?
你沒有變造、偽造證據,刪文只能算湮滅或是隱匿
貼這篇只是要舉實例來說明管理者因現行法令而刪文所產生的衝突
跟誰對誰不對也沒啥關係吧
※ 編輯: kvn300 來自: 118.171.69.54 (10/07 18:52)
8F:推 BS1017 :確定是我刪的嘛?呵呵... 10/07 18:57
9F:推 k5678 :那要看內容是啥摟 指名道姓罵本來就要負擔刑責風險 10/07 19:19
你認同要負擔刑責,前面又說應該刪掉 我都糊塗了.....
10F:推 CPYH :這戰文真是棒!三面採光 還有大廚房 這戰文真是棒! 10/07 19:47
戰神學長蒞臨指導,有失遠迎 多包含 (拜)
11F:推 BS1017 :隨便,我懶的回應,愛怎麼想是您的自由囉,我沒意見 10/07 19:48
12F:→ BS1017 :我指的是原PO 10/07 19:49
13F:→ BS1017 :是誰挑戰的,應該很清楚,我也懶的再回應 10/07 19:50
管理者面對管理上的討論,用"懶的回應"似乎不太恰當
換作是學校的管理單位這樣說,恐怕免不了一片撻伐
挑戰?? 隨便,我懶的回應,愛怎麼想是您的自由囉.....
※ 編輯: kvn300 來自: 118.171.69.54 (10/08 01:58)
14F:推 k5678 :請看清楚第一句好嗎... 10/08 10:21
也請您看清楚我回的第一句好嗎...
15F:推 BS1017 :整篇文章,看起來有討論的意思嗎呵呵 10/08 12:00
16F:→ BS1017 :我想,再「討論」也沒什麼用 10/08 12:00
17F:→ BS1017 :這篇文章呢,我就回應到這裡,爾後您的文章我不會再 10/08 12:01
18F:→ BS1017 :有任何回應that's all 10/08 12:02
當了版主一整個管理者的氣勢都出來了
誠心建議您,思考一下您目前的身份
我的言詞不用討好不喜歡我的版眾
您的言詞卻必須顧慮會認同我說法的網民
※ 編輯: kvn300 來自: 118.171.69.54 (10/08 12:57)
19F:推 e0928558056 :我沒看到那篇文章,不過聽回應感覺像是一篇指名道姓 10/08 19:43
20F:→ e0928558056 :的罵人文章? 這樣子刪掉不是比較好?(以免後續法律... 10/08 19:43
21F:→ e0928558056 :是原PO發的文章嗎? 如果你堅持我相信你可以再發一篇 10/08 19:44
相關主題的完整討論 3008 -> 3015 -> 3024(已刪) -> 本篇
前後篇看一下應該就能連貫起來了
※ 編輯: kvn300 來自: 118.171.69.54 (10/08 20:07)
22F:推 e0928558056 :所以是有人發一篇幹老師的文章,然後版主刪掉這樣? 10/10 02:35
23F:→ e0928558056 :版主是基於保護那位同學的立場刪除的吧? 10/10 02:36
24F:→ e0928558056 :看起來大大應該不是原PO,那為何要堅持您的立場? 10/10 02:37
25F:→ e0928558056 :感覺有些為反對而反對,老師要刪所以湮滅證據之嫌 10/10 02:37
26F:→ e0928558056 :應該是沒有了,同學應該也不想吃官司,這不是剛好? 10/10 02:37
27F:→ e0928558056 :大大是希望該同學自己解決?為了教育? 10/10 02:39
28F:推 eyeloveeye :所有文章看過一遍!我支持樓上的說法! 10/10 11:27
29F:→ BS1017 :那篇文章,是問老師哪個好過,但推文有不好的字眼 10/10 12:04
30F:→ BS1017 :也就是公然侮辱的部份,老師要求站長轉達刪除 10/10 12:05
31F:→ BS1017 :那原PO還是為了反對而反對,因為這樣所以我才懶的回 10/10 12:06
32F:→ BS1017 :應原PO,就是這樣,但看來原PO還是不懂,所以算了 10/10 12:07
33F:→ BS1017 :我也懶的再講,再怎麼講還是被反對 10/10 12:08
34F:→ BS1017 :當板主也不一定要每一篇文章的推文都要看完吧= = 10/10 12:09
35F:→ BS1017 :我還是潛水好了,避免又被說我「自打嘴巴」 10/10 12:14
樓上三位能不能說說在下反對什麼??
反對"刪文"跟反對"刪文的方式" 是不一樣的吧?
樓樓上提到 基於保護同學的立場
試問,將犯罪事實擺那嚜久才刪掉,算是哪們子保護同學
如果是違反站規(或版規)才刪,那版主也失職太久了吧? 直到站方通知才刪
而且,以後用有損校譽的名義請站方刪文,是不是也一樣照辦??
最後,請版主去確認一下站方的規定,是不是不用每篇推文都要看完
36F:推 watersea :所以說哪些老師機車哪些老師不機車都不能討論 那乾脆 10/11 00:29
37F:→ watersea :立規限制就好啦 就說不可以討論老師 = = 10/11 00:29
38F:→ watersea :那在順便限制,都不可以討論 因為抱怨宿舍會被舍監檢 10/11 00:30
39F:→ watersea :舉 抱怨學校會被校長檢舉 抱怨街道會被市長檢舉 抱怨 10/11 00:31
40F:→ watersea :國家會被當匪諜處理 哈!真棒 啥都不用討論 10/11 00:31
41F:→ watersea :PTT可以關掉了 10/11 00:31
言論自由是什麼都可以說,但是不能亂說
說錯了要勇於負責,所以PTT不用關掉
※ 編輯: kvn300 來自: 114.136.150.96 (10/11 01:19)
42F:推 e0928558056 :你的立場有點衝突了,如果老師沒有說刪掉,版主自行 10/11 03:33
43F:→ e0928558056 :刪除不就跟這篇文章相同? 袒護同學? 無視法律? 10/11 03:33
44F:→ e0928558056 :如你所說湮滅證據? 如果楊秋興沒說要告,批踢踢版 10/11 03:34
45F:→ e0928558056 :主將散布謠言者帳號刪除,我相信還是會有網友出來砲 10/11 03:34
46F:→ e0928558056 :就如大大一樣,只是砲的點應該不同。 10/11 03:35
47F:→ e0928558056 :楊秋興說要告,他刪除帳號,等於湮滅證據。反之沒說 10/11 03:35
48F:→ e0928558056 :你要砲說版主袒護當然也是可以,但就沒法律方面問題 10/11 03:36
49F:→ e0928558056 :所以你到底是戰甚麼,只有你知道。 10/11 03:37
50F:→ e0928558056 :理由很多,您有發言的自由;但我認為版主不算失職。 10/11 03:38
51F:推 e0928558056 :其實版規是有點爭議的,版規說你有自由發文,但後果 10/11 03:58
52F:→ e0928558056 :自負,如違法版主可刪除並處分;但版主太早刪除,相 10/11 03:58
53F:→ e0928558056 :關法律責任變成版主要扛? 10/11 03:59
54F:推 e0928558056 :我大概知道大大為甚麼要發這篇文章,應該是版主第一 10/11 04:12
55F:→ e0928558056 :時間回覆讓您不滿意吧,版主和您好像各說各話= =? 10/11 04:13
56F:→ e0928558056 :版主當時如果說:該文違反法律,行使版主職權刪除。 10/11 04:13
57F:→ e0928558056 :應該不至於有任何爭議。 您可能認為版主處理時間太晚 10/11 04:14
58F:→ e0928558056 :有失職之虞,我想PTT版主應該是無給職?純粹是靠著熱 10/11 04:14
59F:→ e0928558056 :心、時間來幫忙管版,這件事情鬧大以前結束,我個人 10/11 04:15
60F:→ e0928558056 :認為是OK的。如果您用最高標準來看,您也沒錯。 10/11 04:17
版主的權利義務PTT有站規在規範
既然要當版主就表示認同站規,跟無給職沒有關係吧
至於版規跟法律的衝突該如何解決,這是版主該去拿捏的
版主第一時間的回覆沒有讓我不滿意,是作法我無法認同
出發點雖是善意,但在下認為並不恰當
我前面說過,是刪文的方式有爭議
1.原發文的同學有同意刪除嗎?? 如果他能提出證明或願意法庭見呢??
2.就案例來探討法律面的問題,讓以後在版務處理上有個依據
如果這樣都不算是討論的話,難不成要等到真的因刪文被告了才來懊惱??
在下很謝謝您寶貴的意見
61F:→ t901217 :真希望海科板不要再扯上政治... 10/11 21:05
有扯上政治過嗎??
※ 編輯: kvn300 來自: 118.171.64.17 (10/12 02:42)
62F:推 e0928558056 :您考慮的點的確有需要注意;不過我認為這次應該是告 10/13 22:55
63F:→ e0928558056 :一段落了,老師不告同學願意法院見?可能要教室見XD 10/13 22:55
64F:→ e0928558056 :更何況我說一個人死胖子,就算提出證明他很胖,我應 10/13 22:56
65F:→ e0928558056 :該還是會被告到歪。 10/13 22:56
66F:→ e0928558056 :不過未來出現不同的案例,可能要特別注意一下。 10/13 22:57
67F:→ e0928558056 :也非常感謝您願意和我討論。 10/13 22:57